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教育階段教齡20年的老師,有從沒體罰過學生的老師嗎?

布衣教師


20年以上教齡的義務教育階段老師,沒有體罰過學生的老師肯定有,但不多;沒有變相體罰過的,幾乎沒有

近段時間來,“20年後攔路打老師”的事件,是沸沸揚揚,就可以說是全民關注。而對於攔路打人的常某,人們的意見,幾乎是涇渭分明。大概率認為,支持常某“打回去”的人,多少都有讀書的時候被老師打過或者目睹老師打學生的經歷,所以,認為常某攔路打老師具有復仇的要素,給予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而從法制的角度、從人性美好的角度乃至從對公序良俗維護的角度,常某攔路打老師,甚至拍攝視頻,並向同學炫耀、傳播,最後導致該事件在網絡上發酵,對被攔路毆打的老師的肉體造成傷害,尊嚴受到踐踏,人格受到侮辱,並引發整個教師群體極大的憤怒,促使社會對尊師重教的重新探討。

那麼,20年前,真的又沒有體罰過學生的老師嗎?對於體發我們又該怎樣認識呢?

第一,關於體罰、變相體罰,我們從來沒有明確界定,但卻在四處使用

體罰,是什麼時候納入詞典的?這一問題,一定很有意思。可惜,我現在手邊沒有歷年的詞典,不然,探究一番,可以從中發現一些端倪。

結合《現代漢語大詞典》和《辭海》的解釋,體罰,是指通過對人身體的責罰,特別是造成疼痛,對少年兒童的一種錯誤的教育手段,如罰站﹑罰跪﹑鞭打等。成年人(如父母或老師)對小孩(子女或學生)身體使用的懲罰,可表現為各式毆打,罰站罰跪等。

也就是說,詞典中,已經非常明確的界定,體罰是錯誤的教育方式。而事實上,“對人身體的責罰”,本身就有太多不好說清楚的地方。舉個例子,下孩子不願以勞動,你非要孩子勞動,對他來說,可能就是“身體的責罰”——這樣一來,勞動教育,是不是就成了空話呢?

但我們還另外創造出來一個詞語,叫做“變相體罰”,這個詞語,簡直可以說是無所不包了。我敢說,任何教育行為,都可以與“變相體罰”聯繫起來!做作業,是不是變相體罰?(因為作業量是不好控制的,每個人完成時間又不一樣,我之前有文章探討過。)

所以,我們的法律法規,可能要對這些概念,進行明確的界定,否則,這些都是一種想當然的憑經驗的認定,並不利於老師真正的依法執教。

第二,體罰曾是一種非常盛行的教育方式,甚至一度成了認真負責的代名詞

不管現在有多少專家,是如何反對體罰和變相體罰,事實上,再世界各國,在歷史上,甚至在10多20年前,體罰都是一種非常盛行的教育方式。即使是在今天一些西方發達國家,體罰都依然是一種合法的教育方式。比如,新加坡至今還保留著鞭刑,韓國日本也是允許提法的,就連一貫以所謂人權衛士自詡的美國,至今有19個州允許體罰!

而在我國的歷史上,體罰一直盛行。比如,萬世師表孔子,就曾體罰過他的學生原壤,《論語.憲問》中說“以杖叩其脛”,也就是用手杖打原壤的小腿。

私塾教育,曾使我國最重要的教育方式,私塾先生打學生,那更是家常便飯。我父親讀過私塾,他經常給我講私塾先生打人的故事,其中,隔壁一個大伯,就因為背不了書,經常被打。

到三水三心上個世紀末期上學的時候,小學因為私自下河洗澡,中學因為爬客車、搞惡作劇、看武俠小說多次被老師打。

等我本人參加工作的時候,依然有家長對我講“該打就帶,只要不打死打殘廢就行”。後來,很多家長,通過各種關係,要求把孩子分別到我的班上,因為“那個老師很歪(嚴格),還要打人,是認真負責的!”

既然是一種盛行的教育方式,10多20年前,大多數老師都有體罰的行為,只是程度的輕重不一樣。至於變相體罰,比如罰做清潔衛生、仰臥起坐俯臥撐、跑步等等,案件只是所有老師都採取的教育方式!

所以,我們禁止什麼、弘揚什麼,不要忘記了歷史,要知道,“忘記歷史,就意味著背叛!”

第三,過度吹噓體罰的作用和完全禁止體罰,都不是理性的看法

我說這些,並不是吹噓體罰的作用,為體罰翻案。以前的體罰,基本的出發點,其實是體現教師的威嚴,背後隱含的是人與人之間的不平等。而隨著人類文明的發展,人與人之間的平等,已經成為基本的準則。

另外,由於教師的提法隨意性太強,大多數情況下是在情緒失控的狀態下做出來的,有些體罰給學生造成嚴重的身理和心理的傷害,甚至出現過老師體罰把學生致殘、致死的案例!

另外,從學生心理成長來說,長期被體罰,容易產生自卑心理,損害求知慾甚至引發心理扭曲。

所以,過度吹噓體罰的作用,認為只要允許體罰,所有的教育問題都迎刃而解的看法,是不理性的。

但完全禁止體罰,又是否理性呢?

我們這裡先來看另外一個名詞,懲戒。教育本身是引人走向真善美的,但如果學生不走向真善美,那該怎麼辦呢?

這個時候,就需要予以適度的懲戒。那什麼是“懲戒”呢?從此以上來說,懲戒道德基本意思是“懲罰以示警戒”。也就是說,懲罰是手段,警戒是目的。而懲罰,如果我們進行分類的話,應該主要包括:心理上的懲罰,比如暫時離開群體(司法上叫做判刑、坐牢);經濟上的懲罰,也就是罰款;政治上的懲罰,比如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身體上的懲罰,直接的造成身體的疼痛和間接造成身體的勞累。

不信,去看看我們對於成年的懲戒,是不是大致就這幾樣?

為什麼我們現在的教育,面對一些特殊兒童,基本上是束手無策,因為,老師除了說法教育和感染,沒有其他的強行的手段啊!

第四,適時開展懲戒教育,允許學校適度體罰,可能是當前教育的一個研究課題

如何讓體罰,成為教育的一種方式(請記住,這是窮盡其他教育手段之後的迫不得已的教育方式)呢?三水三心以為,現代法治社會,要立規矩、明權限、重程序:


所謂的立規矩,就是要通過學校、教師、法律工作者、家長、社區代表等,一起來制定懲戒(包括適度體罰,下同)的細則。

所謂的明權限,就是要明確啊些權限歸老師,那些權限歸學校,那些權限歸家長。比如,教師有批評懲戒權,但沒有體罰懲戒權——這就能避免教師在情緒失控的狀態下,對學生造成意外傷害。

所謂的重程序,就是實施懲戒的時候,可以借鑑司法程序,比如教師提出申請,學校有關部門進行裁定,然後將決定送達學生及家長,家長可以提出申訴等等。

走這些程序,就是為了避免冤假錯案,避免受到情緒的影響。

總之,體罰在10多20年前,是比較普遍的教育方式,但由於體制機制不健全,提法的隨意性極強,也在客觀上對一些學生,造成了一定生理和心理的傷害。但隨著現在教育的手段日趨蒼白,我個人希望,基於對規則的維護,我們需要建立一定的懲戒體系,並不要將體罰,完全排除在懲戒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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