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到银行窗口去取钱,钱刚到手,被抢劫了,算谁的损失,银行有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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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损失应当由银行负全责。

我记得小时候父亲对我说过,如果在街上遇到抢劫时,只要迅速躲进旁边的店铺就没事了。按江湖规矩,进了店铺的门,店老板就有责任保护你,所受损失店老板会负责追回。这是历来的规矩。

现在不同了。个人利益自然受法律保护。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我不知道,但我想,储户钱刚到手被抢,人还没离开柜台,更没出银行的门,劫犯在你家里抢劫你不负责谁负责?你是怎样保护储户利益的?你的保安措施哪去了?只要没出银行的门,这责任应归银行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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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到银行窗口去取钱,钱刚到手,被抢劫了,算谁的损失,银行有没责任?

对于这种问题,我喜欢先找法律条文,我们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那么按照这个规定,储户到银行取钱,钱“刚”到手,就被抢了,那么肯定就是没离开银行甚至还没有离开柜台了,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确认储户没有离开“一米线”区域,那么银行是要负全责,全部赔偿,但如果储户已经离开一米线区域,那么可能就要扯下皮了,银行一定会设法减轻责任,而不是承担全部责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当储户被抢之后,银行的安保系统是否有作用,安保人员在看到抢劫的情况下,有没有及时阻止或者及时追上去,都可以作为银行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证据。通常情况下储户自己要承担主要责任,银行只承担辅助责任,因为毕竟是你自己的钱,你当然也有责任保管好自己的钱,当然双方责任的比例具体是多少,要看事情的严重性,还有看双方律师之间的较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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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案例,之前有着多起真实发生过的,所以其实在我国有着明确法律认定的,不是银行会扯皮的事情,也没有“现金当面点清,离柜概不负责”的霸王规矩。只要坚决打官司,一定能赢的。


先看看法院的研究结论和答复

看看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对此问题的答复:

“银行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虽然你未与银行之间未订立金融服务合同,但是双方处于订立合同阶段,在此阶段,你对银行存在着信赖利益,银行应当尽到保护原告现金安全的义务,这也符合民事公平原则。

由于银行未能及时接受现金,且未能采取有力措施协助原告保护现金财产,因此银行未尽到缔约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应当根据过错承担责任。银行应当依据其过程适当承担对你损失赔偿。”

看看真实的案件,最后法院的判决全部负责

2003年2月26日,建设银行云南官渡支行发生了一起歹徒持枪抢劫案,歹徒在抢走现金后逃跑。事发后,受害人家属以银行疏于防范,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未尽保障客户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直接导致了客户人身及其他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为由,将建行昆明市官渡支行、昆明市五华保安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银行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17万元,判令保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昆明市中院经审理认为,银行营业厅属于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为客户提供金融业务服务的营业场所,对办理存储业务的交易客户的合法的人身及财产权益,负有在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最后判决原告胜诉。

还有一单真实案件,法院判决银行一半责任,赔一半钱

2005年5月9日下午,某银行金华双溪支行营业厅内,不市民周某正准备办理存款业务,装有30万现金的黑色塑料袋就放在他手边的银行柜台上。突然,一名男青年从周先生左后方猛地冲上来,抢走他放在柜台上的黑色塑料袋,拔腿就跑,后未追上。

后来周先生将某银行金华双溪支行告上法庭。法院认为,某银行金华双溪支行作为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负有确保客户存取款安全的法定义务。但第一被告只设置了电视监控系统,没有设置其他必要的安全防范和保护设施,更没有安全保卫人员巡视。在原告现金被抢后,该银行没有人员协助原告追赶犯罪嫌疑人,原告孤身追赶到犯罪嫌疑人后,因缺少他人协助,被犯罪嫌疑人踹倒在地,致使犯罪嫌疑人逃脱,错过了抓获犯罪嫌疑人、挽回损失的良机。故第一被告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补充赔偿原告适当的经济损失。

最后法院判决,由被告某银行金华双溪支行补充赔偿原告周某50%的经济损失。

大家明白了把,在银行营业场所内被抢,是可以赔偿的,银行要担负责任的,银行辩解没有用的。只不过各地法院判决有多有少,还未形成统一的责任认定都在银行。未来随着法制健全,估计银行都是需要承担100%的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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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去银行取钱,钱刚到手,而储户的钱是在银行内被抢劫的,这种情况的话银行肯定有责任,所以这笔损失将会算在储户与银行的,共同承担。

