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法律和正義處於對立的時候,哪個更重要?

芸浦瀟


我要先明確一下,本文中“法”的定義,本文中的“法”是廣義的法,不僅包括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實定法,還包括行政機關制定的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文件,司法機關的司法解釋,以及判例。


言歸正傳,一般情況下,法律與正義很難衝突。

雖然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但法律也要滿足被統治階級利益的需要。更何況,在我國,統治階級就是人民,法律本質上所反映的觀念與人民的道德觀念(道德直覺),也就是這裡說的正義是一致的。

當然,也會有衝突,現實中許多案例也都有體現,前面也有人回答了,衝突的原因無非兩種——民眾的正義觀沒有與時俱進,或者統治階級與人民意志背離。理由固然不錯,但在一個穩定的社會,這種衝突本質上均為“偽衝突”,所謂“偽衝突”,就是實際上法與正義並不衝突,只是表面上看起來是衝突的,其產生的最根本原因在於:大眾的道德直覺與理性思考之間的衝突。世界各國在有一個穩定的政治環境後,均是如此。在偽衝突的情況下,法是為了保護一個更大的利益而在個案中表現為表面上的不正義。

其實還有一種衝突,連偽衝突都算不上,就是因為法院判決自身敗訴而導致的認為法律不正義,因為在這一衝突中,大前提就可能不正確,即敗訴方的利益是具有值得保護性的。篇幅限制,這一衝突先不說。我主要說第一種。

由於非法學的人較多,所以我簡單介紹一下判例,也就是我上文所說的個案不正義。為什麼單單拿出判例來說,而不去說其他的法律規範?原因就在於法律的規定不會背離我們的正義觀念,我們之所以認為某個法律是背離正義觀念的,原因在於法律在個案中所運用的結果和我們的內心預期不一致。

再強調一次,我現在所說的都是在一個穩定的社會狀態下,即具有自我調整、緩和功能的社會之下。說白了,就是在國家的實定法不背離正義觀念的前提下,我國的法目前就與大眾的正義觀念相一致。

大家不要認為判例只對個案起作用,實際上判例對以後所有類似案件的判決都具有一個指導作用。在一些社會主體進行活動時候,都會想對自己行為的後果有個預期,而作出這種預測的重要參考就是判例,尤其是對於法人而言。為什麼如此?因為法律的規定往往是抽象的,而判例是對法律運用的結果,更直觀和明確。在英美國家,判例就是法,國家不特別制定單獨的法律,法律規範幾乎均由判例產生,只是今幾十年來,出現了判例成文化的趨勢。

“法與道德直覺的衝突”,這樣說似乎有些“法不容情”的意味,但實際上大家並不用擔心,因為在大多數情況下,道德直覺是非常準確的,它與法的精神和邏輯是一致的。但是,畢竟道德直覺是樸素的,只是我們感覺“應該這樣做”以及“這樣做在我們看來對我們好”,這些樸素的道德直覺並沒有進行更深層次的思考,因而就會產生對立。

當然,我要補充一句,我們的法律中有很多規定都是尊重公眾的道德直覺和公序良俗的。很著名的一個案例就是小三得到遺贈違背公序良俗,因而遺贈無效。尊重道德直覺對樹立法律權威,維持良好社會風氣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那麼,在一些情況下,二者也會出現衝突。這種衝突從根本上來說就是: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的衝突;個體利益與普遍利益的衝突。

在什麼情況下會出現衝突呢?舉個例子,以前有一個很著名的醫療事故,講的是一位女士在輸血過程中感染了乙肝,但是醫院在輸血之前對血液進行了全面的檢查,沒有發現問題。女士肯定不高興了,向法院起訴,要求醫院承擔侵權責任。法院也就進行了鑑定,鑑定結果顯示,如果醫院採用實驗室檢測技術,是能夠發現血液存在問題的,但是用當時的醫療檢測技術是無法檢測到的。最後,法官判了醫院不承擔責任。

當時輿論或者說大眾在知道通過實驗室技術可以檢測到以及醫院不承擔責任的時候,一片譁然,紛紛指責法院和醫院,說什麼沒有良心,自己沒有感染乙肝,不保護弱者,枉法裁判等等,法院一時承受了很大壓力,最後沒有改判。

那麼,法院為什麼會這麼判呢?對我而言,從我們上學的第一次課,老師就教育我們——司法一定要向前看,即看到這個判決會導致什麼後果。

那麼就這個案子而言,是的,法院如果判決這位女士勝訴,的確可以為女士討個公道,保護患者利益。但是之後呢?對醫院來說,當前技術檢測不到,醫院本就無過錯。輿論說,實驗室技術呀!是的,醫院固然可以採用實驗室技術,且不說每個縣級醫院是否有這樣的條件,即便有這樣的條件,採用實驗室技術的後果是什麼?實驗室技術成本相當高,要高於一般醫療檢測幾倍甚至幾十倍。又有輿論說,人的生命是無價的,貴又如何?是呀,貴又如何?用個不好聽的話說“羊毛出在羊身上”,醫院不會自己承擔這部分成本,承擔這部分成本的最終是患者,也就是說,患者輸血的成本將會有極大的提高,這也就意味著,患者看病成本更高,會有更多人看不了病,更多人的生命健康得不到有效救助。一個人的生命健康固然重要,可是千千萬萬不特定的中低收入家庭的健康生命更重要。尤其是在醫療費用已經非常高的今天。

