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十万元拿去还债,如债主不知情并且债务合法,破案后警方有权向债主追讨吗?

Sky1744541


债权人是善意的第三人,真没有义务返还小偷已偿还的欠款。

合法的债务受法律保护,既然别人欠债权人的钱,不论欠款人是小偷或者是好人?都有偿还债务的义务。并不是说对方是小偷,那么欠钱就可以不还了。

小偷偷别人的钱财是不对的,是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的。但是小偷偷钱与小偷偿还债务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小偷偷的钱财属于赃物,应当予以追缴。但是如果偷的赃物不存在的情况下,就应当采取其他的方式要求小偷承担责任。如果说小偷将偷的现金用于消费或者是买东西了,那么不可能要求商场偿还的。

况且,债权人也不知道小偷是拿偷来的东西还债的,所以债权人就是一种善意的第三人,他取得的财产是合法的,当然没有义务返还。

并且按照《刑法》上所规定的“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该罪行是明知赃物而予以收藏、转卖等其它转移赃物的行为。但是债权人并不知情,所以也不存在隐瞒掩饰犯罪所得。

受到处罚的对象应当是小偷,不应当是其他无关的人。


法重情深


举个极端的例子。

特狼扑为了做生意,从银行借款20万,用名下一套价值40万的房子做了抵押。对于这笔借款,银行很放心,因为有房子做抵押啊。

结果特狼扑不是做生意的料,把钱都赔进去了。眼看还款的日期就到了,特狼扑没办法,去扑鲸家偷了30万,把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都还了,剩下的钱挥霍一空。

银行因为收回了钱,把房子的抵押登记手续给撤了。特狼扑把房子卖了,卖房子的钱又挥霍一空。

后来,特狼扑被抓了。银行应该把钱退回来吗?我们不用研究法律,就拿最朴素的思维判断。如果需要退回,银行是最惨的。特狼扑缺乏偿债能力人还进去了,还钱就别指望了,抵押的房子也没了。银行哭了:我招谁惹谁了?我是善意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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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新闻:某地警方破获了一起运钞车劫案,警方宣布,部分赃款被犯罪嫌疑人用来清偿债务了,各位债主自愿向警方退回钱款,赃款已全部追回。

画重点,“自愿退回”。


南陆堂堂主


首先,从法律程序上,警方无权追讨。

警方破案,审结盗窃案后,按照法律程序,下一步需移交检察院起诉,法院终审判决后,盗窃罪名才成立。所以破案阶段,盗窃嫌疑人还不是罪犯,只是嫌疑人。有盗窃嫌疑的赃款,还不算法律意义上的赃款,只是有赃款嫌疑,还属于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嫌疑人用这个钱偿还合法债务,且债主不知情,警方无权追回。警方以证据保全的名义冻结嫌疑人资金,或者以取证的名义调查债主,都只为取证或完善证据链提交检方,不涉及已经合法还债资金的追讨。

而且,从法理上,警方也无权追讨。

案件审结宣判后,需要没收非法所得时,有明确的适用法律条款。

《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还有一条相关的司法解释的佐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以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债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的,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的,则不再追缴。“

虽然这个司法解释,针对的是诈骗犯罪,法理是一致的。司法机关追缴赃款,与归还受害人,是两道程序,追缴只在司法机关与犯罪分子之间的,不涉及无辜的第三方,归还合法债务,且不知情,债主就是无辜的,也属于”善意取得“。

据此可知,警方无权追讨。


杜新治


在法律有个规定是“盗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意思就是盗赃物被盗窃以后,无论转多少手,最终都可以追回,具体的损失有盗窃人自己去赔偿。但是对于货币,法律上还有个原则“占有既所有”,这是由货币的职能确定的,因此货币可以适用善意取得。这两个原则,在适用过程中,以后一个原则为准,因此盗窃的10万元去还债,也是不可以追回的,只能想盗窃之人追偿。那为什么货币不能追回,而其他的就可以追回呢?

01

货币是流动货币,比其他东西都具有流动性

货币作为支付结算的工具,随时可能流动。我们平时去买东西,古代没有货币的时候,是以物易物的,现在买东西在都要转移货币的所有权。货币的流动性一方面代表了市场很活跃,我们假如现在买东西的人在我们顾客支付的时候都会问一句:是不是你的钱?是不是感到很奇怪。而如果我们去卖一件旧东西或者没有发票的新东西的时候,对方都会问你有没有发票,是不是你的东西?在旧物流动中,大家都有一个怀疑意识。而在货币面前就完全没有,因为货币就是用来流动的,这是货币的价值。

02

货币是占有即所有,这是其他东西没有的特征

从经济学上讲,货币本身并没有价值,它有的是交换价值。占有货币者,占有的就是货币的使用价值,占有货币者,只有认为其就占有了货币的使用价值才有利于商品的交换,本身上货币就是一种媒介,而且货币是种类物。而且现在货币实现了电子化,把货币存进了银行,变成了一串数字。支付的时候根本不用拿出现金,收取的时候也是自己账户数额的增加。如果货币不能占有即所有,那就人为增加了卖方的负担,而且会影响经济的快速运行,每个人都会面临不必要的风险。

03

货币适用善意取得保护的整个卖方,而其他物品不适用保护的是被盗人

货币如果不适用善意取得,那结局就会很糟糕。大家都知道商品交换是很快的,假如A盗了100元钱,向B买了一些东西,B用这100当天买了一些东西.......,案发后,这钱已经被花了1000次。如果货币适用善意取得,案件和这1001个人都相关,是不是给整个卖方找了很大麻烦。而货币、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物品,根本不可能在交易那么多次,追查起来也更容易。从保护被盗人而言,直接追回来也更合适。

