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3斤老虎肉,打包帶走?反對!為保護野生動物立法的幾個原因


不引用數字,不摘抄網文,這篇小文,僅憑記憶與手寫。

我反對保護野生動物立法,立也沒球用,如果說有用的話,那隻能是使野生動物更慘,與立法的目的背道而馳。

形勢真的與改革開放前大相徑庭,天壤之別,1978年那時候立法我雙手贊成。

那時候條件成熟,車速不快,立即剎車,很容易。

誰也別罵湖北人,也別說廣東人,我們每一個人都吃過野生動物,沒有例外。

我手頭有一本1971年的《新華字典》,那些帶“”犭””鳥“”魚“ 旁的字,基本寫著:肉味鮮美,肉可食,皮可作衣服,是一種益鳥。

來3斤老虎肉,打包帶走?反對!為保護野生動物立法的幾個原因

到底是什麼原因,讓國人喜歡吃野生動物。

1,全人類角度。人類歷史上大部分時間處於物質匱乏狀態,缺吃少穿,不像今天,大城市樓下垃圾桶,都有大量食物倒掉,日本每天報廢的食物,佔當日生產量的十分之一。

動物,植物,只要是家外的,先搞來,填飽肚子。人道主義是先活著 。

2,全中國角度。吃啥補啥,滋陰壯陽,野味新奇,味道更美,這些因素儘管扯淡的成分多,但不由得人不信,因為吃文化發達,文化就是形成大多數人都不懷疑的東西,你不吃不信,就是有病。

野生動物肉,與今天全世界最大規模利用的雞肉豬肉牛羊肉,營養大同小異。

深入民族性格骨髓裡,遺傳了兩千多年的東西,一朝一夕,通過立法能解決掉嗎?與野生動物有關的深入到民俗的衣缽裡,就更難了,即便是禁區,沒有兩三代人的時間,無法移風易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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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讓一代人不隨地吐痰有用嗎?難道每個人後邊盯著一個人,就能禁止?

民國初年倡導的男人剪掉大辮子,女人解放裹腳,1949年,還在很多地方流行。

有人說,剪辮子1920--1930年曾經立法的。與其說法律禁止這一手段,起了作用,不如說是剪辮子的人多了還沒有殺頭,這一行動如民俗緩慢普及一樣被仿效的結果。

雞鴨魚豬牛羊養殖業發達起來,食品加工與購買越來越便捷,超市應有盡有,這剝皮拔毛繁瑣的陸生的野生動物,就顯得麻煩,味道也未必就比肯德基的雞塊鮮美。----滿足食慾的這一需求,退出歷史舞臺。

另一需求----養生滋補的需求卻得到滋長。野味有無營養, 有沒有寄生蟲,根本不是事兒,吃野味便成了時尚,成了富人裝逼的一個良好標籤。

也許中醫藥傳說的功能,也許高檔裝A的心理需求,當高等教育吃飽了撐起來以後,教授們畜牧獸醫師們與資本結合,我國的野生動物馴養產業,也和改革開放一樣,早已十分發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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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瓜群眾沒有了解桌子底下的事實,沒有琢磨餐廳外邊的社會現實。

山東養殖金蟬,吉林養殖梅花鹿,青海養殖鮭魚,福建養殖海參,各地形成了龐大的產業特色,數千萬農戶致富,不是靠土壤裡的種植業,而是靠珍稀都搞的養殖業。

“這是野生林蛙”“這是野生蛇肉”“這是野生海參”,每次當飯店告訴點菜客人這些話時,我都偷笑。如此的吃法,野外哪有林蛙、蛇供應到這家餐館啊?

這些動物名稱,都列入了世界瀕危動物保護名錄的一級二級,在中國卻十分滑稽----因為我們早已大規模養殖!

歐洲沒有淡水養殖業,不會在自然河流種捕魚養魚,我們今天普遍都是,源於過去缺吃的,餓壞了。

水平低劣的地方報紙記者經常報道:本地查貨一批梅花鹿。幕後的事實是,貨車司機忘記把野生動物馴養運輸等許可證複印件帶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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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嚐嚐我們的老虎肉。”俺大吃一驚一秒鐘,但立即笑了:

東北的大學、動物園,這幾年在國家林業局的資助下,東北虎繁育太多了,各地的動物園老虎也不缺,老虎餓得餓,死的死,又不能走向市場(畢竟太敏感了這是動物保護的標杆),只好暫放在冰箱。

冰箱都堆滿了。研究也不要這麼多肉。扔掉,爛掉,不如吃掉,只能隱秘的吃,多得也吃不完啊?

與珍惜的老虎肉相比,還有一種美味就是鵝肥肝。用十幾天,連續不斷餵鵝----某農業大學培育的法國品種朗德鵝---肝臟迅速肥大,最大超過2斤,成為涉外飯店的法國大餐。

餵鵝,強行填飼,把半米長的鐵罐子,直插鵝的肚子,不要聯想。殺狗。虐貓。活熊取膽。這些涉及動物福利的問題,是不是也該重視。

吃野生動物,涉及到更大範圍的一種動物福利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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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不吃野生動物?我們在超市吃很多種海魚,也是野生動物。

禁止就是最好的廣告。

立法後,等於給野生動物做了營銷廣告,越禁止的,需求越旺盛。

這一立法,必須附加各種各樣的規定,各地還得各種執行規則,如對野生動物進行分類,這又一個十分寬泛的範圍,執行起來更是繁瑣,到頭來最明顯的效果是:吃馴養的動物,越來越貴,甚至形成黑市,更加抬高價格,產業反而逆勢強大。

生態環保部和農業部“打架”,綜合大學環境林業學院和農業大學畜牧獸醫學院“打架”,誰也要捍衛各自的“飯碗”嘛

現在不像1980年,那時百廢待興,多業不舉,社會管理分工不細,立法的成本低,雙刃劍效應不明顯,相當於立法先行,規範隨後,發展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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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牽一“法“動全身。

立法和執法的外部成本都非常高,如天文數字一般,還加劇很多行業與很多人的“不穩定”。

絕對形成“立了法得不到執行”,在執行中走樣,比“沒有法“”更可怕,更嚴重。

如果制定《動物福利法》,將野生動物的馴養加工等納入其中,禁止吃從野外捕獵等行為納入法律,野豬種群達到多少隻可以捕殺,諸多問題,都明令規範起來。

大熊貓,各地養在動物園裡的,四川某兩個繁育中心的 ,養殖的大熊貓數量已經遠遠超過野外

這些研究算不算納稅人的錢,咱不說。

大熊貓會免費分發到各地動物園?這些問題遠比吃野生動物更值得關注。

同時,在活躍的市場面前,經過較長時間的博弈,馴養養殖野生動物是發展還是衰落,吃野生動物代價是更高還是更低,吃了野生動物補腦是不是腦子更殘,,,,,這些還是交給市場去檢驗。

一代人時間(30年)之後,科普到位了,文化變了,民俗變了,再細分法律,再製定保護野生動物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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