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疫”前线】惠州检察机关依法起诉两宗涉疫口罩诈骗案

博罗县检察院

依法对一起涉疫口罩诈骗案提起公诉

该案入选全省检察机关打击涉疫情犯罪第二批典型案例

2020年2月初,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口罩出售信息,谎称有大量口罩出卖,并化名“陈丽霞”,通过微信添加多名被害人为好友,以出售口罩须被害人先支付部分货款或定金为由,骗取4名被害人货款共计人民币29480元。李某某收款后即将被害人的微信删除或“拉黑”。2月11日,公安机关在惠东县平山镇某小区将李某某抓获归案。

  • 2月14日

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博罗县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在依法准确把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积极主动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建议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对李某某提请审查逮捕。

  • 2月15日

博罗县公安局提请博罗县检察院审查逮捕,当天,该院依法从严从快对李某某以诈骗罪批准逮捕,并对需要继续取证的内容提出详细的意见。

【战“疫”前线】惠州检察机关依法起诉两宗涉疫口罩诈骗案

▲办案检察官在仔细阅读相关案卷材料

  • 2月24日

博罗县公安局向博罗县检察院依法移送审查起诉,同月27日该院以李某某涉嫌诈骗罪向博罗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鉴于李某某在审查起诉期间无理翻供,认罪态度不好,建议判处其二年三个月以上二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惠阳区检察院

提起公诉的涉疫口罩诈骗案获当庭宣判

2020年1月30日,犯罪嫌疑人邱某某用微信、支付宝账号添加受害人李某某、黄某某为好友,并谎称有医用口罩售卖,分别骗取了被害人李某某5140元人民币、被害人黄某某9220元人民币,得手后将所骗取的款项取现并将上述微信号转卖给他人。2月1日,公安机关抓获该案的犯罪嫌疑人邱某某。

  • 2月3日

在获悉该案后,惠阳区检察院立即主动派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人员厘清侦查思路,依法规范侦查行为,全面收集和固定证据。

  • 2月5日

惠阳区公安局提请惠阳区检察院审查逮捕,当天,该院依法从严从快对邱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 2月21日

惠阳区公安局向惠阳区检察院依法移送审查起诉,同月24日该院以邱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惠阳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同时,建议法院对该案适用速裁程序,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依法出具量刑建议书。

  • 2月28日

该案正式开庭,本次开庭采取远程视频庭审方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在线庭审程序顺利结束后,法院最终采纳惠阳区检察院的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当庭对被告人邱某某作出有罪判决。被告人邱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鉴于被告人家属已退赔被害人大部分款项,故责令被告人退赔人民币500元给被害人黄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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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庭审现场

检察官普法

——关于诈骗罪

【战“疫”前线】惠州检察机关依法起诉两宗涉疫口罩诈骗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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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惠阳检察、博罗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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