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oraManuja
在看守所能夠收信,但不是所有的信都能夠收到。
在看守所能夠收信
《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根據上述規定,被羈押在看守所的人是擁有通信權的。
不是所有寫到看守所的信都能收到
《看守所條例》第三十一條:“看守所接受辦案機關的委託,對人犯發收的信件可以進行檢查。如果發現有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以扣留、並移送辦案機關處理”。
所有寫到看守所的信,首先都要經過看守所工作人員的檢查,如果看守所工作人員看了信的內容覺得涉及了案情,有串供、毀滅證據、通風報信的嫌疑,就會將信扣起來,不再交給當事人,所以就會經常出現某些信沒有送到當事人手裡的情況。
怎麼去理解有礙偵查、起訴、審判?
法律沒有規定!
法律沒有規定!
法律沒有規定!
這也就意味著是否有礙,則完全取決於看守所工作人員的自我判斷,沒有任何硬性的、制度化的約束。
所以就會出現不同看守所對於收信有不同處理方式;甚至同樣一個看守所,也會出現這個監倉因為管教管理比較寬鬆,就能夠收到信,而另一個監倉就因為管教管理嚴苛,就收不到信。
而這種不確定性,或者說這種沒有約束的自由裁量權,就往往會衍生出權力的尋租,即使是這麼簡單的收信或者顧送的權力。
我是陳琦律師,專注於辦理刑事案件,希望我的回答能夠解決你的問題。
陳琦刑事律師
可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的規定,只要是正常的按照程序的通信是可以與看守所的在押人員進行通信。
具體的法律依據如下:
第二十八條,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
第三十條,人犯近親屬給人犯的物品,須經看守人員檢查。
第三十一條,看守所接受辦案機關的委託,對人犯發收的信件可以進行檢查。如果發現有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以扣留,並移送辦案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已經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被羈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訴書副本後,可以與本人委託的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會見、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