实际案例

2003年2月26日,中国建设银行云南省昆明市官渡支行发生了一起歹徒持枪抢劫案。

事发之后,被害人家属以银行疏于防范,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未尽保障客户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直接导致了客户人身及其他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害为由,将建行昆明市官渡支行和昆明市五华保安公司告上法庭。

受害人把银行上告法庭之后,经过法院经审理,以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判令银行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费用共13万余元,银行出现败诉。

储户到银行去取钱,钱刚到手,被抢劫了,算谁的损失,银行有没责任?

通过历史相关实际案例可以得出答案,当储户去银行取款之时,钱刚到手了,被抢劫了。这种情况的话银行肯定会承担一定的责任,这个损失将由储户和银行共同承担。

为什么银行也有责任呢?

储户去银行取钱,而储户是在银行发生抢劫的,很显然银行肯定会付出一定的责任。假如储户已经取钱之后,在银行负责范围之外,储户被抢劫的,这个跟银行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储户个人负责。

当储户进入银行办理业务之时,而储户在银行负责范围之内被抢劫,自然也跟银行脱不了关系,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当储户进入银行之后,银行有义务保护储户的人身安全;

(2)当储户进入银行办理业务之时,银行也是有义务对储户的个人财产安全;

(3)当储户进入银行办理业务,银行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银行对于储户在银行范围之内的三大保障义务,储户在银行发生的抢劫案,银行肯定会负有一定的责任。

被抢劫的损失算谁的?

至于在银行被抢劫的损失算谁的,肯定会根据当时不同的情况进行判断了,每种案件都不同,将会根据抢劫的案件来划分这个损失了,不同的责任承担不同的损失。

(1)假如被抢劫案件当中,银行占比主要责任,储户占比小部分责任,很显然这笔损失大部分都由银行承担,小部分损失由储户承担。

(2)假如被抢劫的案件当中,整件事是由储户过错比较大,银行占比小部分责任,这笔损失银行程度小部分,大部分由储户承担。

(3)假如储户不在银行保障范围之内的地方被抢劫,全部损失由储户承担,跟银行没有任何关系,纯属个人事件。

所以说被抢劫的损失具体算谁的,并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根据案件不同,将由人民法院最终要判决,根据法律来划分这个损失赔偿。

总结

储户去银行取款,储户刚拿到取出的钱之后,遭遇被抢劫了,这种情况银行是肯定有责任的,银行占比主要责任。因为储户进入银行办理业务,储户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银行都有义务进行保障的,既然储户在银行内发生抢劫,银行肯定要负主要责任,赔偿主要损失。


老金财经


朋友们好,这位投资人,又碰见了,银行业,取款,少见的奇事:

在银行取钱,钱刚到手就被抢了。世界之大无奇不有,这事还真发生过。到底是谁的损失,银行负不负责任,还需要认真分析。从银行的角度来看,根据实践,不会主动负这个责任的。

首先,来分析这个情况,谁的损失银行该不该负责任。

1,窗口去取钱,钱刚到手。这很重要,完成了财产转移,从银行的角度来看,这是客户的钱,已经安安全全交给客户了,肯定是客户自己的损失。

2,钱刚到手,被抢劫了。从客户的角度来讲,我还在银行大厅,银行有义务保证我的取款安全,肯定要银行来负责损失。

3,被抢劫了。从犯罪的角度来看,肯定是犯罪分子负责任。

小结:羊有羊的理,草有草的理,还真难以分辨。

其次,来看一个真实的例子:

如上图,这是一个真实发生的事例。

如果以这个事例为参考,很显然:

1,银行不会主动承担客户的损失。毕竟已经把钱交到客户手里,完成了业务,被抢的是,客户自己和自己的钱。

2,客户在银行取款的安全,应该受到一定的保护,但不一定能够获得,被抢的赔偿。

3,最终损失,很可能还要犯罪分子来负责。关键是犯罪分子能还到钱吗。

小结:结合现实,尽管是在银行大厅被抢,由于已经取到了钱,损失肯定算取款人的,银行有没有责任,未知,需要有司法裁决。

最后,来总结分析:

