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犯罪与“非典”时比有何不同?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犯罪

与“非典”时比有何不同

发案量大,网络化、信息化特征明显


“与‘非典’时期相比,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犯罪发案量大,网络化、信息化特征明显,其犯罪行为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社会危害性更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


苗生明介绍说,新冠肺炎疫情和2003年的“非典”疫情都属于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总的看,两个疫情期间,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所涉及的罪名有很大范围的重合,都涉及传播病毒、制假售假、哄抬物价、失职渎职、造谣传谣等类犯罪,四批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中涉及的罪名,大都在“非典”期间发生过。


“两次疫情发生的经济社会背景、疫情波及面、严峻程度有较大不同。”苗生明具体分析说,最为突出的,一是发案量不同。“非典”期间,疫情波及大部分省份,但整体上涉疫情人口远远少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涉及疫情的犯罪案件数量有限,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涉“非典”疫情案件仅353人,而截至日前,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就人数已经超过1000人,检察机关介入公安立案侦查的案件已经分别达到6000余件8000余人。二是罪名分布不同。“非典”期间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疫情案件,主要集中在制售伪劣药品,哄抬物价,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罪名上,而在今年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疫情犯罪案件罪名排名前三的分别是诈骗罪、妨害公务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其中诈骗罪占到所有案件的三成以上,“非典”期间数量最多的三类罪名,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合计占3%左右。


“受网络技术进步和智能手机普及的影响,本次疫情期间犯罪网络化、信息化特征明显。”

苗生明指出,从目前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和办理的案件情况看,除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暴力伤医犯罪以外,其他几类犯罪大部分涉及网络,特别是在目前数量最多占比最高的诈骗犯罪以及造谣传谣犯罪中,通过微信、QQ、淘宝等网络平台实施的占绝大多数。


“网络从来不是法外之地,我们在2月11日发布的第一批案例中,就选择了2个利用手机网络实施的诈骗案,就是针对这一问题,告诫那些潜在的犯罪分子,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同时也提醒社会,注意防范这类利用手机网络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苗生明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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