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析案說法律:與孕期職工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律師析案說法律:與孕期職工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特約律師 / 王兆瑞律師|陸安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律師析案說法律:與孕期職工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某建築裝飾公司女員工楊某懷孕3個月,自其懷孕以後工作態度散漫,經常出錯,遲到早退。近期該建築裝飾公司有一個重要的項目,由於楊某的疏忽,導致公司損失10萬元,該建築裝飾公司HR通知楊某,欲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楊某稱,她在懷孕期間,公司無權解除合同。那麼該建築裝飾公司可以與楊某解除勞動合同嗎?

律師析案說法律:與孕期職工能解除勞動合同嗎?

律師支招

根據該建築裝飾公司HR的陳述,員工楊某懷孕3個月,工作散漫,經常出錯,遲到早退,且因其工作失誤為貴公司帶來嚴重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或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該公司有權與楊某解除勞動合同。

行動建議

1.建議該建築裝飾公司與楊某就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進行協商,若協商成功,既避免了繁瑣的仲裁、訴訟程序,也能節省時間和相應的費用。

2.若協商不成,該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病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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