银行大厅取款,钱刚到手,被抢劫了,从银行角度来看,不会主动承担责任,毕竟钱已经到了取款人手中,损失肯定算取款人的。当然,取款人可以,起诉银行,看看能不能获得一些赔偿,或者,抓住了抢劫犯,他又一分没花,这样皆大欢喜。

友情提示:遇到这种情况,要冷静,机智,

尽可能迅速,把取到的钱,重新扔进柜台,将来责任就更容易划分了。


理财迦


观点:目前,由于技术先进、监控无处不在、银行安全措施有力、110报警系统便捷,储户在银行取钱,钱刚到手就被抢劫,这类风险案件发生的概率非常低。银行本身属于高风险行业之一,主要经营货币,但在我看来,无论什么样的客户去银行办理业务,只要进入银行的大厅,就已经与银行建立了契约。

只要客户不离开银行,与银行的契约就不会结束。银行有义务为客户提供一个安全的商业环境。如果客户的现金在银行营业场所被抢,银行有更多不可推卸的责任,必须承担相应的过错。

虽然我们从银行取钱,银行在付款前遵循记账的方法,把钱发放到柜台,这些钱已被银行记录在系统中并支付给客户。尽管银行的经营合乎规范,但如果客户钱财在银行被抢劫,说明银行并没有为客户提供安全的环境。

事实上,在银行的各种案件中,如客户在银行摔倒,甚至被抢,法院都认定银行需要对客户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更多的是为了保护我们弱势群体的权益。无论是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银行都应该站在真正的“弱势”一边。银行所谓的“出柜概不负责”,不能作为银行在经营场所规避客户风险的理由,因此银行必须对客户损失负责。

在大多数情况下,银行在为客户办理业务后,特别是办理取款业务后,都会提醒客户注意现金的清算。如果金额较大,部分银行将为客户提供送货上门服务,有效地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储户到银行取钱,在银行营业厅被抢,是银行保安人员的失职。银行保安人员的职责是确保银行大厅和储户财产的安全,罪犯在保安的眼皮底下抢了储户的钱。那是银行保安工作的疏忽。保安工作不到位,防范意识不强,导致抢劫,这是银行的责任。

保安人员在抢劫发生前没有意识到潜在的危险,在抢劫发生时没有及时制止,也就是说银行没有进行安全意识的培训,导致保安人员未能在第一时间意识到危险的存在并制定对策。因此,银行自身需要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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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主的问题涉及侵权责任法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律师,我来简要回答你这个问题。

先举一个判例让大家感受一下安全保障义务

原告步某准备进入被告某银行营业大厅办理业务,在进入被告某银行营业大厅门廊距门1米多距离时,踩到了被人带进来的积雪,滑倒摔伤致身体多处骨折。步某滑倒后,被告当天大堂经理旋即发现,并安排保安扶原告进入营业大厅,协助原告办理完银行业务。此次摔倒后原告步某住院接受治疗,随后,步某以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医疗损失费等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是去被告办理业务,也是在接近被告侧门时滑倒致伤,被告对其正常开放的侧门有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对原告步某的受伤损失理应承担责任,由于该侧门是好几个商家共用,因此,法院判决被告银行对原告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

那么你在银行被抢劫后呢?

银行安全保障义务,是指银行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对营业场所内客户人身财产安全所负保护义务。因此,只要你有足够证据证明银行作为场所管理人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储户的人身安全,那么银行当然要承担责任。而且,储户在银行取到钱后,就被他人抢劫,银行在保护储户人身安全这块显然没有做足工作,所以,银行作为责任人肯定要承担90%以上的责任。

总之,在银行取到钱后被抢劫,银行绝对负有重大责任。试想储户的人身安全都保障不了,那么它还怎么开展业务,发生这样的事情也会对该银行的声誉带来重大影响,这对视客户为上帝的银行还吸引业务?


孙律师煮法


储户到银行取钱,如果从窗口取完钱后,被别人抢劫了,银行有没有责任呢?

