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買房,結婚後讓女方一塊還房貸但是不加女方名字合理嗎?

人間值得178540201


感謝能在著分享自己的想法

很多說不合理的,都在於一個誤區:房子沒有女方名字,女方還要一塊還房貸,離婚後房子也分不到?

真的會分不到嗎?

根據我國《婚姻法》對這種情況有明確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假如不加女方名字,結婚後生活:可能女方一分錢都不幫忙還房貸,畢竟房子又不是寫女方名字,這樣男方壓力就大了,容易造成夫妻感情不和,分離收場。

夫妻都是互相扶持的,品嚐生活中的酸甜苦辣,能結婚,就是奔著一輩子去的,而不是小孩子過家家。所以男方還是給女方加名字吧(給女方一個安全感)

對此——你們怎麼看?


笑對餘生ing


我感覺房本上有誰的名字不重要,重要的是倆人到底愛不愛。就像我,我和老婆買房時我倆就商量,我要把房本寫她的名字,可她怎麼都不讓,還說我們現在做生意需要錢的地方太多,寫我的名字容易貸款,寫她的名字呢不太實用,最終房本還是我的名字。但是我對老婆承諾,房本是我的,但是房子永遠都是你和孩子的。女人想房本上有自己的名字只是想給自己一個保障,男人自願在房本上寫上老婆的名字那是想給她一個保障,這是兩碼事。如果男方買房不但不寫女方名字並且還讓其一起還房貸的話,我想說這貨就是耍流氓,不要也罷[酷拽]




劉海的VLOG


首先,我個人明確一點,無論哪方婚前買房,最好都用己方資金不要用對方的資金前提下,只寫買方名字,我十分認可,這樣比較理性;

我弟弟就比較感性,婚前貸款買的房子自己付的首付,自己還貸款。為了證明愛女方要求房產證上加上名字,後來分手了,女方要求青春損失費,否則不辦理房產更名等相關法律手續,搞的不清不楚的。又因為沒辦法證明首付款全是自己支付的(首付款全現金就沒有轉賬記錄,收款單也沒法顯示他個人名字),所以必須女方去法院做放棄產權的文書,最後只能同意支付一筆青春損失費用來辦理相關的過戶手續。這是我建議婚前各寫各的理由。不怕別的就怕最後不結婚了,糾纏起來比較麻煩。

那要是結婚了,那都好辦了婚姻法裡都規定好了,所以不要怕自己還貸款了錢沒有了!最終財產的判定還是比較公平的,要求共同承擔債權的,共用財產也是可以共同分割的!

另外想告訴你的就是,婚前買的房子要是貸款沒有還清,男方想加女方名字也加不了。別問我怎麼知道自己,因為我是過來人了。


我就一傻米


針對於婚後買房產上是否加上女方名字,是否合理這個問題,我說說我的觀點。

雖然房產是婚前的,婚後一起還房貸,但是就算不加上女方名字,也是有女方的一部分,因為這是在婚姻法中有規定的,不必擔心的。

而至於加不加女方的名字,說明白話,男方有心的話,應該加上女方名字!

一是,說明心裡有對方,既然成了一家人,那麼女方也是這個家的主人,這說明男方很愛你,跟對了人,婚後生活會美滿的!

二是,讓女方心裡有安全感,同時也會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生活矛盾,增進夫妻感情!不會因為一些生活中的小問題,導出房子的問題,解決了後續麻煩吧!

所以說,不管是為了女方,還是為了婚後夫妻生活,男方都應主動些,主動加上女方名字!愛著她,寵著她,給她安全感,是男方的責任!

歡迎大家交流討論!謝謝!



木魚之家


不寫女方的名字,不合理。因為女方一起還房貸了,既然都決定結婚了,對婚姻要負責任,別想著離婚,以前的人婚姻只有一次,現在的人把婚姻當成兒戲。重點女方一起還房貸,寫上女方的名字,對女方也是一種心理上的保證,如果以後離婚,女方也一起還了房貸,沒有寫上女方的名字,這個女方不僅青春沒有了,連個住的地方都沒有,這麼多年的付出都化為泡影,女方的父母肯定也不會答應的,男方若是真的愛女方,就應該寫上去,若是不寫的話,女方真的該好好冷靜下來,考慮下眼前這位男士,女方是否真的瞭解。又不是男方買房子,男方繼續還房貸,女方一點房貸也不出力。女方是要出力還房貸,共同把這個小家庭搞好,應該寫上女方的名字。


愛吹牛小笨豬


這個問題,其實我覺得沒有必要太在意。加上是應該的,不加也沒事,兩個人在一起最重要的是信任,相扶到老,其他的有什麼關係呢。你的就是我的,我的也會是你的


深夜有話說


肯定不合理:如果讓女方還貸,就必須要在不動產權證上加上女方的名字,不然將來如果夫妻離婚的時候,女方在房產方面將很難得到應有的經濟補償!


中國憨哥


男方婚前買房,婚後無論是一個人還房貸還是共同還房貸,按照最新法律規定,房子都屬於雙方共同財產,除非婚前是全款買房,所以這個都不用擔心的。


精彩瞬間每日一樂


合理!現在法律規定,婚後是不是一起還貸,都意味著婚後增值部分都要分給對方。


問道508


不合理,婚後還貸或者裝修花的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買房首付是婚前支付屬於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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