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康法院宣判2起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宣判2起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被告人因非法收购、运输或出售野生动物被判刑!

案件一:2017年以来,被告人谢某某在南康区、大余县等地向他人收购大量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运输、出售给他人,从中牟利。经审理查明,自2017年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谢某某相继收购并出售了5只猫头鹰(属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3只猴面鹰(属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4只白鹇(属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1只鸳鸯(属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1只老鹰死体(鹰类属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2只活体穿山甲(属国家Ⅱ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野生动物死体。

南康法院宣判2起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猫头鹰5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依法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南康法院宣判2起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


案件二:2017年8月,被告人钟某某通过其儿子将一只8斤左右的穿山甲按800元每斤的价格出售给谢某某(另案处理)。

2018年10月,被告人钟某某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以8400余元收购罗某(另案处理)出售的国家Ⅱ级重点保护动物穿山甲 1只。次日,以9600元的价格将该穿山甲出售给谢某某(另案处理)。

2019年1月20日至1月24日间,被告人钟某某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以每只300元的价格分两次收购罗某出售的4只鵟(俗称“鸽鹞子”),由罗某将鵟装在泡沫箱中,放至客车上运输至南康区后,由被告人钟某某自取。被告人钟某某收购的4只鵟均存放于其出租房内,欲出售牟利。

南康法院宣判2起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钟某某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鵟4只意欲出售,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穿山甲2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没收财产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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