以不可抗力為理由,可不經出租方同意,直接不付租金嗎?

天古796


承租方有兩個責任,一個是付租金,一個是在承租期未滿之時,若承租人不租了,通常房主會扣留全部或部分押金,因為房租的多少往往與租期有關。反過來,若房東要提前解約,往往也要賠付給租客一些金額作為違約補償(比如免去部分應付租金)。

對於租客來講,若它在目前疫情下,不想再租房了,它在使用期間的租金還是要付的,但它或可以“不可抗力”的理由要求押金不被扣,因為不再執行租賃合同不是主觀意願,而是發生了波及全社會的困境,使租客無力在租下去了。這個訴求或能被房東理解和接受,也能到法院博一個被支持的機會。若房客還要佔著別人的用,但卻以“不可抗力”為由要求白用,或減少租金,這在法律上是得不到支持的。

但千金難買我願意,房東如果願意,那就沒事了。但若房客祭出“不可抗力”的理由要繼續租用,還企圖以此理由要房東接受免租賃或減租賃,房東多半心不爽,法院也不會幫租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