这个问题有点复杂,为了说明问题,我们先从最简单的情况说起。

比如我到银行无人值守的ATM自助取款机去取款,取到钱后被别人抢劫了,这时候银行有责任吗?我觉得这种情况很难认定银行的责任。

因为储户取到钱后,是由自己负责保管的,银行可以提供相关的取款凭证,在可能的条件下提供录音资料,但是银行不会负责赔偿,也不会因此受到处罚。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进一步的延伸,如果是有人值守的ATM呢?假如有一个保安在外面巡视,当我取完钱后被别人抢走,保安会上前制止,但是并没有起到作用,最终钱还是被抢走了,这种情况下,银行或者保安会有责任吗?

我觉得这种情况下也很难认定银行有责任,因为保安主要的责任并不是保证取款人资金的安全,而是保证银行的资产安全,银行给他支付工资,目的是为了看护银行的ATM,所以保安遇到情况进行制止,是属于道义范畴,不是责任范畴。

如果再进一步延伸,我们在银行的营业厅取款时,在大厅内遭到抢劫,这时候银行有没有责任呢?按说储户到银行的营业厅,银行是有责任为客户提供安全的,但是这种责任并不是必须的义务,如果这种情况下用户的资金被抢劫,银行可能没有赔偿的责任和义务。

我们赞同可能的结果进行分析,如果我的资金在银行营业厅被抢,最终抓住了抢劫者,并追回了资金,这种情况下,银行显然是不会因为责任受到任何处罚的。

如果我的资金被抢走了,而且也没有抓到人,这种情况下银行承担什么责任呢?银行会不会把我被抢的钱如数赔给我呢?我想这也是不可能的,银行最多会帮助我报案,协助警察提供相关信息,但是他们是不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如果储户在银行取款后资金被抢劫,银行最多承担一定的安保责任,是不会对丢失的资金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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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是否有责任,这主要取决于你被抢这一事实发生的地点。

如果在银行网点之内,银行网点门口一米之内,这时银行显然要负担一定责任,如果离开银行网点安保范围之内,那银行没有任何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问题的关键是银行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取钱之后,人未离开银行大厅,银行这时具有安全保障义务,银行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取款人前脚跨出银行,后脚还在银行大厅,银行负有责任;如果取款人整个人身体离开银行大门,还处于银行安保人员一手范围之内的距离,这时银行仍旧有一定责任。脱离这个范围银行就没有责任。

同时,合同法92条规定: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由此可见,缔约双方当事人无论在履行合同前、履行合同过程中,或者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之后,都仍然对对方当事人负有一定的义务,这种义务被称为合同关系中的附随义务。

银行是特殊的金融机构,银行与储户之间不是简单的社交关系,银行应该为这种特殊的关系配置足够的安全保障,同时社会公众也对其安全方面的防护有不同寻常的期待。重点是这个安全保障范围的界定。

现实中法院多数情况下扩大了法定的附随义务的范围,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附随义务并不适用严格责任或合同责任归责原则,而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所以,此类案件的和责任的界定,主要是银行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而是否有过错要取决当时银行的情况,监控,安保措施等等来综合考虑,不能笼统的说银行有责任还是没有责任。

我是溯源归一,极简投资践行者!

溯源归一


法润金沙简要回答!

既然是储户已将钱取出,那么这钱当然就属于储户占有并所有了,此时被抢劫,那损失当然也就只能算作储户自己的。但因其是在银行内被抢劫,因此银行也是有责任的。简要分析说明如下:

储户将自己的钱存入银行,便与银行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储户可根据与银行的合同约定取出自己存在银行的钱并获得相应的利息。钱(现金)属于不特定的种类物,储户的钱存在银行便属于银行占有和所有,只须在储户取款时支付相应的钱(现金)即可。在储户到银行取款时,银行依约将对应数额的钱(现金)交付于储户,储户接收时,那么作为不特定的种类物的钱(现金)就成了储户占有并所有的特定物,那么此时在储户手上的钱被抢劫,损失的当然只能是储户自己。

接下来谈哪些人应当对储户的损失承担责任的问题。

抢劫储户的犯罪嫌疑人抢劫储户钱财,直接侵害了储户的合法权益,除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还应承担直接的侵权民事责任。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的规定,银行作为经营性的公共场所,负有对进入该场所内的人安全保障的义务,保障其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不受侵害。按题中陈述,储户的钱财被抢,显然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应当承担责任。但从银行的角度说,储户的权益被侵害,非银行直接行为导致的,而是由第三人(抢劫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造成的,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银行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人,只需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以上简要回答,欢迎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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