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楊事件有“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意思嗎?

有個地方叫作遙遠


有這層意思,不論感性上是否承認。也就是態度強硬地抗檢,而推論疑似磕藥事件。處罰也處罰了,孫揚不是第一個,也不會是最後一個,對於運動員來講,普通得不能再普通,一般得不能再一般的職業性問題。可竟然有那麼多那麼多中國人幫著外國人在“義憤填膺”,“口誅筆伐”,“批判聲討”,孫揚活生生變成一個“惡魔”,恨不得將他打進地獄,叫他永世不得翻身。話說,國人如此這般恨他到底何故?我是感覺到了深深的不懷好意!經歷過職場和混過社會的人都應該不是白痴,應該懂得一個潛規則,假如看一個人不順眼,那麼這個人一定是一無是處,一身都是毛病。即使這次沒有抗檢的毛病,而在不久的某一天,他可能會犯另一個錯誤,說錯另一句話,做錯另一個動作,表錯另一個表情……總之就是不怕找不到你的缺點。問題不在於一個人如何避免不犯一點錯,這個世界上沒有完人。問題在於我們對待別人犯錯的態度。看看某些國人吧,塗磊在飛機上的一個架腿動作視頻被有心人發到網上以後,網噴們差點口水吞噬了他,欲置之死地而後快。什麼心理?某些人就是找個出口發洩自己活得不爽的戾氣罷了。


老吳文畫


我到現在看了差不多八個小時的庭審錄像,還差四個小時的沒看完。為大家更清晰的瞭解案情,我整理如下。

1. 孫楊抗拒藥檢的理由是血檢官和尿檢官沒有受過專業培訓。WADA的資料顯示二人有培訓記錄和保密協議,控辯律師對此無異議。

2.孫楊抗拒藥檢的理由是血檢官和尿檢官沒有國際反興奮劑檢測中心頒發的證書,即資質問題。控辯雙方律師對此進行了大量的取證和對質,因為操作指南上寫了檢測輔助人員需獲得機構的認證,最終WADA引用了操作指南中的最關鍵一句話,此指南不作為法律程序,非強制項。

3.WADA同時引述了強制項的文字,運動員在身體,精神狀態上如無特別問題,必須配合藥檢,否則視為抗檢將承擔責任。孫楊在檢測單簽字,此強制條款印在孫楊簽字欄的旁邊。

4.WADA向三位陪審官提出了幾個對孫楊最致命的問題,孫楊經歷了200多次藥檢,其中59次是本機構的藥檢,流程和文件資質一樣,孫楊只這一次提出資質問題而抗檢。此機構對世界各國運動員用了相同方式的檢測已經有幾萬例,至今未收到過其他運動員的投訴,證明了流程的合理性與可操作性。孫楊的重要證人之一,巴隊醫有興奮劑前科,同時威脅了三位檢測官。

5. 孫楊的撕毀文件,索回血樣,隊醫巴先生的威脅檢查人員,起因都是因為檢驗官的資質問題而導致抗檢的延續行為。

6.證實了檢驗流程中的授權機制,人員資質有瑕疵,但不應因此而拒絕檢驗。每年流程會根據實際情況和經驗進行調整。運動員應該將發現的問題和建議寫在書面檢驗單上,以便要求作廢樣品和修改流程,而不是撕毀。如果縱容運動員以流程瑕疵為藉口而拒絕檢驗,幾乎每個運動員都可以先拒檢然後尋找漏洞逃避藥檢,讓體育運動失去了最大的公平性。

如果閣下是法官,怎樣判決呢?


蔚藍的海5


在庭審對巴震(中國游泳隊隊醫)、韓照歧(浙江省反興奮劑中心主任)、孫楊及其媽媽的問詢調查中,他們都承認了以下事實:

一.巴震表示強烈反對主檢官提出帶走血樣瓶的要求;在保安把血樣的玻璃打開之後,主檢官要求對瓶子和血樣進行拍照,巴又予以反對。

二.韓照歧與主檢官通電話,反對他要帶走血樣瓶,也曾打電話給巴震要其不讓主檢官帶走血樣瓶。

三.孫楊媽媽對主檢官不允許孫楊獨自一人去衛生間取樣不滿,揚言要打電話給警察;她找到打開玻璃瓶的工具,交保安把血樣的玻璃打開。

四.孫楊將打開的血樣瓶拿出屋外打碎,回屋後又將自己巳簽字的興奮劑檢查單撕碎,之後又拒絕提供尿樣。

孫楊拒檢的理由是:一是由主檢官、一個血檢、一個尿檢的三人檢測組中,血檢和尿檢二人沒有提供授權書和資質證明。二是授權書上沒有孫楊和三位藥檢人員的名字。

lstl(檢測與調查國際標準).飛行藥檢的小組有一份授權書就夠了,規則表明,主檢官提供授權書、身份證明和資質證明;血檢人員只需要出示護士證,尿檢人員需要出示身份證,不需要其他資質證明,現場三人符合規則。因飛行藥檢具有隨機特性,只要授權書表明獲得正當授權即可,授權書上沒四人的名字,是規則允許的。既使孫楊有異議,只能全部取樣後向有關組織申訴,不可拒檢。

