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康法院宣判2起涉野生動物犯罪案件

近日,江西省贛州市南康區人民法院宣判2起涉野生動物犯罪案件,被告人因非法收購、運輸或出售野生動物被判刑!

案件一:2017年以來,被告人謝某某在南康區、大餘縣等地向他人收購大量野生動物及其製品,運輸、出售給他人,從中牟利。經審理查明,自2017年至2019年4月間,被告人謝某某相繼收購併出售了5只貓頭鷹(屬國家Ⅱ級保護野生動物)、3只猴面鷹(屬國家Ⅱ級保護野生動物)、4只白鷳(屬國家Ⅱ級保護野生動物)、1只鴛鴦(屬國家Ⅱ級保護野生動物)、1只老鷹死體(鷹類屬國家Ⅱ級保護野生動物)、2只活體穿山甲(屬國家Ⅱ級保護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野生動物死體。

南康法院宣判2起涉野生動物犯罪案件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謝某某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其中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貓頭鷹5只,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依法判處謝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一萬元。

南康法院宣判2起涉野生動物犯罪案件


案件二:2017年8月,被告人鍾某某通過其兒子將一隻8斤左右的穿山甲按800元每斤的價格出售給謝某某(另案處理)。

2018年10月,被告人鍾某某未經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以8400餘元收購羅某(另案處理)出售的國家Ⅱ級重點保護動物穿山甲 1只。次日,以9600元的價格將該穿山甲出售給謝某某(另案處理)。

2019年1月20日至1月24日間,被告人鍾某某未經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以每隻300元的價格分兩次收購羅某出售的4只鵟(俗稱“鴿鷂子”),由羅某將鵟裝在泡沫箱中,放至客車上運輸至南康區後,由被告人鍾某某自取。被告人鍾某某收購的4只鵟均存放於其出租房內,欲出售牟利。

南康法院宣判2起涉野生動物犯罪案件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鍾某某非法收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鵟4只意欲出售,非法收購、出售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穿山甲2只,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依法被告人鍾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三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沒收財產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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