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看點:純乾貨版來了!】(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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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頻率大力度發佈典型案例基於四大考慮

為辦案一線提供最直接鮮活有效範例指導

確保法律統一正確適用

“最高檢高頻率、大力度發佈多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基於更好地服務保障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推動檢察機關依法從嚴從快打擊涉疫情防控犯罪、更好地解決司法辦案中的疑難問題、向社會進行法治宣傳和警示教育群眾等四大考慮。”最高人民檢察院涉疫情防控檢察業務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日前接受採訪表示。

苗生明表示,通過發佈典型案例的形式,指導全國檢察機關履行好辦案職責,切實把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各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在檢察辦案中抓實抓細抓落實,為疫情防控狙擊戰取得全面勝利貢獻檢察力量。

“自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以來,暴力傷醫、抗拒防控、製假售假、哄抬物價、藉機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時有發生,嚴重破壞了正常醫療秩序、防疫秩序、市場秩序和社會秩序,必須依法從嚴從快懲處。”苗生明說,因事發突然,少有先例可循,如何“從嚴”以彰顯有罪必罰震懾效果,如何“從快”以適應維護安定秩序的緊迫需要,檢察機關作為刑事訴訟承上啟下的中間環節,必須積極主動引導、發揮主導作用。通過發佈典型案例,既講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又講程序推進和工作要求,可以給辦案一線提供最直接、最鮮活、最有效的範例指導。

“通過發佈典型案例,可以更好地解決司法辦案中的疑難問題。”苗生明指出,由於涉疫情犯罪與常態下犯罪有所區別,其中不乏平時少見的案件類型,加之疫情防控措施對日常辦案的影響,實踐中遇到了很多問題和困難亟待解決。比如,在疫情防控特殊時期如何進行偵查取證、如何適用強制措施;如何準確把握妨害公務類案件的犯罪對象、行為方式等。通過發佈典型案例,可以為上述問題提出解決方案,為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提出指導,確保法律統一正確適用。

苗生明還表示,檢察機關通過發佈典型案例向社會進行法治宣傳和警示教育群眾,可以更加形象、生動地向全社會傳遞這樣一個信息——疫情防控期間,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責任和義務積極投身到疫情防控的大局,遵守疫情防控的法律要求和制度規定,服從並配合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的疫情防控工作。

典型案例篩選堅持問題導向突出應對及時性

經過案例收集、初步篩選、研究確定等多個環節

“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的篩選要堅持問題導向,突出問題的典型性;堅持適應情勢變化,突出應對的及時性。”苗生明介紹道。

據瞭解,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的篩選經過案例收集、初步篩選、研究確定、文字修改和上報審批等多個環節。

“篩選典型案例首先要堅持問題導向,突出問題的典型性。”苗生明指出,隨著疫情防控和司法辦案的不斷深入,檢察機關遇到的問題也相應發生變化。在相關司法解釋、指導性文件出臺之前,檢察機關在涉疫情案件辦理方式、法條適用等方面存在困惑;在相關司法解釋、指導意見出臺後,也有一個具體理解和把握的問題。從最初辦案方式的調整、法律適用的明晰到後來司法執法標準的統一,都需要用鮮活的案例對這些問題進行回應。因此,最高檢堅持問題導向,以解決一線辦案實際需求為標準,對收集到的案例進行篩選。

“堅持適應情勢變化,突出應對的及時性。”苗生明指出,近年來,最高檢高度重視指導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對司法辦案的規範指導作用。但是以往發佈典型案例,在訴訟節點上一般把握在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再予發佈。面對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及大量涉疫情案件的發生,需要最高檢層面以最高的效率和最有效的方式指導基層一線辦案和偵查取證,相關工作不能等、不能拖。因此,這些典型案例的選擇上突出了及時性,酌情將案例的程序節點提前到審查逮捕階段,甚至少數有利於統一認識分歧的代表性案件,即便處在偵查階段,但經過檢察機關提前介入閱卷審查,認為事實清楚、定性沒有爭議的,最高檢也納入了選擇範圍。

典型案例的“典型性”體現在三個方面

案件類型典型、法律適用典型、指導辦案工作典型

“案例之所以‘典型’體現在案件類型的典型性、法律適用的典型性、指導辦案工作的典型性。為各級檢察機關如何在疫情防控特殊時期採取有效措施,克服困難,依法辦案提供了指導和參考。”苗生明日前在採訪時指出。

苗生明介紹說,典型案例之所以“典型”,一是案件類型的典型性,選擇案件佔比大、反映問題多、實踐需求急的案件,給予重點關注。比如,抗拒疫情防控犯罪、製假售假犯罪在四批典型案例中所佔比例較大,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在前三批典型案例中均有所涉及。二是法律適用的典型性。在編髮時,最高檢認真撰寫了“法律要旨”,除了明確法條適用、法律理解外,更加指明瞭案件的危害性、案件的特點以及指導意義,從而澄清和解決了實踐中適用法律認識不一致的一些突出問題。如第二批典型案例中四川省仁壽縣王某妨害公務案件明確了妨害公務罪犯罪對象的界定;第三批典型案件側重於闡述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界限。三是指導辦案工作的典型性。這一系列典型案例的編髮,為各級檢察機關如何在疫情防控特殊時期採取有效措施,克服困難,依法辦案提供了指導和參考,如為各級檢察機關通過網絡遠程提審和審判、如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等提供了借鑑。