標準中還規定:血樣抽取之後即可成檢查方財產。事實上,巴、韓反對主檢官帶走血樣瓶,孫楊打碎血樣瓶和撕碎已簽字的血檢單,以及拒絕尿檢取樣,完全是違反規則的。

我認為,國際體育仲裁庭(CAs)這次對孫楊案的仲裁,合理合法、公平公正,沒有所謂的"欲加之罪"。


小健一我只能活成自己


孫楊的處罰,先不講別的。講他及家人不尊重國際奧委會指派的抽檢人員。手撕報告單!怒砸血樣採集瓶!憑這兩點判他八年禁賽已經是很輕了。還糊絞蠻纏抽檢人員沒資制!做為老運動員這點檢查程序,應該是非常清楚的,由主驗人員指定護士抽血,驗尿。他在回答問題說驗尿人在驗尿時,他母親緊隨其後!侵犯了他的隱私權!這純屬天大笑話!


阿勇哥們


首先來解釋一下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的意思,這句話也就是說,如果有人想陷害孫楊,便會以各種方法強加給孫楊一個罪名導致他禁賽。

根據孫楊的說法和大眾所瞭解的事實可以得知三個檢測人員的資質的確不夠健全,通過視頻也可以發現他們中有人對孫楊進行拍照和不正當錄像,孫楊方面比較害怕他的血樣瓶被取走後會不會被某些人動手腳,於是便選擇了不大正當的方式毀掉了血樣品,這一行為也被CAS抓住把柄,直接禁賽孫楊八年,相當於直接讓孫楊選擇退役。

倘若按照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來表示就是泗陽被人下套陷害,如果讓對方帶走檢測瓶則會做一些手腳,不讓帶走就導致今天的這個局面。如果沒有一點這個意思貌似也有些說不過去,孫楊是中國泳壇的領軍人物,統治了自由泳中長項目多年,本身性格又比較直爽,他的一些行為也導致了其他運動員對他的仇恨,甚至部分國內泳迷也對孫楊產生了一些看法。

對一個即將參加奧運會的世界冠軍給予禁賽八年的處罰的確是太過嚴重,儘管現在所有的矛頭都指向了孫楊母親在聽證會上的不適當回應以及採用了不正當的方式來對待三名檢測人員才導致孫楊處於如此被動的局面。但也難免背後有西方媒體的推波助瀾作用,打壓和抹黑孫楊是他們一貫的目標和任務,畢竟孫楊動了太多西方運動員的奶酪和利益。

孫楊方面已經準備了上訴材料,即使逃脫不了禁賽的處罰,也要距離力爭到更少的處罰,爭取能夠拿到今年奧運會的豁免權,這件事情目前還沒有水落石出,一切都只是媒體的報道,具體情況還有待考量,孫楊再怎麼說也是世界冠軍,可以不喜歡他,但也不要故意抹黑,不能再讓劉翔的事件再次上演。


AT籃球說


算啦,這個事,是個啥意思?那個在小區門口被擰倒在地,撒潑打滾的大媽是一樣委屈。聲嘶力竭的吶喊,你們有什麼權利檢查我,有文件嗎?有證件嗎?有行醫資質嗎?

一次警告,二次警告,三次警告,噼裡啪啦,按倒了,拘留,這就是規矩,人人遵守的規矩,在中國地界上必須遵守的規矩。即使社區工作者和志願者沒有出示文件,沒有行醫資質,一樣可以強制檢查。質疑者,暴力抵抗者,按倒拘留。乾的好,一片堂彩,不守規矩,活該。

孫楊壞了規矩,破壞了約定俗成的規矩,或許這個規矩不完美,但是解釋權不在他,更沒有理由暴力抗檢。既然做了,就要承擔責任,承擔後果,衝動是要接受懲罰的,反常的衝動是要接受嚴厲懲罰的。


鷹傑長空


不能這麼說,從視頻看,基本上是實事求是。沒有刻意為難孫楊,也許我們不懂法律,但是視頻中孫楊及其團隊,表現確實太糟了,沒有說服法庭,而是一味的辯解,置疑,反駁。造成法庭認為孫楊一方確實有錯,也造成孫楊一方有理說不出,辯論無力。加上孫母的糟糕表現,孫楊的結局也就這樣了,悲哀啊。


那山那河


看了聽證會的視頻和國家隊副領隊、巴震醫生、孫母的出庭作證,孫楊本人的陳述發言基本可以確定,沒有任何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我們只看到了公平公正。請記住,你不授人以柄,何以心虛如斯,用語無倫次、吞吞吐吐、張口結舌、欲蓋彌彰、王顧左右而言他來形容孫楊團隊的出庭表現就對了。


