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竹_木小木幸福么么哒
本人多次作为招标公司评委参加评标,说说自己的看法。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也就是说,评标委员会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对投标文件的响应进行评审和比较。
除了法律规定,客观上,对于投标文件信息的真实性,评标委员会也没有能力进行审核、核实,因为评标委员会既没有进行司法鉴定的能力,也没有委托进行司法鉴定的权利。
当然,评标委员会的组成里有相对专业的专家,比如:为招标人招聘法律顾问而组成的评标委员会就有专业律师参加;为招标人购买机器设备组成的评标委员会会有熟悉该设备方面的专家参加,等等。
在招聘法律顾问的招标文件中,会要求投标人出具团队成员连续三年没有受到行政处罚的证明,有的在其出具的证明中就能看到端倪。因为,律协对律师的处罚都会公告,稍微留心,就能看到。
对于存在上述情况的,就应该提出,供评委会参考。
郭广吉律师
在评标阶段,鉴于时间、手段、专业背景等限制,评标委员会不可能对投标信息进行全部核实,只要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签字或(和)盖单位公章后,其真实性应该由投标人自负了。将来一旦查实投标文件有假,那就应该对投标人以“虚假手段骗取中标”弄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