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告承认自己有罪,原告却没有任何能证明被告的有罪的证据,那么被告有没有罪?

NG枭雄


被告人承认有罪,原告人却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是否有罪?

这个问题要么是题主设计出来的虚假案件。要么是原告人和被告人串通以帮助什么人规避什么法律责任。

首先应当确定这不是公诉案件。因为公诉案件没有原告人。

这是一个刑事自诉案件,只有刑事自诉才有原告人。

如果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他凭什么提起刑事自诉呢?所以说这可能是题主无聊而设计出来的虚假案件。

如果是原告人制作伪证提起刑事自诉,被告人也应诉并承认实施了犯罪行为,可是经过庭审质证,原告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却经不起推敲,一经质证即漏洞百出。这样的情况应该是为了掩饰另外一个人犯罪,俗称“顶缸”。

这样的情况一般是犯罪结果已经出现,为了掩饰真正的犯罪行为人,在做好受害人的工作后,选定一个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交由受害人当作被告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以消化已经出现的犯罪结果。

这样编起来虽然很牵强,却也只能这样编故事以成就题主问题的逻辑性。

如果是这个情况,在民事诉讼中就是虚假诉讼。在刑事自诉案件中那就有可能触犯“包庇罪”。


不糊涂时涂糊不


个人观点。

看到这个问题,我翻复看了几遍,并在头脑中快速的检索“证据”、“疑罪从无”等法律用词以及相关的知识,这题目确实很值得探讨。当然我接下来就说说其成立的分析情况。


1、被告承认有罪。

涉及“有罪”,那么此被告的行为触犯的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需要追究的是刑事责任。

简单的例举二个例子:

例如盗窃,小偷进入一工厂宿舍,盗窃了某人的手机,价值5000元;再比如李四夜间与陌生男子发生争吵,后用砖头将一陌生男子砸晕,陌生男子头部受轻伤等等。

上述所列举的行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都是涉嫌刑事犯罪,如果小偷被抓,供述了自己盗窃5000元手机一事,那么此小偷便是承认有盗窃罪事实,但是被偷手机的那个人到底是谁,小偷并不清楚,同时受害人也不知道是谁偷的手机,也就是说受害人无证据证明被告小偷是有罪的。

同样,陌生男子被李四用砖头砸中头部,受轻伤,那么李四的行为是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是陌生男子并没有证据证明是李四所为,也就是没有证据证明李四有罪。

2、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就不够罪吗?

个人觉得并不是这个样子的,这要看到底是什么样的案件。

(1)例如上述盗窃罪。

上述小偷被抓,他只有供述盗窃的事实,才能说是“有罪”,那么“犯罪嫌疑人供述”这个证据暂时有了,是否真实暂时不知;

警方顺着小偷所供述盗窃的地点找到了受害人,虽然被害人没有证据证明小偷有罪,但受害人如果供述手机确实是在宿舍丢了,那么“被害人陈述”这个证据有了;

如果被害人所丢的手机鉴定价格在2000元以上,那么“鉴定结论”这个证据有了。

从理论上说:小偷供述盗窃的事实,盗窃的地点,过程、被盗物品的特征等与整个现场、受害人陈述相对应,那么小偷盗窃的证据链条就是比较完闭的,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定罪量刑的。

(2)再看故意伤害罪。

李四被抓,其供述了砸人的违法事实,而这名陌生男子恰好被打又报警了,且伤情鉴定是轻伤,那么李四供述便是“嫌疑人供述”;

陌生男子讲述被打的过程便是“被害人陈述”、

伤情鉴定便是“鉴定结论”、现场还有现场照片等证据,

虽然陌生男子没有证据证明是李四所为,但是证据链条叠加重合足以认定事实的话,李四也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

当然,例如“呼格案”主凶赵志红,虽然他供述杀害了“呼格案”的女受害人,他供述自己有故意 杀人之罪,但是警方并没有证据证明是赵志红所杀,故而才有“呼格吉勒图”的冤死,事实虽然赵志红自己承认是真凶,但是我们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在核准其死刑的时候,并没有认定赵志红是“呼格案”的凶手,也就是说对于呼格案,赵志红是无罪的。


月球贼亮


刑事案应重证据轻口供,即使签字画押的供词也需要证据来证实。


在天的那边山的那边


在国外是没有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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