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买房,结婚后让女方一块还房贷但是不加女方名字合理吗?

人间值得178540201


感谢能在着分享自己的想法

很多说不合理的,都在于一个误区:房子没有女方名字,女方还要一块还房贷,离婚后房子也分不到?

真的会分不到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对这种情况有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假如不加女方名字,结婚后生活:可能女方一分钱都不帮忙还房贷,毕竟房子又不是写女方名字,这样男方压力就大了,容易造成夫妻感情不和,分离收场。

夫妻都是互相扶持的,品尝生活中的酸甜苦辣,能结婚,就是奔着一辈子去的,而不是小孩子过家家。所以男方还是给女方加名字吧(给女方一个安全感)

对此——你们怎么看?


笑对余生ing


我感觉房本上有谁的名字不重要,重要的是俩人到底爱不爱。就像我,我和老婆买房时我俩就商量,我要把房本写她的名字,可她怎么都不让,还说我们现在做生意需要钱的地方太多,写我的名字容易贷款,写她的名字呢不太实用,最终房本还是我的名字。但是我对老婆承诺,房本是我的,但是房子永远都是你和孩子的。女人想房本上有自己的名字只是想给自己一个保障,男人自愿在房本上写上老婆的名字那是想给她一个保障,这是两码事。如果男方买房不但不写女方名字并且还让其一起还房贷的话,我想说这货就是耍流氓,不要也罢[酷拽]




刘海的VLOG


首先,我个人明确一点,无论哪方婚前买房,最好都用己方资金不要用对方的资金前提下,只写买方名字,我十分认可,这样比较理性;

我弟弟就比较感性,婚前贷款买的房子自己付的首付,自己还贷款。为了证明爱女方要求房产证上加上名字,后来分手了,女方要求青春损失费,否则不办理房产更名等相关法律手续,搞的不清不楚的。又因为没办法证明首付款全是自己支付的(首付款全现金就没有转账记录,收款单也没法显示他个人名字),所以必须女方去法院做放弃产权的文书,最后只能同意支付一笔青春损失费用来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这是我建议婚前各写各的理由。不怕别的就怕最后不结婚了,纠缠起来比较麻烦。

那要是结婚了,那都好办了婚姻法里都规定好了,所以不要怕自己还贷款了钱没有了!最终财产的判定还是比较公平的,要求共同承担债权的,共用财产也是可以共同分割的!

另外想告诉你的就是,婚前买的房子要是贷款没有还清,男方想加女方名字也加不了。别问我怎么知道自己,因为我是过来人了。


我就一傻米


针对于婚后买房产上是否加上女方名字,是否合理这个问题,我说说我的观点。

虽然房产是婚前的,婚后一起还房贷,但是就算不加上女方名字,也是有女方的一部分,因为这是在婚姻法中有规定的,不必担心的。

而至于加不加女方的名字,说明白话,男方有心的话,应该加上女方名字!

一是,说明心里有对方,既然成了一家人,那么女方也是这个家的主人,这说明男方很爱你,跟对了人,婚后生活会美满的!

二是,让女方心里有安全感,同时也会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生活矛盾,增进夫妻感情!不会因为一些生活中的小问题,导出房子的问题,解决了后续麻烦吧!

所以说,不管是为了女方,还是为了婚后夫妻生活,男方都应主动些,主动加上女方名字!爱着她,宠着她,给她安全感,是男方的责任!

欢迎大家交流讨论!谢谢!



木鱼之家


不写女方的名字,不合理。因为女方一起还房贷了,既然都决定结婚了,对婚姻要负责任,别想着离婚,以前的人婚姻只有一次,现在的人把婚姻当成儿戏。重点女方一起还房贷,写上女方的名字,对女方也是一种心理上的保证,如果以后离婚,女方也一起还了房贷,没有写上女方的名字,这个女方不仅青春没有了,连个住的地方都没有,这么多年的付出都化为泡影,女方的父母肯定也不会答应的,男方若是真的爱女方,就应该写上去,若是不写的话,女方真的该好好冷静下来,考虑下眼前这位男士,女方是否真的了解。又不是男方买房子,男方继续还房贷,女方一点房贷也不出力。女方是要出力还房贷,共同把这个小家庭搞好,应该写上女方的名字。


爱吹牛小笨猪


这个问题,其实我觉得没有必要太在意。加上是应该的,不加也没事,两个人在一起最重要的是信任,相扶到老,其他的有什么关系呢。你的就是我的,我的也会是你的


深夜有话说


肯定不合理:如果让女方还贷,就必须要在不动产权证上加上女方的名字,不然将来如果夫妻离婚的时候,女方在房产方面将很难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


中国憨哥


男方婚前买房,婚后无论是一个人还房贷还是共同还房贷,按照最新法律规定,房子都属于双方共同财产,除非婚前是全款买房,所以这个都不用担心的。


精彩瞬间每日一乐


合理!现在法律规定,婚后是不是一起还贷,都意味着婚后增值部分都要分给对方。


问道508


不合理,婚后还贷或者装修花的钱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买房首付是婚前支付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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