上海水先生


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的檢測程序是這樣的:檢測官隨機取樣,取樣分為AB瓶,瓶子一次性封閉,有編號,檢測員與被檢測人雙方簽字,外包裝也是一次性封裝簽字,雙份同時封存。檢測員帶走A瓶,送反興奮劑檢測中心,運動員本人留B瓶。如果檢測沒有問題,反興奮劑檢測中心會通知運動員,可以扔掉B瓶。\r

如果檢測呈陽性,反興奮劑中心將會再派高級別的檢測人員來取B瓶複檢。檢測 B瓶的流程是:檢測中心的檢測人員、採樣運動員、採樣運動員指定的隨員一起,到採樣運動員指定的第三方權威機構檢測。若檢測依然呈陽性,則認定違禁。所有反興奮劑藥物檢測結論的認證,最終都是以B瓶為主,A瓶僅僅作為初檢,即使調包也無用。\r

若檢測官調包,將要受到嚴厲的處罰,所以,歷史上還從未發生過調包事件。\r

仲裁報告中,案仲裁小組認為:\r

1、在提供了血液樣本後,在將完整樣本保留在檢測當局手中的同時,質疑檢測人員的認證資格是一回事;\r

2、而在長時間的對話交流和對有關後果的警告之後,採取破壞樣品容器行動的方式,從而消除了在稍後階段測試樣品的任何機會,這是另一回事。\r

除此之外,判決書中還表示:由於這是孫楊第二次違反反興奮劑規則,所以處以八年禁賽。\r

如果孫楊對裁決結果不服,可在30天內向瑞士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如果不能勝訴,不但之前獲得的部分獎牌和獎金將被追回,而且也意味著孫楊一輩子將背上了汙點。\r

至於興奮劑檢測助理(DCA),就是之前被曝出真實身份是一名建築工人的那位,CAS也認為他具有進行血液檢測的資格。2018年1月26日DCA簽署的一份IDTM保密文件,這份文件中DCA承認自己接受過培訓和授權,並承諾對此保密。至於DCA兩次供述的偏向性完全相反,WADA經過調查發現孫楊團隊曾經秘密聯繫過三名檢查官,並且對其進行了威脅。\r

2014年全運會孫楊尿檢呈陽性,按照孫楊媽媽的話是起初給的判罰是口頭警告和罰款五千元,但領導認為這樣的判罰如果上報會沒有辦法通過,所以決定在孫楊比賽空窗期禁賽,在不公佈的情況下對於孫楊的口碑和比賽都不會有任何的影響。但要知道的是他們這樣的做法等於是將規則踩到了腳下。支持國際泳聯WADA重啟2014年孫楊禁賽3個月事件,揭開黑幕,成績全部取消。


一家人8143


孫楊事件鬧得是沸沸揚揚,時至今日依舊是餘波不斷!大部分吃瓜群眾都是從剛開始的深信不疑,誰質疑孫楊都是在挑釁國人底線,到後來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公開庭審宣判孫楊禁賽八年後的將信將疑。如今隨著時間的推移,關於孫楊事件的風評已經開始有些出現倒戈的現象,人們開始質疑起孫楊是否真的存在種種“罪行”呢?當然也有始終支持孫楊的群眾用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來維護孫楊。


那麼孫楊事件真的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嗎?我覺得如果要肯定這個觀點,那麼首先就得證明孫楊確實一點都沒有過錯。但事到如今,種種跡象表明孫楊確實存在抗檢行為,這一點毋庸置疑。至於為何抗檢,孫楊團隊自始至終都堅稱是因為檢測人員不具備資格,所以為了保護自己權益才做出的反抗行為。但人家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並不承認這一點,也給出了有理有據的理由,就比賽孫楊前面接受飛行藥檢的檢測人員都是這樣的資格,而孫楊為何偏偏這一次選擇抗檢呢?

另外三名檢測人員必須全部具備資格證才能進行飛行藥檢的要求只有在國內,而國際反興奮劑組織只要有一人持有有效證件,就能夠對運動員進行藥檢事宜。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也是肯定了後者,所以認定所以所在抗檢行為,因此給予了禁賽八年的處罰。如今唯一的疑點就是所以是否真的存在涉嫌使用禁藥的嫌疑呢?這一點恐怕永遠不會有定論,因為時間過去太久,已經沒有任何實質性的證據能夠證明孫楊是否使用過違禁藥。


那麼在孫楊無法自證清白,而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也無法證明孫楊使用違禁藥的情況下,只能對孫楊抗檢的進行做出了處罰,從這一點開看似乎也無可厚非。這一次根據孫楊團隊要求國際體育仲裁聽證會採用的是公開形式,所以群眾對整件事的來龍去脈也有著比較清晰的認知,我覺得“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用在孫楊事件並不恰當,至少不是完全沒有過錯。對此你怎麼看。歡迎一起討論。

喜歡的朋友幫忙點個贊,點擊關注“錦鯉籃球”,點關注不迷路,你的支持就是小錦鯉更新的最大動力,感恩!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