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起类似的事故,在驾驶人是否犯罪问题上,三个地方,三种结果

无论是在单方,还是双方或者多方交通事故中,如果只有承担主要责任以上的驾驶人自己本人在事故中受了重伤,且该驾驶人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有关情形的,其是否会被按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刑事犯罪来讲,除民族自治地区或经全国人大授权可以变通的个别地区外,个人认为,在入罪标准上,应当是全国统一适用的;在量刑处罚上,在兼顾个案的公正性上,各地可以有自己的特殊办法。

就以下面的这三起交通肇事案来看,在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类似情况,在是否构成犯罪问题上不同认定的现象,这确实需要引起有关部门的注意,望及时予以纠正和统一。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中,不讨论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竞合问题,不讨论个案中的对错问题。


三起类似的事故,在驾驶人是否犯罪问题上,三个地方,三种结果

(一)被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齐某山交通肇事案

2012年3月20日 12时许,齐某山无证驾驶嘉陵牌二轮摩托车,在北京市密云县左堤路上行驶时,与齐某争所驾驶的对向行驶的小轿车的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齐某山受重伤的交通事故。2013年6月24日,密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决定,鉴于行为人已构成重伤,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较低,结合本人整体情况认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款规定决定不起诉。

案例来源:《刑事疑难案例参阅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常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中国检察出版社/2015年版。


三起类似的事故,在驾驶人是否犯罪问题上,三个地方,三种结果

(二)被法院认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郑XX交通肇事案

2012年8月17日0时许,郑XX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长大路清风桥附近时,因操作不当,撞到路边树上,发生致其本人和乘坐人员受伤的单方事故。郑XX本人重伤,乘坐人员为轻伤。经抽血检验,郑XX事发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5.5毫克/100毫升。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将郑XX提起公诉,法院认为郑XX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院又以危险驾驶罪变更指控郑XX,法院认定危险驾驶罪成立,但判处其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总第94期900号案例,无证且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使本人重伤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只构成危险驾驶罪。


三起类似的事故,在驾驶人是否犯罪问题上,三个地方,三种结果

(三)被法院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黄某交通肇事案

2019年7月某日,黄某驾驶电动车在某迎宾大道上行驶时,撞上了路中央的隔离护栏,发生了致本人重伤的单方事故。经抽血检测,事发时黄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3毫克/100毫升。交警大队认定,黄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法院认定,黄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网/审判研讨栏目/2019年12月16日刊发的文章《醉酒驾驶致本人重伤应如何定罪》。


三起类似的事故,在驾驶人是否犯罪问题上,三个地方,三种结果

通过对以上三起案例的分析来看,驾驶人是否构罪的核心,在于对交通肇事罪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致人重伤、死亡”中的“人”的范围,是否包含重伤者本人?

如果包含,则很容易就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成立;如果不包含,则不会成立交通肇事罪。

说包含的观点认为,《刑法》条文中的“人”,指一切人,交通肇事罪中“致人重伤、死亡”中的“人”应包括行为人本人。

⑴如不包括行人本人,则属于缩小解释,有违罪刑法定原则和破坏了刑法适用的统一性,故构成交通肇事罪。

⑵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即与交通运输紧密相连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驾驶人本人也属于不特定的多数人中的一员。如果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造成本人重伤的,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量刑。

⑶《刑法》条文中,如果不含行为人的,会对行为人以外的人作单独规定,如第234条第1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⑷在交通事故中,因其本人已受重伤,且并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可以被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按犯罪处理,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至于是法定不诉,还是酌定不诉,还有争议。

木林的观点是,这三起事故中的受重伤当事人,都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交通肇事罪中“致人重伤、死亡”中的“人”不包括行为人本人。


三起类似的事故,在驾驶人是否犯罪问题上,三个地方,三种结果

一是,法律是什么?很多人都觉得法条就是法律。但美国最高法院有一位大法官却认为,通过法官的判决最后实现的适用法律的结果才是法律。

木林之前也有过,过分死扣法条中字词用语原义的不良做法,忽略了对罪名设立的本义、立法目的以及罪名条文与其他相关罪名条款的整体理解,再加上没有将常情、常理、常识融入理解之中,使得自己的看法有失偏颇。

在交通肇事罪入刑中,如果将重伤的当事人自己也包含进去的话,有违普通人的正常认知。

二是,刑法条文的解释中,禁止类推解释,并不禁止扩大或缩小解释,某种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应当被适用,关键在于解释时是否有利于嫌疑人和被告人。汉字的特点,就在于其在不同的场合、时机,甚至于用不同的语调讲出来时,都会有不同的含义。

就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看,其中并不是只用了一个“人”字,“人”字还很多。在同一部解释中,某一个字词所包含的范围,应该是一致的,否则就应当专门对其含义另行进行明确。既然“死亡一人”中的人不包括本人,那么,“重伤三人”、“致一人以上重伤”中的人,也应该不包括本人。

三是,刑法惩罚的是对他人或公共秩序的侵犯,且行为人要能排除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也就是说,要实现违法性和可责罚性的统一。

故意自伤自残的行为,一般情况下不构成犯罪,那么过失导致自伤自残的事故,一般情况下也不应该构成犯罪。除非这种自伤自残行为,会导致其他法益的被侵犯。

过失导致自伤自残的事故,如果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也应当是对自伤自残者以外的其他法益的保护。

就拿交通肇事罪来讲,犯罪成立,必须有除过重伤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也受到了重伤以上程度且有法定情形,或者公共或他人的直接财产损失达到了受伤当事人无能力赔偿的法定数额以上时,在行为人依法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其才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否则,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话,也只能在其他罪名下进行判定适用。

三起类似的事故,在驾驶人是否犯罪问题上,三个地方,三种结果

郑重声明,本文所举例子,并不是为了辩明对错,只是想引起我们所有的人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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