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上每個月發生活費2000元,其餘的工錢到年底再給可以嗎?

我任性但不自私


可以,但是要做好保障措施。\r

一、為什麼建築工人的工資難結算?\r

1、房地產企業操作模式。開發商在徵得土地後,都是抱著一副空手套白狼的心態,無視周邊的住房需求,上來就直接從銀行貸款,並讓建築公司蓋房子。在建築初期,鋼筋、水泥、地板、外牆都是由施工方代付,而施工方在接到建築需求時,會將不同的區域承包給不同的小施工分隊或者包工頭,這樣一層一層把任務分配下去,一般情況下,不少開發商會選擇在樓盤建成之前進行預售,然後將預收款當做工錢,反給建築公司。所以資金回籠成為了樓盤建設中的關鍵因素,一不小心就會造成資金鍊斷裂,所以開發商為了不讓自己吃虧,所以就會開始拖欠施工方的工資。最後背鍋的是辛苦勞作的建築工人。\r

2、留人。建築工人一般都是每月給生活費,年底結賬,主要也是包工頭為了留人,每月結賬,結賬後工人就會選擇待遇更好的工地去了,包工頭怎麼保障工期的進度?\r

二、農民工正確保障自身利益不受損害\r

1、深度瞭解包工頭。一般工地的包工頭都是當地熟人介紹的,基本都是知根知底的人,但是也不能人云亦云,還是要自己去深入瞭解一下包工頭的經濟實力和為人。而包工頭則要去施工方和開發商的財力情況。\r

2、懂法,法律保障。\r

為了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最高院提出了“實際施工人”這一概念。“實際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被認定為無效的施工合同中實際完成工程建設的主體,包括施工企業、施工企業分支機構、工頭等法人、非法人團體、公民個人等,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確定的概念,目的是為了區分有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施工人、建築施工企業等法定概念。該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在欠付勞務分包工程款,進而欠付農民工工資情形下,實際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對性向與其沒有合同關係的發包人、總承包人提起償還勞務分包工程欠款的訴訟。《解釋》施行十餘年來,該條規定對保護農民工權益切實起到積極作用,為實際施工人主張勞務分包工程欠款提供了便捷通道。\r

3、收集證據,預防萬一。能簽訂合同簽訂合同,能拿到工資欠條拿到欠條。留下足夠的用工證據。為了確保安全,施工前要求包工頭購買意外險,保障安全,也是為了留下證據。\r

三、如果出現拖欠工資該怎麼做?\r

1、尋找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法律永遠是我們最大的後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一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是指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

2、及時止損。如果發生拖欠工資,及時止損,尋找工作,確保生活繼續。\r

3、團結,不要極端做事。團結一起,拖欠工資這大部分是整條鏈條上端的人問題,包工頭不過是食物鏈次低端的人,只比工人高一點點,不要找錯對象。如果確定是資金鍊上端問題,積極尋求外界的幫助,如果是包工頭的責任,也要理性對待,不要極端辦事。\r

希望各位工地的朋友都不要遇到這種情況,大吉大利,平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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