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犯罪與“非典”時比有何不同?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犯罪

與“非典”時比有何不同

發案量大,網絡化、信息化特徵明顯


“與‘非典’時期相比,新冠肺炎疫情期間犯罪發案量大,網絡化、信息化特徵明顯,其犯罪行為傳播速度更快、範圍更廣、社會危害性更大。” 最高人民檢察院涉疫情防控檢察業務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第一檢察廳廳長苗生明日前接受記者採訪時指出。


苗生明介紹說,新冠肺炎疫情和2003年的“非典”疫情都屬於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總的看,兩個疫情期間,司法機關重點打擊的犯罪行為所涉及的罪名有很大範圍的重合,都涉及傳播病毒、製假售假、哄抬物價、失職瀆職、造謠傳謠等類犯罪,四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中涉及的罪名,大都在“非典”期間發生過。


“兩次疫情發生的經濟社會背景、疫情波及面、嚴峻程度有較大不同。”苗生明具體分析說,最為突出的,一是發案量不同。“非典”期間,疫情波及大部分省份,但整體上涉疫情人口遠遠少於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涉及疫情的犯罪案件數量有限,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涉“非典”疫情案件僅353人,而截至日前,全國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的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就人數已經超過1000人,檢察機關介入公安立案偵查的案件已經分別達到6000餘件8000餘人。二是罪名分佈不同。“非典”期間檢察機關辦理的涉疫情案件,主要集中在製售偽劣藥品,哄抬物價,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等罪名上,而在今年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檢察機關辦理的涉疫情犯罪案件罪名排名前三的分別是詐騙罪、妨害公務罪和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其中詐騙罪佔到所有案件的三成以上,“非典”期間數量最多的三類罪名,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合計佔3%左右。


“受網絡技術進步和智能手機普及的影響,本次疫情期間犯罪網絡化、信息化特徵明顯。”

苗生明指出,從目前檢察機關介入偵查引導取證和辦理的案件情況看,除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暴力傷醫犯罪以外,其他幾類犯罪大部分涉及網絡,特別是在目前數量最多佔比最高的詐騙犯罪以及造謠傳謠犯罪中,通過微信、QQ、淘寶等網絡平臺實施的佔絕大多數。


“網絡從來不是法外之地,我們在2月11日發佈的第一批案例中,就選擇了2個利用手機網絡實施的詐騙案,就是針對這一問題,告誡那些潛在的犯罪分子,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同時也提醒社會,注意防範這類利用手機網絡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苗生明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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