苗生明指出,四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具有檢察特色,充分展現了檢察機關特別是基層一線的政治擔當,彰顯了檢察機關立足自身職能、充分發揮訴前主導作用,嚴格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各項工作,為當前疫情防控形勢持續向好,生產生活秩序加快恢復作出積極貢獻,“更直接的效果,就是對地方辦案起到了有效指導”。

以解決司法辦案實際需求為導向

四批典型案例適應疫情變化“見招拆招”

“四批典型案例的側重點,就是‘見招拆招’‘有的放矢’和‘重點關照’。”苗生明表示,四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在案件類型的確定上,總的思路是以中央明確的打擊重點為依據,以回應人民關切為重點,以解決司法辦案實際需求為導向,實現統籌兼顧與突出重點相結合。

苗生明指出,疫情發展是一個前後變化的過程,國家防控措施包括檢察工作的推進也具有階段性特點,“比如最初需要解決司法辦案實際問題,之後需要統一法律適用標準等。最高檢典型案例的選編與發佈,也是與每個階段的實際需求密切相關”。

“第一批案例的發佈針對的是疫情防控之初,檢察工作面臨各種問題,相關司法解釋也剛剛出臺,很多緊迫性問題急需解決。因此,第一批案例在案件類型選擇上具有廣泛性,體現了場域廣、類型多、兼顧實體處置與程序適用等特點。”苗生明說。

據介紹,第一批典型案例發佈後,法律適用、打擊重點進一步明晰,各地防控工作開展中面臨的突出問題也相繼被報道出來,因此,在第二批典型案例的選擇上,一方面進一步聚焦打擊重點,另一方面兼顧了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統一適用,最終選擇了五種類型六個案例。在選擇第三批典型案例時,由於司法實踐中對如何適用“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問題比較突出,因此,第三批案例的選擇更加體現出專業化特點,五個案例中有三個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案例,並在法律要旨中詳細闡述了“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適用界限。到第四批案例,已經全部集中在常見涉疫經濟犯罪上。

“下一步,隨著典型案例發佈工作的不斷推進,典型案例的階段性、專業性特點將不斷強化。”苗生明表示。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犯罪與“非典”時比有何不同發案量大,網絡化、信息化特徵明顯

“與‘非典’時期相比,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犯罪發案量大,網絡化、信息化特徵明顯,其犯罪行為傳播速度更快、範圍更廣、社會危害性更大。”苗生明指出。

苗生明介紹說,新冠肺炎疫情和2003年的“非典”疫情都屬於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總的看,兩個疫情期間,司法機關重點打擊的犯罪行為所涉及的罪名有很大範圍的重合,都涉及傳播病毒、製假售假、哄抬物價、失職瀆職、造謠傳謠等類犯罪,四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中涉及的罪名,大都在“非典”期間發生過。

“兩次疫情發生的經濟社會背景、疫情波及面、嚴峻程度有較大不同。”苗生明具體分析說,最為突出的,一是發案量不同。“非典”期間,疫情波及大部分省份,但整體上涉疫情人口遠遠少於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涉及疫情的犯罪案件數量有限,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涉“非典”疫情案件僅353人,而截至日前,全國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的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就人數已經超過1000人,檢察機關介入公安立案偵查的案件已經分別達到6000餘件8000餘人。二是罪名分佈不同。“非典”期間檢察機關辦理的涉疫情案件,主要集中在製售偽劣藥品,哄抬物價,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等罪名上,而在今年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檢察機關辦理的涉疫情犯罪案件罪名排名前三的分別是詐騙罪、妨害公務罪和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其中詐騙罪佔到所有案件的三成以上,“非典”期間數量最多的三類罪名,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合計佔3%左右。

“受網絡技術進步和智能手機普及的影響,本次疫情期間犯罪網絡化、信息化特徵明顯。”苗生明指出,從目前檢察機關介入偵查引導取證和辦理的案件情況看,除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暴力傷醫犯罪以外,其他幾類犯罪大部分涉及網絡,特別是在目前數量最多佔比最高的詐騙犯罪以及造謠傳謠犯罪中,通過微信、QQ、淘寶等網絡平臺實施的佔絕大多數。

“網絡從來不是法外之地,我們在2月11日發佈的第一批案例中,就選擇了2個利用手機網絡實施的詐騙案,就是針對這一問題,告誡那些潛在的犯罪分子,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同時也提醒社會,注意防範這類利用手機網絡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苗生明指出。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執法司法理念更加進步

檢察機關在依法從嚴打擊犯罪同時積極推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

較“非典”時期打擊重點新增暴力傷醫、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兩類犯罪

“與2003年‘非典’疫情相比,今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過程中,檢察機關積極應對不同的犯罪形勢,堅持依法打擊、震懾涉疫情犯罪,切實維護醫療秩序、防疫秩序、市場秩序、社會秩序,執法司法理念更加進步。”苗生明表示。

