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很多案子律師想做無罪辯護,都失敗了?

王律師說安全


這個和現行的刑事訴訟制度,有利於控方或偏袒於控有非常大的關係。舉個例子而言:法律雖然規定了偵查機關,在決定拘留、逮捕一個人的時候,要符合一些基本的法定條件,且有義務及時審查,發現不應該拘留逮捕的,就應該立即釋放。但是,法律並沒有規定,如果偵查機關決定逮捕拘留時如果不符合條件就決定,會有什麼法律責任;也沒有規定偵查機關怠於履行拘捕後審查義務的法律後果是什麼。被告在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情況下作出的對己不利的供述就可能成為被定罪的核心證據。辯護律師通常都是在被告被拘留、逮捕後才受託介入,在證據掌控方面就幾乎天然出於劣勢。前述只涉及刑事訴訟一個及其微小的環節。一個刑事追訴過程有相當多的重要環節,制度涉及對控辯雙方的不均衡,是導致無罪辯成功率低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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