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室温不达标 问题解决不了 他把供热公司告上法院 胜诉

眼下已进入寒冬,您家中的暖气热吗?供热一直不达标,找了不知道多少次供热公司,问题始终解决不了;找供热公司前来测温,可供热公司却总以各种理由不来……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沈阳一些居民将供热公司起诉,要求退还供热费,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证据应该怎么取,什么样的证据能帮助市民打赢官司?

案例 室温不达标市民起诉供热公司

吴先生是皇姑区五三小区的居民,住房面积108.51平方米。2018年10月14日,吴先生向沈阳国新环保新能源有限公司缴纳了供热费2528.28元,可是在供热期,吴先生家的室温一直不达标,供热公司工作人员虽然上门前来查看过,也对供热设施进行过检查,可就是解决不了问题。吴先生要求供热公司进行测温,工作人员也来过,但就是不肯将测温结果告知吴先生。吴先生就此问题向民心网投诉后,供热公司仍迟迟无法解决供热不达标的问题。于是,吴先生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3月底,多次对室内温度进行了自行测量,均显示没有达到16℃。交了供热费却享受不到供热服务,吴先生到供热公司要求退费,可供热公司不同意。于是,吴先生将供热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全额退还供热费。

判决 供热公司全额退还居民供热费

皇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按照《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室温16℃以下按认定天数全额退费,1次不达标按2天退费,2次不达标按10天退费,一个月内3次不达标的,按30天退费;供热期限内超过3个月不达标,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按全额退费。按居民实际测量天数,供热公司应退费1239元,其中,2018年11月1次不达标,按2天退费的数额为33.48元(2528.28元÷151天×2天);12月6次不达标,全月退费的数额为519.05元(2528.28元÷151天×31天);2019年1月4次不达标,全月退费的数额为519.05元(2528.28元÷151天×31天);2019年3月2次不达标,按10天退费的数额为167.43元(2528.28元÷151天×10天)。

对此结果,吴先生与供热公司都不接受,都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吴先生认为,供热公司应该退还全部供热费,而供热公司则认为吴先生家中不热是因为他对供热设施进行过改动,且自己测温也不规范,不符合相关规定。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因为供热公司拒绝向居民出示测温结果,所以供热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对居民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另外,供热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居民对自家供热设施进行了私自改动,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认为,结合上诉人提供的测温记录和在民心网投诉的记录等证据,法院认定居民在2018年至2019年度整个供热期内室内温度均未达到规定标准,依照《辽宁省城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供热公司应全额退还居民供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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