苗生明介紹說,從刑事政策上,2003年“非典”期間的刑事政策突出“從重”。今年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檢察機關堅持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既在總體上體現依法從嚴打擊的政策要求,又要避免不分具體情況搞“一刀切”的簡單操作;既考量行為社會危害性評價的一般標準,又關注疫情防控時期的特殊危害性及其惡劣情節。與此同時,檢察機關堅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積極推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當嚴則嚴、當寬則寬。在案件辦理中注意妥善處理疫情防控中遇到的矛盾和問題,做好釋法說理、化解矛盾、消弭對抗情緒等工作,特別注意避免因“過度執法”、“過度追訴”進一步激化矛盾、製造對立,為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提供良好司法環境。

“在打擊重點上,新冠肺炎疫情期間除了同樣把妨害防控措施、哄抬物價、非法經營、製假售假等作為打擊重點外,還專門新增了兩類打擊重點,一是暴力傷醫類犯罪,二是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類犯罪。”苗生明指出,暴力傷醫類犯罪嚴重侵害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嚴重破壞正常醫療秩序,嚴重影響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社會影響惡劣。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更是對公共衛生安全構成了重大隱患,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指出要堅決取締和嚴厲打擊非法野生動物市場和貿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對上述兩類犯罪予以重點打擊,是檢察機關依法服務保障打贏疫情防控整體戰,全面提升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水平的必然要求。

依法準確打擊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檢察機關在從快從嚴打擊的同時要注意依法準確認定犯罪事實準確適用罪名

“相較於其他幾類犯罪,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對疫情防控秩序造成的危害嚴重,依法及時準確打擊該類犯罪具有突出的緊迫性。”苗生明強調。

據瞭解,四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中,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共9起,是發佈案例數最多的。該類犯罪共涉及3個罪名,即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務罪。在四批共計27個案例中,共選編髮布了5個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案例,4個妨害公務罪案例,佔了所有案例的三分之一。

苗生明表示,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對疫情防控秩序造成的危害嚴重。“兩高兩部”《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明確的九大類違法犯罪,都是嚴重妨害疫情防控、需要依法從嚴懲處的違法犯罪行為。其中,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無論是傳播新冠肺炎病毒,還是以暴力威脅阻礙防控措施實施,都直接、嚴重破壞疫情防控工作的有效開展,直接對防控形勢、防控秩序造成嚴重威脅。”苗生明指出,相較於其他幾類犯罪對疫情防控的危害,依法及時準確打擊該類犯罪具有突出的緊迫性。同時,通過及時發佈該類案例,能夠有效教育群眾、震懾犯罪,提高社會民眾嚴格遵守疫情管控措施的自覺性,確保各項防控措施能夠順利有效落實,切實維護防控秩序。

苗生明表示,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在法律適用上存在一定的分歧。如何準確區分認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如何確定妨害公務罪的犯罪對象和公務行為的範圍?這些都是實踐中遇到的突出問題,“重點選擇這類犯罪發佈典型案例,也是為了充分發揮典型案例對檢察辦案工作的指導、引領作用。檢察機關在辦理該類案件中,更要注意在從快從嚴打擊的同時,依法準確認定犯罪事實、準確適用罪名。”

疫情防控時期儘可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檢察機關在辦理涉疫情案件中,凡是符合認罪認罰從寬條件的,都要儘可能地適用。”苗生明表示。

苗生明說,面對突如其來的疫情傳播,人民群眾情緒緊張、行動慌亂,在面對嚴格管控、檢查檢測、隔離觀察治療等要求,有時會表現出緊張慌亂,甚至對立、牴觸情緒,易於發生矛盾糾紛,甚至暴力衝突。在這種情況下,必須堅持既要嚴格依法辦案,維護防疫管控秩序,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也要充分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化解社會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方面的特殊作用。

苗生明表示,對於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在依法從嚴的基礎上,適當提出相對從寬的量刑建議。在辦案中注意教育引導,加大宣傳疏導,降低人民群眾的焦慮和恐慌,最大限度減少矛盾對立,為穩定社會預期、維持正常經濟社會秩序提供優質高效的政法公共服務和檢察保障。

“當然,對涉疫案件也要注意區別對待。對於惡意傳播肺炎病毒、暴力傷醫、利用疫情製假售假、藉機詐騙等危害嚴重、主觀惡性大、影響惡劣的案件,即便認罪認罰,在從寬尺度上也要從嚴把握,體現依法從嚴從重懲處的精神。”苗生明補充道。

苗生明特別指出,受疫情影響,有的地方值班律師尚未返崗,部分地方由於看守所防控措施升級,值班律師無法到所提供法律服務。對於這種情況,檢察機關加強與司法行政部門、律協和監管部門的溝通,充分利用遠程音視頻、微信等信息化手段,確保了律師“在場”和具結的有效性。

文字:徐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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