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可以有第二职业吗?不是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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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无论是管理、专技还是工勤岗位人员,想明面上干副业肯定不行,私底下你怎么弄,只要没人举报都无所谓,这样干得也大有人在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能否兼职或从事盈利性活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有七种情形可以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其中第六种情形就是: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由此可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不能从事第二职业的,包括工勤岗位人员都不例外。一经查处,党纪政纪处分免不了,严重可能工作都要丢了,没有必要最好不要触碰红线。

不过如果是专业技术人员有专业特长可以提出申请兼职创业。2018年,人社部曾下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明确支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兼职、创新创业,经报单位和人社部门批准,单位还可以在三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但这一切的前提是必须向组织提出申请,不能私下兼职干副业。从这个指导意见实施的情况来看,事实上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很少会提出申请兼职创业,一来真正有能力有水平的人在单位早就走上领导岗位,或者拿到高级职称,工资待遇本身不低,已经没有必要兼职创业,除非自己感兴趣;二来没有能力水平的也不敢,一旦走出去了混不出名堂,灰溜溜地回来丢面子不说,还会影响下一步的晋升,说不定连位子都没了。这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兼职”的一种尴尬。

除此之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兼职也面临生活上的困惑。一方面国家有政策在那里,不允许在编人员兼职赚外快,另一方面实际上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并不高,如果没有外力作用比如父母亲戚帮助,仅靠本人哪怕是夫妻二人都是在职在编人员都很难买房买车,更谈不上教育孩子、接济老人。很多家境不好的事业单位人员为此不得不私下以家人亲戚朋友的名义干点副业补充家用。这样的情况在体制内很常见,表面上看起来没什么问题,实际上也是在打擦边球,一旦有人举报上纲上线后,很容易被扣上以权谋私的罪名,被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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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勤人员要分清身份才行。以前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也是事业编制,这样的人员是不允许兼职取酬的。现在一般不会再有新的事业编的工勤,主要是以派遣制为主,这样的人只要不影响工作,兼职没有什么问题。

大家说的专业技术人员兼职的问题,尽管有文件规定,但实际操作中并没有那么简单。不仅对工勤人员不适合,对其他多数人也不合适,主要是面向医院和科研机构的,主管机关从事管理事业单位的人员的兼职,一般既不鼓励也不太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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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公务员法》,还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条例》,还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和制度,都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能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否则,一经查处,处以党纪政纪处分,严重的直至开除公职。党员和领导干部有收入报告制度,对自己的收入来源要如实上报,否则也是违反纪律,要受到相应的惩处。因此,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兼职、创业或者经营,都是违规行为,是严格禁止的。买卖有价证券、炒股,帮助家人或者亲属、朋友开企业办公司,或者当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是红线,踩不得。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务员和事业人员工资虽然连年都有上涨,但远远赶不上物价的飞涨,尤其是楼价的上涨速度。公务人员要想过着有房有车有生活,子女还要上好学校,单靠夫妻两人的工资收入,不靠父母的接济,基本是不可能的事情。而父母渐渐老去,慢慢的身体也会变差,逐渐也会需要供养。在以前,两口子都是公务员,那是值得羡慕的事情,而现在则意味着低收入。如果还像以前一样限制公职人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经有些不适应社会的发展了。

去年,有个乡镇的副乡镇长,因公出差回县城,顺道用自己的私车,接了个滴滴的活,被查处后给了处分。到了今年,扬州宝应县公职人员询问当地纪委,自己在下班后休息时间,能不能从事送外卖的兼职工作。当地纪律明确回应:公职人员不能兼职取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这是党纪国法,是为了避免公务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如果因家庭生活困难,利用周末、节假日、休息时间送外卖等,养家糊口,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且不得影响工作,不得利用权力影响兼职工作,从中取利,这是法理之外的人情。

宝应县纪委的回应,明确说明,公职人员如果想利用休息时间从事兼职活动,赚取收入以贴补家用,必须满足:一是不能影响工作,二是必须报经相关部门批准,三是不能以权谋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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