從另一個角度看,普通檢測技術只有非常小(具體多少我記不清了)的幾率出現檢測錯誤,也就是說在幾千萬(比這個更多,我記不清了)人中,只有一個人可能會因檢測錯誤而感染,但是採用實驗室技術固然能夠降低這個幾率,但為了降低0.01%你可能需要投入上千萬甚至更多的醫療檢測成本,而這最終導致的可能只是減少幾個人的患病率,同時因為成本的提高,醫療費用也會上升,可能有更多的中下收入人群本應得到救治,現在卻得不到了。用經濟學的話來說,就是邊際收益問題。

而想要解決意外感染問題,最好的方法不是由法院判決醫院去賠,是購買保險,以此獲得感染後的補償,而且對個人而言,成本也不高,能夠平衡個人與社會大眾的利益。

因此,法學家、法官、立法者們在考慮一個問題,一個案子的時候,是綜合平衡各方利益的,而這些可能是道德直覺所考慮不到的,因此就會產生衝突,這些衝突也是正常的。

PS:上述專家學者不包括作秀、偽專家、枉法者。


互聯網早晚要規制


正義的一方有沒有背景,沒背景的話你乾的過國家法律嗎,看看那個強姦4個少女的,有背景可以篡改自己的罪狀,直接出牢了,雖然最後被判了死刑,但是這告訴我們有背景,只要夠大,那些判官就會看在你後臺給的錢上讓你的罪少受一點,最後在慢慢運行出監獄。


默哀神


從九十年代“磚家”叫囂著法律不能專為“平民憤”開始,人們就意識到“法律工作者”利用法律條文玩弄正義的時代已然悄悄降臨了


諸夏教育


在現實界法律最重要,在道德界,正義往往更重要些。

比如:強盜攔路搶劫成風,而且演變成為過往交保命費的潛規則。這時,萬眾憤目,敢怒而不敢言,敢恨而無法治。有一勇士捨得一身剮,敢把強盜挑下馬,一槍過去,強盜一命嗚呼!

而在法律面前,勇士就是“殺人犯”。

因為攔路搶劫已經成了自願交納保命費的潛規則。強盜攔路搶劫已經變成了與過往行人性命保護的的合理交易了。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殺人就是極罪!

在道德面前,是世間大勇之士!是法界護法大無畏。

捨得一身剮,敢把強盜挑下馬。

所以,他不會為死而感恐懼,他的親人更為他的義舉而感自豪。因為是大眾願法的有之臣。

縱死俠骨香,不慚世上英……


輝光昊耀


法律如果真正是人民意志體現,就不存在法律和正義的矛盾。關鍵是現實中的法律是“官法“。不能完全體現人民的意志,只是完全體現“官方“意志。表面上法律與正義的矛盾,實質上是官民矛盾,是專制的必然產物。立法者必須由人民直接選舉,審判必須由隨機公民陪審團裁決,必然不存在法律與正義的對立。因為社會是歷史的產物,歷史慣性存在是必然,官民博弈是動態平衡,存在的必然是合理的。發展過程各異,只能在曲折中不斷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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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對正義要有一個正確的定義,《理想國》中色拉敘馬霍斯提出,正義就是強者的利益,這是廣大民眾不太願意接受的說法。能被大多數而且普遍接受的是《正義論》裡一種關於正義的觀點:功利主義,這種功利是一種經濟上的均衡,意思是當社會整體的福利水平高的時候,折損一部分人的利益也是可以接受的。著名的鐵軌困境中,疾馳的火車駛來,有兩條鐵軌,一條鐵軌上被綁了五個人,另一條被綁了一個人。這六個人沒有太大的身份與思想等差距。火車不可能停止,默認駛入五個人的軌道。你現在在鐵軌扳道控制室,問你應該如何做。這個困境中你必須有所作為,而一旦你有所作為,你就必須為至少一個人的死亡負責。但對於社會來說,你必須扳下控制桿,因為社會是功利的,可以比較出一個無窮大和五個無窮大的大小。但在社會總體利益最低減損的狀況下,那個本來不該死的人卻因為你而付出了生命,而你也揹負了協助殺人的道德包袱。社會非常嚴重的減損了你們兩個的利益而保全了五個人的利益。

那麼再說說法律,德國大法學家耶律內克和耶林曾經提出過一個理論,叫作“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同樣法律作為一種規則也是保障大多數人和社會整體秩序的。本質上說法律和正義是不會衝突的,都是促使社會整體平衡和保障的。而所謂的衝突只是在個體上體現,這種時候更值得尊重的是法律。因為法律作為規則能最大限度保障正義,而正義有時候無法判斷其真實的面目,法律更值得信任。

我們永遠記住,真相其實沒人能真正知道,是否正義也無法真正確認,而法律通過規則確定的法律事實雖然不一定是客觀事實,但是他最通過對所有人適用同樣規則的公平方式來最大限度接近真相。公平即最大的正義。



不可思議的律師說


任何時候,正義都是最重要的!

