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案件中,公司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一鍋端”時,常常會出現各種大包大攬的“扛責任”現象。尤其是在公司老闆與員工關係很鐵的情況時,更是如此。
例如,在胡某等人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一案中,胡某等公司老闆和王某等公司員工都被抓獲歸案。在審訊中,胡某認為自己深信公司銷售的產品都是正品,價格正常、產品均有出廠證明、銷售渠道也比較合理等。胡某為自己做無罪辯解。
然而,公司員工王某的好心實實在在做了壞事。王某跟胡某的關係比較好,想著為胡某等公司老闆扛責任。於是,在審訊中,王某供述自己就是公司老闆,他知道涉案產品都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他認罪,公司的犯罪行為跟胡某等人無關。
由於聊天記錄、胡某等人的證詞都清晰顯示,王某是公司員工,胡某等人才是公司的老闆,本案就出現非常尷尬的局面:公司員工都知道涉案商品是假冒的,公司老闆胡某認為不知道涉案商品是假冒的辯解理由,明顯不成立了。員工王某的“扛責任”直接瓦解了公司老闆胡某的無罪辯解理由,更加充分地證明公司老闆胡某等人都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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