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權威不容挑釁!信陽這些人因辱警、襲警被嚴懲!

法律底線不容挑釁

執法權威不容踐踏

阻礙民警執行職務、妨害公務

嚴重損害了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的執法權威


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這些以身試法者的下場

案例一

2018年7月11日,信陽市公安局警務督察支隊在工作中發現有人在微信群中發佈辱警視頻。經聯合固始縣公安局查明:謝某因盜竊被警方打擊處理而心生怨恨,為發洩私憤在微信群發佈辱警視頻。7月12日,固始縣公安局依法對違法行為人謝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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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18年7月12日21時許,鄧某巍在潢川縣某小區內與他人發生糾紛。潢川縣公安局民警到達現場詢問情況時,鄧某巍拒不配合,對出警民警進行辱罵和毆打。7月13日,鄧某巍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潢川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後被法院判處拘役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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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2018年9月26日16時許,信陽市公安局溮河分局湖東派出所接到110指令稱:某小區一住戶發生家庭暴力。民警現場進行處置時,醉酒的當事人苗某藉著酒勁辱罵民警並拒絕接受調查。在民警依法對其進行強制傳喚過程中,苗某仍然罵不絕口並踢踹民警。9月27日,溮河公安分局對苗某涉嫌妨害公務罪立案偵查並依法將其刑事拘留,目前,案件已移送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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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2018年11月13日22時許,商城縣公安局禁毒大隊民警在執法過程中,違法行為人魯某拒不配合,並辱罵、毆打執法民警。魯某被帶到公安機關後,仍繼續對民警進行毆打。11月14日,商城縣公安局對魯某妨害公務案立案偵查並將其刑事拘留。目前,該案已移送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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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2018年12月16日9時許,信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平橋勤務大隊民警在平西路口示意一輛電動載貨三輪車走非機動車道時,駕駛員王某不聽民警指揮,試圖加速通過該路口。民警將其攔停後,王某竟然辱罵、撕扯執勤民警,並將執勤民警執法記錄儀摔壞。12月16日,信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對違法行為人王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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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鏈接

《人民警察法》第35條規定: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屬於妨礙執法民警依法執行職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規定,對於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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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徽不可辱!警威不可欺!

警察執法優先,公民存疑後置

請廣大市民增強法治觀念

主動配合民警正當執法

維護警察執法權威

捍衛法律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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