法律,只是實現正義的工具和維護正義的保護傘。

事實上,法律和正義是一致的,並不存在“對立”的關係。一旦發生“對立”,並不是法律本身與正義相悖,而是“法律的執行者、代言人”與正義發生了“對立”。

明冤白謗,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是法律存在的意義!與之相悖的,改變的應是法律而不是正義!

我的回答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關注我,一起交流法律問題。


北京紫乾律師事務所


法律是憲法賦予具有權威性,任何與憲法相牴觸都是無效的。法律就是一個度,是一把尺子,來衡量是否有違法犯罪和衡量正義與非正義,以及偽正義的標準。因為正義包含有:正義,非正義,偽正義。如果遇到生命有危險時,法律上可以正當防衛。法律和真正意義上的正義處於對立時,這說明是社會在進步。所謂正義與非正義,偽正義,是要經過法律檢驗驗證才能證明是否具有正義,才能證明是否法律與正義處於對立。這是我個人觀點,不代表其他觀念。如有不妥,請刪除。


磨鏽殼殼


法律微言明確回答你:

1.正義是法律的目的!

2.法律與正義對立,其實說法不準確,正確的說法是法律沒有達到正義的要求;

3.法律和正義哪個重要,根本不用討論,肯定是正義!

下面法律微言詳細解釋一下:
1.正義的兩層含義

其實,正義有兩層最基本的含義,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實體正義就是我們樸素的正義觀,而程序正義,是實現正義的方式和方法。沒有學過法律的,肯定會覺得法律人矯情,正義這個放在天下皆適用的真理,就是我們普通人裡腦海的那些含義,哪來的那麼多層次。其實不然,在實現正義的路途之中,充斥著各種荊棘和各種問題。比如:

用無所不用極其的手段實現正義,到底屬不屬於正義?

不經過正當的程序,去實現正義,可不可以?

動用私刑去實現正義可不可以?

正義的尺度掌握在誰手中?

如何來判斷是否實現的正義?

舉個例子更容易理解,如果豬八戒把鐵扇公主侮辱了,牛魔王可不可以直接把豬八戒抓了搧了?他需要報警嗎?他私自傷害八戒的行為實現了正義了嗎?他搧了八戒的行為有沒有過分?如果牛魔王實現了正義,那麼八戒的正義在哪裡?

所以,這就是程序正義的價值所在。一個運轉良好、能夠較好的維護正義的社會,肯定會用法律規定一些實現正義的正當程序。沒有這些正當程序,何談正義?

2惡法亦法,還是惡法非法?

法律和正義誰更重要?在法學理論上,其實就是“惡法亦法”還是“惡法非法”的選擇問題。

惡法亦法,就是說,法律既然制定了,為了保護法律的權威,保證人民對法律的敬畏之心,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即使是惡法,也要遵守,也要實行。

惡法非法,就是制定了法律,但是制定法律的人存有私心,或者隨著社會的發展,這個法律已經無法實現正義,那麼人民就沒有必要再繼續遵守這樣的法律。

這個選擇並不僅僅是一個個體選擇,還是一個國家選擇和社會選擇。作為一個從事了多年法律工作的人,法律微言當然更傾向於“惡法非法”。也就是,如果法律無法實現正義,就沒有必要再去遵守它。

回到一開始法律微言舉的八戒那個例子,如果八戒侮辱了鐵扇公主,牛魔王應該怎麼辦?動用私刑,肯定不是實現正義的手段,因為作為受害人的家屬牛魔王,當然希望給八戒最重的刑罰,他的正義實現了,而八戒的正義被損害了。

把八戒交給國家機器,利用社會的公序良俗制定的法律來對其進行規制,讓八戒走上一個正規的審判程序,得到社會大部分都認可的懲罰,這就是正義的實踐途徑。

當然這是一種完美的狀態,作為凡人,我們無法保證每一條制定的法律,都能夠維護社會正義,我們必須承認,法律是不完美的,如果確實無法實現實體正義,嚴格遵循程序正義的要求,就成了唯一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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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微言


法律的發展,實踐告訴人,公平正義發揮"正能量"不僅得到認可,而且是眼見為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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