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上每个月发生活费2000元,其余的工钱到年底再给可以吗?

我任性但不自私


可以,但是要做好保障措施。\r

一、为什么建筑工人的工资难结算?\r

1、房地产企业操作模式。开发商在征得土地后,都是抱着一副空手套白狼的心态,无视周边的住房需求,上来就直接从银行贷款,并让建筑公司盖房子。在建筑初期,钢筋、水泥、地板、外墙都是由施工方代付,而施工方在接到建筑需求时,会将不同的区域承包给不同的小施工分队或者包工头,这样一层一层把任务分配下去,一般情况下,不少开发商会选择在楼盘建成之前进行预售,然后将预收款当做工钱,反给建筑公司。所以资金回笼成为了楼盘建设中的关键因素,一不小心就会造成资金链断裂,所以开发商为了不让自己吃亏,所以就会开始拖欠施工方的工资。最后背锅的是辛苦劳作的建筑工人。\r

2、留人。建筑工人一般都是每月给生活费,年底结账,主要也是包工头为了留人,每月结账,结账后工人就会选择待遇更好的工地去了,包工头怎么保障工期的进度?\r

二、农民工正确保障自身利益不受损害\r

1、深度了解包工头。一般工地的包工头都是当地熟人介绍的,基本都是知根知底的人,但是也不能人云亦云,还是要自己去深入了解一下包工头的经济实力和为人。而包工头则要去施工方和开发商的财力情况。\r

2、懂法,法律保障。\r

为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最高院提出了“实际施工人”这一概念。“实际施工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包括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工头等法人、非法人团体、公民个人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确定的概念,目的是为了区分有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施工人、建筑施工企业等法定概念。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欠付劳务分包工程款,进而欠付农民工工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总承包人提起偿还劳务分包工程欠款的诉讼。《解释》施行十余年来,该条规定对保护农民工权益切实起到积极作用,为实际施工人主张劳务分包工程欠款提供了便捷通道。\r

3、收集证据,预防万一。能签订合同签订合同,能拿到工资欠条拿到欠条。留下足够的用工证据。为了确保安全,施工前要求包工头购买意外险,保障安全,也是为了留下证据。\r

三、如果出现拖欠工资该怎么做?\r

1、寻找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律永远是我们最大的后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

2、及时止损。如果发生拖欠工资,及时止损,寻找工作,确保生活继续。\r

3、团结,不要极端做事。团结一起,拖欠工资这大部分是整条链条上端的人问题,包工头不过是食物链次低端的人,只比工人高一点点,不要找错对象。如果确定是资金链上端问题,积极寻求外界的帮助,如果是包工头的责任,也要理性对待,不要极端办事。\r

希望各位工地的朋友都不要遇到这种情况,大吉大利,平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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