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八特辑丨女职工怀孕期间,企业不能这么做!

案例:

宋某2001年6月入职北京某公司,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是2008年2月1日至2010年1月31日,合同约定其岗位为会计,月基本工资为4200元,宋某于2008年4月被查出怀孕,同年11月9日,正常生产。期间,她请假一周病提供假条。公司2008年6月作出《通报》,内容为鉴于宋某提供虚假假条,违反公司《员工手册》,本应辞退,但考虑其已怀孕,决定免去她会计职务,合同到期后将不在续签,且不支付任何补偿。每月发送800元工资。

2009年,宋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正常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

三·八特辑丨女职工怀孕期间,企业不能这么做!

法律解析: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经法院判决,该公司最终支付宋某这段时间的工资差额,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小司提醒:

人人都有母亲,系母亲抚养长大。女性经历怀孕生子已是不易,就不要再侵犯她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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