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中毒意外身故,保險理賠遭拒!法院:證據不足賠171.7萬

孩子是家庭中的希望,每個做父母的都希望孩子能夠平平安安地長大,不過,今天講的這個家庭,孩子還沒來得及長大就身故了。案例是這樣的,孩子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當家屬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以其自殺為由拒賠。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接下來我們一起來看看。

案例詳情

早在2013年5月,來自河南的張女士為兒子樂樂投保了一份保額為10萬的兩全保險,附加意外傷害保險,保障時間為30年。

2015年12月底,張女士再次為樂樂在該公司投保了一份“兩全分紅險”,保障期限6年,支付時間為3年,首期保費50萬。2018年5月,樂樂在家裡死於“一氧化碳中毒”。在警方調查的時候,張女士說:家中門窗緊閉且廚房煤氣罐有煤氣,房間還有炭火。過了幾天,醫院發佈了樂樂的死亡報告系一氧化碳中毒身故。

大家一致認為孩子的死亡是由於“一氧化碳中毒”造成的,但保險公司卻認為,樂樂死亡的根本原因是“自殺”。因此,本案所涉及的兩種保險應根據自殺情況而非事故來支付。隨後,該保險公司向張女士支付了162.2萬元的理賠款。


孩子中毒意外身故,保險理賠遭拒!法院:證據不足賠171.7萬

張女士拒絕接受樂樂的死亡屬於意外事故,2份保險賠付應該按照意外身故條款補充賠償相應保險金。於是張女士去法院進行申訴。

2019年11月25日,法院看了一審判決文件和雙方證據後,認為:

保險合同中對於“意外傷害”的定義為“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保險公司主張樂樂屬於“自身意願自殺”的情況,但是未能提供相關證據,僅憑推斷認定,法院不予支持。

張女士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未繳部分同期利息。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按照“一般身故”的情形賠付保險金。雙方對樂樂的死亡屬於“普通死亡”還是“意外身故”存在爭議。因此,法院不支持保險公司的做法。

最終,二審法院判決,按照意外身故來賠付,應當賠付給張女士171.7萬元理賠金。

孩子中毒意外身故,保險理賠遭拒!法院:證據不足賠171.7萬

案例分析

現實生活中很多人都認為“自殺”保險是不賠付的,實際上並不是絕對,“自殺”有以下幾種情況,可以賠付:

1、保險合同系長期型保險,有身故賠付責任,合同有效且成立滿2年的,被保人自殺可以賠付保險金。

2、如果被保險人沒有自殺能力,例如購買保險後,由於某些原因,需要鑑定精神是否出現了問題。自殺時精神不受自己控制,這種情況也可以賠付。

在實際的保險理賠中,如果保險公司以“自殺”為由拒絕賠付,則需要舉證!大多數時候,保險公司會因為舉證失敗而不得不理賠,因為拿不出來證據。

在此案中,張女士於2013年為自己的孩子購買了保險。一般來說,賠付的是已交保費,但是按照意外身故來算的話,要賠付10萬。2015年,2015年又追加了一份理財險, 年保費50萬元,已繳納3年,共計150萬元。但由於該保險是分紅型保險,所以張女士到手的錢會比總保額多一些。

孩子中毒意外身故,保險理賠遭拒!法院:證據不足賠171.7萬

從這個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出,醫院出具的權威證明只有“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上面沒有寫“自殺”2個字,而且樂樂沒有留下遺書,也沒有發現有自殺的證據,公安機關也沒有介入調查,所以保險公司認為的“自殺”均只能是推斷,沒有實際的證據。所以在本案中,法院的判決沒有問題。

寫在最後

世界上最悲傷的事情莫過於喪子之痛了,誰都不希望孩子好端端的,突然離開了自己。雖然這個案例中,張女士得到了一筆錢,但是內心的傷痛永遠無法抹去。作為家長,在孩子成長的過程中,除了配置保險以外,別忘了多花點時間陪陪他,生活中的常識也要經常告知孩子,當孩子獨處的時候,能減少意外事故的發生。好啦,今天的分享到此結束,如果你覺得文章對你有用,歡迎轉發給身邊的親朋好友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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