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這4種情況,懷孕期間也會被公司單方面解聘!小心才能不中槍

在勞動法中,“懷孕女員工不允許辭退”一直都是大家印象深刻的一條。根據勞動法中的《女工人勞動保護特別限定》規定,用人單位不僅不得因女員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或是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而且還要求用人單位必須適時適量給予懷孕女員工工作減量,並按照法律規定給予相應的產假。因為這些規定,使得不少公司對於招聘適齡適孕女員工都噤若寒蟬,十分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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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你知道嗎?事實上“懷孕女員工不允許辭退”這一條規定,並不是百分之一百絕對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只要勞動者觸犯了以下幾種情況,那麼用人單位就有權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即使是懷孕的女員工也不能免俗。那麼究竟是哪些情況呢?接著看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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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無條件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女職工懷孕也不在保護之列。這些規章制度中包括“遲到早退”、“翫忽職守”、“濫用公司資源”等等等等,因此也十分容易被用人單位拿來“挑刺”懷孕的女員工,所以各位小夥伴一定要在面試之初就仔細閱讀公司的規章制度,發現不合理的地方,就一定要三思而後行,防範於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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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於試用期內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如果懷孕女職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為不符合用人單位錄用條件的,單位是有權解除其勞動合同的。也就是說如果女職工是在試用期懷孕,則可能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被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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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用人單位以員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同時具備以下五個條件:1.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的試用期約定;2.試用期期限應當與勞動合同期限相對等;3.有明確的錄用條件或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界定,且已將該條件告知員工;4.用人單位有證據表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5.解除勞動合同要在試用期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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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影響本職工作

現代社會,養育一個孩子的成本是巨大的,這也導致不少女性身在職場,即使懷孕也不敢鬆懈,除了本職工作之外還會進行一些兼職。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公司都是嚴令禁止兼職的,所以如果公司發現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即使勞動者在懷孕的情況下,公司也有權辭退該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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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究刑事責任

當女員工出現重大刑事犯罪行為,涉及到追究刑事責任時,所屬公司也可以無條件與之單方面進行解約,無需考慮其是否處於懷孕、生產或是哺乳階段。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如若勞動者通過欺詐、隱瞞的方式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例如在懷孕的情況下謊稱沒懷孕,欺騙公司簽訂勞務合同也是算作犯罪行為哦!公司也可以通過舉證,來對女員工進行單方面解僱甚至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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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勞動法中,即使勞動者處於懷孕期,公司也有理由單方面進行解聘的情況!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也希望我們中國的職場能夠日益完善,對於職場女性的保護和公平性都能日益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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