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检•转播】云南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公安厅、昆明海关、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林草局联合发布通知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为阻断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传播风险,从源头上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打赢此次疫情防控阻击战,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公安厅、昆明海关、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于近日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惩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服务保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关于严厉惩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服务保障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镇检•转播】云南省检察院、省法院、省公安厅、昆明海关、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林草局联合发布通知


各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昆明铁路公安局、各隶属海关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和草原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加强部门之间协作配合,严厉惩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阻断野生动物疫源疫病传播风险,从源头上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昆明海关、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林业和草原局研究,形成以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深刻认识此次疫情防控的紧迫性。我省有4060公里的国境线,海拔最低76.4米,最高6740米,动、植物物种丰富,非法猎捕、交易、走私、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时有发生,增加了人感染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风险,对公共安全构成重大隐患。各级部门要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充分认识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的重要性,积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形成疫情防控的强大威慑。


  二、加大对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的刑事打击力度。全省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走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海关、公安机关要集中查处一批涉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积极引导侦查取证,法院要依法审判,市场监督、林业和草原局在办理涉野生动物行政案件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形成打击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的合力。


  三、积极开展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全省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深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依法提起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行政机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促进生态环境资源修复,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快打击涉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从快打击涉野生动物犯罪,对认罪认罚的可依法从快处理。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确定从宽程度、依法从快处理。对犯罪性质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依法从严处理。


  五、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共赢理念,加强部门间协作配合,充分运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积极支持、配合行政机关开展涉野生动物保护的行政执法工作,对阻挠行政执法、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对移送的案件,要迅速开展侦查,依法从重从快办理。


  六、强化舆论引导,及时发现案件线索。

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多样的宣传方式,加强普法宣传,倡导健康文明生活习惯,树立良好社会风尚。政法各部门要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增强人民群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各部门要充分运用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及时发现案件线索,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强化舆论引导,形成群防群控合力。


  七、加强横向联系,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全省各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涉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会商机制。海关、林草、市场监管、公、检、法机关要加强横向联系,对打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研判,就案件办理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沟通,上级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办案工作的指导力度,确保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各部门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公安厅

昆明海关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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