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其實更重“形式”,“實質重於形式”是一種想當然

通常認為,法律思維需要遵循以下基本規則:一是合法性優於客觀性;二是程序公正優於實體公正;三是形式合理性優於實體合理性;四是普遍正義優於個案正義;五是理由優先於結論;六是以權利義務分析作為法律思維邏輯線索。

曾經參與過一起煤礦股權交易,國家稅務總局明文規定“股權交易不繳納營業稅”,而當地政府官員講:“你買煤礦股權不就是為了獲取煤炭資源嗎?煤炭資源交易要繳納營業稅,所以你買煤礦股權也得交營業稅!”此種行為乃典型的亂作為,受到股權受讓企業的堅決抵制。

有的當事人沒有保留好證據,發生糾紛根本無法舉證,但和代理律師講:“法律是公正的,黑的還能說成白的,事實就是這樣的啊!”這種情形下,自己的利益根本無法保證,法律只認證據支撐下的事實,無證據支持的事實,不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中說的那個“事實”。

尋求法律保護有各種嚴格的時效要求,過了時效就失去了尋求公權利保護的權利,有的當事人覺得很不理解,不就是晚了一天嗎,怎麼法院就不管了?!沒那麼嚴重吧!

企業實施併購重組、改制等享受稅收優惠,必須嚴格按政策規定的形式要件和程序完全體現,如果想當然地以為“實質重於形式”,不完全履行程序,哪怕缺失一個步驟就會享受不到稅收優惠,有時還會導致被被處罰,給企業帶來重大損失。稅法的“形式重於實質”的特性相比其他法律更加明顯。

囿於社會傳統的“實質重於形式”慣性思維,想當然地盲目決策,缺乏法律思維導致企業重大損失的事件,可以說屢見不鮮。法治思維與日常辯理式思維大相徑庭,企業家務必要轉換思維,不可自以為是,切實重視法律專業人員的參謀和助手作用。

法律其實更重“形式”,“實質重於形式”是一種想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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