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gTech為何殺入金融業務

尹振濤

近期有關大科技公司(BigTech)的討論尤為熱烈,特別是關於Bigtech從事金融業務的優劣爭論。BigTech指的是擁有數字技術優勢的全球性大型技術公司,他們通常直接面向C端用戶提供搜索引擎、社交網絡、電子商務或數據存儲和處理等IT平臺,同時也為其他公司提供基礎設施服務。具體而言,國外企業例如亞馬遜、蘋果、谷歌和FaceBook等,國內如阿里、騰訊、百度和京東等。

BigTech為何殺入金融業務

國際清算銀行(BIS)最新發布了一篇題為《大科技公司及金融中介結構變化》(BigTech and the changing structure of financial intermediation)的工作論文,通過分析阿根廷和中國的借款人情況,發現獲得過BigTech信貸支持的公司相比沒有獲得的公司更具創新性和盈利能力。其核心的論據就是BigTech信貸的確是傳統銀行信貸的有益補充,且更具效率和普惠。

金融穩定委員會(FSB)也將研究“大科技公司進入金融服務的潛在影響”作為2019年的工作重點。近日,FSB新任主席Randal K. Quarles公開表示,大型成熟技術公司進入金融服務領域可能引發許多新風險,其中一些可能涉及金融穩定性。但他進一步強調,通過引入新的方法、更多的信息管理和降低處理成本,金融科技可以潛在地減少金融波動和脆弱性。

另外,據德國央行執行委員會委員Burkhard Balz所言,德國和法國正在醞釀出臺新的制度,監管大科技公司從事金融活動,並扶植歐洲本土的支付和金融科技公司的發展,成為歐盟範圍內的監管部門的先行者和推動者。

Bigtech進軍金融業務的驅動因素

第一,滿足客戶的需要。BigTech往往在互聯網業務中建立了自己獨具特色或擁有絕對優勢的數字生態體系,比如電子商務,社交和搜索等。圍繞著生態核心企業和數字生態體系,建立起一個能夠服務於億萬終端客戶的服務平臺,而嫁接在平臺上的服務可謂五花八門,其核心目標為服務客戶和留存客戶。例如,客戶的交易需求催生了支付業務,客戶的融資需求催生了金融科技信貸業務,客戶的資產配置和風險分散需求,使得運用財富科技和保險科技提供財富管理和保險產品有了空間。

第二,具備自身的應用場景。BigTech開展金融業務一般先從輕資產負債表的支付業務入手,以數字生態重新定義金融中介,把金融服務整合到已有的數字生態之中。為了滿足客戶的金融需求所提供的支付、借貸、財富管理、保險等產品及服務,往往是與具體的購物、公共繳費和社交轉帳等應用場景結合起來的。

BigTech從事金融業務有哪些獨特優勢

第一,技術門檻高。大科技公司都具有超強的技術優勢,特別是在數字技術領域會大規模的投入資金和各種資源,在AI、大數據、雲計算、區塊鏈和5G網絡等領域具有技術領先地位,能夠降低成本,提升效率。

第二,具有規模效應。因為具有超億規模的客戶群體,即便有鉅額的技術和研發投入,大科技公司在金融服務領域仍具備規模效應及邊際成本趨近於零的成本優勢。

第三,良好的客戶體驗。不同於傳統金融機構以嚴密的合規流程來設計用戶使用規則,大科技公司往往是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迭代產品,更聚焦於不斷提升用戶的體驗。互聯網產品的設計和迭代,立足於客戶的體驗,努力做到零摩擦和零痛點。大科技公司在客戶端建立起的品牌心智,同樣可以延展到金融服務領域。

第四,平臺模式效應。BigTech從事金融業務,往往更聚焦對接資金的兩端,搭建金融服務平臺,而其平臺模式具有明顯的規模效應和跨群外部性,因此在成本降低和用戶感知方面更具優勢。傳統金融機構通過大科技公司的平臺也能夠觸達前所未有的廣闊客戶群體。