结语

法律对货币、有价证券作为盗赃物时的善意取得特别做了如此的规定,一方面是不干扰货币作为交换媒介的功能,而且货币也是种类物,每个交换方没有义务去检查货币到底属于谁;另一方面法律赋予购买其他的物品都具有检查义务,尤其是二手的金银首饰如果检查义务搞的不到位,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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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法通律


即然债主不知情,那么债主收下这十万元就没有违法,没有违法就不是非法收入。如果这十万元小偷还了银行贷款,如果警方能从银行追回来,或者小偷偷是一企业厂长,偷了钱还了税款,警方能追回,也能从债主这里追去。

曾有报道某单位现金出纳用几百万元公款买彩票,也未报道从福彩中心追回多少钱来。

这个问题,如果债主收到钱后还给了银行,或者当税款交了税,怎么追?

唉,想想都头痛,有哪位专家有更好的法律解释?


南极冰火


看问题的描述,是小偷将偷来的钱款,进行了偿还债务,且这个债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人也是不知情的。

这种情况,首先来分析小偷的第一个行为,盗窃钱款。小偷触犯盗窃罪,侵犯了别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进行偿还;其次,来分析小偷的第二个行为,小偷将盗窃来的钱款进行了债务偿还,且债是合法有效,债权人不知道小偷是偷来的钱款。这里涉及了一个钱款的性质问题,在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中,人民币是属于转移及所有的性质。小偷将钱款偷盗而来,并不影响盗窃来的人民币的合法流通性,故,只要债是合法,债权人收到小偷偿还的欠款就是合法有效的。

综上,小偷是需要对被盗者履行赔偿义务,债权人是不需要将钱款拿出来的。

PS:人民币在这个情况中,是不能够特定的,且我们要保证人民币的流通性和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这个小偷好有契约精神)




风尘中清澈目光


小张向老李和老王每人借20万,共40万炒股赔钱只剩20万,小张偷了20万凑够40万,分别还给了老李和老王,小李被抓 ,如果要追回20万赃款的话是该向老李追呢还是老王追呢?

银行存款、现金等货币性财产有一个重要特征是无主性,只要取得过程不违法,那么持有既即拥有,无需证明。不像房子需要房产证,车子需要行驶证大本,其它实体财物比如提包、手机等可以证明它属于谁,持有人并不一定是所有人,这些赃物是可以追缴的。

货币性财产的自然特性超越于刑法对赃物追缴的有关条文,只要合法获得即不可追缴,比如偷来的钱还债、消费、还贷、交税均不可以也不可能向债主、商家、银行、税务局追缴。

但赃物不同,比如手机、车辆、家电、设备等,获得者即便合法获得,也会被做为赃物追缴。


lgp3651


个人认为:若盗窃的犯罪嫌疑人将盗窃的10万元现金用于偿还合法债务,债主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现金是盗窃来的,那么,在案件侦破后,除非债主自愿返还的外,其他任何人(包括公安机关)均不得强制要求债主返还!理由如下:

首先,从债主是否构成刑事或行政违法的角度分析。如债主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犯罪嫌疑人归还自己的10万元钱是通过非法手段(盗窃)而来,那么债主主观上便没有故意或过失,便不可能构成违法或犯罪。因此,在此情况下,任何政府部门或刑事司法部门均无权要求债主返还!

其次,从民事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原则上,对盗赃物是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无论盗赃物的占有人是恶意还是善意,原所有权人均有权要求盗赃物的占有人返还原物。但该原则不适用于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除非债主明知债务人偿还的现金是其盗窃而来,债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犯罪的(这10万元现金对债主而言,仍然属于其犯罪所得的赃物)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追缴外。通常情况下,债主对现金的来源是否合法不具有审查义务,对现金和无记名有价证券应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则。因此,从民事法律的角度说,就题目中讲的情况,仍然是不能强制债主返还其收到的债务人(同时也是题目中说的盗窃犯罪嫌疑人)偿还债务支付的10万元现金的,即便这10万现金是盗窃而来!


法润金沙


用偷盗的钱还债,司法机关在追缴脏款时可以向债主追缴。

债主虽然当时并不知情是脏款,但司法机法告知后应主动退交脏款。

债主应获取的债款应是债务人合法来源的物款。债务人偷盗他人财物还款,是以侵害他人的利益而转嫁了款项的支付对象,自始之终都是非法的。不能说该偷盗钱款转手别人就能变化为合法财产。不能以牺牲被盗人的利益而让小偷的债权人去受益,这对无故的被盗者不公平。


君154177930


看题主这意思是警方已经把这盗窃的钱作为案件中的赃款追缴走了,故特此一问。

由于被盗窃的钱款已经10万或者超过10万了,这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盗窃案件了。那么警方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后根据其交代,有10万块钱用来还债了,在这债主那里得到证实。确认债主毫不知情,属善意取得,但仍将10万块钱作为赃款予以追缴。可能这做法有待商榷。

现在要想解决问题,只能是这案子在法院审理阶段向法院提起诉求,看看法院在判决里能不能在追缴的赃款里将10万块钱责令退赔给你了。

以上是我的个人看法,可能有不对的地方,也望有法律界人士批评指正,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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