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某粮食储备公司劳资科劳资员,本来是应该为员工的薪资福利把关的,这位HR却利用职务便利,以及对政策的熟悉,干起了非法的勾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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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受贿80余万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12月,李某伪造”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印章一枚、”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审批专用章(2)”印章一枚。
在《某省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某省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人员提前退休(职)审批表》上加盖上述印章,先后给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司某某等43人违规办理了退职、特殊工种退休、因病提前退休等手续,致使43人违规享受退休金3682305.64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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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这两个公章均系伪造印章。
李某收受其中26人给予好处费共计834236.28元。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李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违规为他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李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李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收受他人贿赂,是基于不同的犯罪目的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不符合牵连犯的构成要件,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及受贿罪数罪并罚。
李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李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案例点评
小科员,大野心,为贪欲,刻公章。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东窗事发,牢底坐穿。哪怕是受人之托,也不能帮“朋友”这么办事。
对于那43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本案中并没有提及。
对于李某,我觉得还涉及到诈骗公私财物,根据2014年发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此条款来看,司法机关也可以据此追究那43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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