如何理解BigTech的風險問題

第一,BigTech的金融風險來自於內部秉賦和外部監管。不同的BigTech以其不同的秉賦來提供金融服務。有的BigTech深耕電商和支付業務,電商交易失誤基本為零,支付資損在千萬分之五;也有的BigTech在社交和搜索業務極具優勢,在提供金融服務的同時,它們天生對技術風險有著充分的準備和預案。對金融監管部門而言,需要迅速理解和識別科技的演化及其帶來的風險、挑戰和機遇,秉承“技術中性”的原則做等效監管。

第二,BigTech的風險承擔機制具有特殊性。有觀點認為,BigTech的金融業務像傳統金融機構一樣提供期限轉換、信用轉換等服務,其金融業務在獲取牌照或金融業務許可後,應與傳統金融機構在資本充足率、關聯交易、防火牆等方面接受同樣的監管標準,以確保遵循G20所強調的“技術中性”原則。技術中性的基本因素是監管制度對所有技術的運用要保持中性,不能偏向於某一種技術,而歧視另一種技術,以確保公平競爭。雖然BigTech普遍具有高市值,但支持其高市盈率的基礎是技術服務的高增長率以及低風險,例如中國領先金融科技公司給小微企業貸款的平均不良率(NPL)約為1%,而傳統銀行的該指標為2.75%。當然,與傳統金融機構相比,大科技公司不太可能全力開發重資本金要求的金融產品,這是因為在資本市場上,金融業務並沒有科技更具想象力、更受投資人的推崇和接受。

第三,BigTech的風險主要集中於長尾用戶。由於大科技公司金融服務的普惠屬性,不管在資金端還是資產端都極大程度地向“全覆蓋”方向發展。在金融服務不斷下沉的背景下,BigTech的大數據風控對於長尾客戶群體依然是有效的,不會因為服務下沉而增加信貸的違約率。BigTech的風險點主要在技術風險和聲譽風險,因此,BigTech需要對聲譽風險和技術風險作出充分的準備,防止在長尾客戶端引起風險傳染。作為傳統金融服務的有益補充,BigTech也同樣需要在用戶識別(Know You Customers)上做足功課。

值得注意的是,一直有人擔憂BigTech會利用其市場優勢進行監管套利,關於這一質疑目前學術界也沒有有力的實證研究結果來確認該質疑。不過,在上文提到的國際清算銀行(BIS)的最新工作報告中,得出了“監管嚴格度與大科技信貸量是負相關,但是並不顯著”的結論。這可能表明,嚴格的監管規則會減少金融科技的信貸活動,從而說明BigTech仍受到監管的制約,並不存在明顯的監管套利可能。

如何監管BigTech的金融業務

一是,監管必須具有及時性。由於大科技公司特有的屬性,其金融業務也非常具有快速擴張的特點,因此,針對新興領域和業態,監管應該及時跟進。同樣,也應該特別注意及時明確新產品和新模式的重要意義,避免出現不必要漠視和拖延,從而挫傷新的經營者進入金融科技市場的積極性。

二是,監管必須具有彈性。金融監管的目的規範發展,而不是遏制創新。就BigTech而言,其鉅額的投入及風險承擔能力是市場自主的選擇,也是符合金融科技發展的邏輯。在加強監管的同時,應遵循有效監管的原則和監管規則的一致性和關聯性,避免產生過渡監管,也絕不允許監管真空的存在。

三是,監管必須維護公平。BigTech從事金融業務與傳統金融機構從事金融業務,雖然商業模式、業務邏輯都存在明顯的區別,但並未改變底層金融產品的屬性,因此,監管也應該做到一視同仁,既不歧視也不溺愛,都需要在相應的牌照下運營。同時,為避免行業壟斷等問題,監管應側重在促進公平競爭,維護消費者權益和開放市場。

四是,監管必須國際協調。由於BigTech業務具有跨國和跨域的特點,不僅在同一國家需要實現監管統一,在全球範圍內都應該實現監管規則的趨同一致。否則不僅可能出現更多的監管真空和監管套利行為,更容易在各國監管鬆緊不一的情況下損傷一國的國際競爭力。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法與金融室副主任,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金融法律與金融監管研究基地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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