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拒戴口罩还抓伤民警,严惩!


以案释法 | 男子拒戴口罩还抓伤民警,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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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5日10时许,52岁的唐某饮酒之后,在成都市高新区紫荆巷56号院门口,拒不按照防疫要求佩戴口罩,并妨碍小区院委会工作人员在体温检查点的测试工作。接到群众报警后,当地民警随即赶往现场, 在处置过程中,唐某拒不配合民警现场调查,并将民警佩戴的口罩扯下,抓伤其面部,民警随即将其控制。


当日,高新公安分局将唐某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2月17日,案件移送到法院,高新法院立即启动疫情相关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程序,当日立案;2月19日,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采用远程视频开庭方式,对唐某进行远程审理。从立案到宣判仅耗时3天。


以案释法 | 男子拒戴口罩还抓伤民警,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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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然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不仅危害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严重损害国家法律权威、破坏国家正常管理秩序,更是破坏当前良好的疫情防控管理秩序。


为了震慑、预防涉疫情犯罪的发生,同时也更好地为奋斗在一线的人民警察、医务工作者等疫情防控逆行者创造一个安全、安心的工作环境,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要求要依法及时、从严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


根据该《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五款:“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本案中,唐某在一级疫情响应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然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应当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最终,经法院审理,唐某某以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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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正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面对疫情,我们在保护自己的同时也应严格执行疫情防控的规定,注意自己的言行,不聚集、不传播、不生乱,增强大局意识,强化责任担当,为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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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律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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