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下,企業可以拖欠2019年工資社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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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疫情期間的用工政策已經出來,有的省份可以延期3個月繳納,具體你要諮詢當地人設部門或者登陸人設部門查詢,瞭解當地政策。用好政策,渡過難關。


學歷這些事


1、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採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2、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3、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4、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用工指導和服務,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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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欠繳社保、不提供勞動條件,員工能否以此提出離職,要求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

可以看出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欠繳社保、不提供勞動條件,員工以此提出離職,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那麼在疫情期間以上情形也適用嗎?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發佈了《關於涉疫情勞動爭議案件法官會議紀要》,其中關於企業拖欠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的處理問題

規定了:

在疫情防控期間內,職工不宜以企業暫時拖欠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用為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請求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金。

因受疫情影響,企業可逾期辦理職工參保登記、繳費等業務,逾期辦理繳費不影響參保人員個人權益記錄,補辦手續應在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完成。

所以,在疫情期間員工以拖欠工資、欠繳社保等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濟補償,將不會得到支持。

雖然這是屬於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的規定,實際上在其它地區疫情期間勞動者以此為由要求經濟補償也不會得到支持。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用人單位有義務按照約定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但也有例外情況:

(1)用人單位遇到不可抗力的情況下,不可抗力是指遇到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情況,即用人單位在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而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

(2)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困難時,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以暫時遲延支付農民工的工資。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欠繳社保、不提供勞動條件,員工能否以此提出離職,領取失業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用人單位拖欠工資、欠繳社保、不提供勞動條件等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情形,勞動者已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在七情期間沒有其它地方性規定的情形下,勞動者以此提出解除合同可以申領失業金。




帶派嗷9000


去年的工資社保必須發放,這和疫情無關,特別是工資,如果不發放,投訴到人社部門監督執行


用戶1006700080261


肯定是不可以的,


在路上楊芳林


國家說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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