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唐爱华先生商榷

2020年2月16日,唐爱华先生发布微头条称:对转基因研究如果没有敬畏之心、没有谨慎态度必然会出问题的!李宁院士被判刑12年,他不只是贪污腐败的问题,如果他私自出售用作转基因实验的动物就还违反了《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少数人的狂妄自大就是在毁灭自己!


与唐爱华先生商榷


我认为,唐爱华的上述言论很不慎重。但我只对《转基因生物安全法》的说法提出了异议,说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这部法律。同时,我还注意到,有几位网友同样对《转基因生物安全法》的说法提出了质疑。

2月19日,唐爱华对网友的质疑进行了说明:......很久没有聊转基因的话题了,前几天我又发了一篇关于对转基因持谨慎态度的头条文章(注:其实是微头条),谈到了李宁院士,谈到了转基因生物安全法,有些网友留言追问我这个法律法规,我这里跟大家说明一下,我所提的转基因法是指一系列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如下......由此可见,国家对转基因研究和转基因安全是高度重视的!

我认为唐爱华的说明并不真诚,现将我的意见发出来与唐爱华先生商榷。

一、关于《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应如何理解的问题。

1、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转基因生物安全法》这部法律,这是事实。

2、加了书名号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只能指向一部特定的法律。

3、如果是泛指,一般应使用“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方面的规定”类似的表述。

4、16日的微头条,用的是——《转基因生物安全法》,而不是19日所称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法和转基因法。

所以,我认为唐先生的说明(解释)不能成立。

二、关于16日微头条的主旨。

唐先生19日的微头条称:......发了一篇关于对转基因持谨慎态度的头条文章,谈到了李宁院士,谈到了转基因生物安全法......

而我认为,16日的微头条,句句都指向李宁院士,并不是在探讨对转基因应持什么态度的问题。将专门批评李宁院士的话说成“谈到了李宁院士”,不够光明磊落。

三、我认为“敬畏之心”用得不可理喻。

四、“狂妄自大”用得莫名其妙。如果说依法研究转基因就是狂妄自大,我是不服的;如果说“狂妄自大”指的是贪污行为,也明显说不通;如果说“狂妄自大”指的是“私自出售”,同样说不通。

五、关于“私自出售”的问题。

唐先生明明已经认定李宁院士“私自出售”(证据就是“他不只是贪污腐败的问题”),却又假惺惺的加上“如果”的前提。

我不知道按照规定,出售科研项目实验后的淘汰的猪、牛及产出的牛奶,是什么程序。但想来无非是:1、由项目组负责人(即李宁院士)决定出售;2、由项目组成员集体研究决定;3、由上级主管部门决定。说实话,我很难想象是由李宁院士“私自出售”的,不知道唐爱华认定李宁院士“私自出售”的依据是什么?

六、关于出售的是不是“用作转基因实验的动物”的问题。

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是:截留科研项目实验后的淘汰的猪、牛及产出的牛奶销售款......

故,我认为唐先生关于“出售

用作转基因实验的动物”的说法完全是歪曲事实。

七、李宁院士构成犯罪是因为贪污,而不是因为他的转基因研究没有敬畏之心和谨慎态度。

2020年2月20日

2、笔者水平有限,错误在所难免,欢迎网友批评指正。

3、我不认识李宁,写作本文的目的也不是为李宁辩护,而是觉得,身为公职人员,不应当信口开河。说简单点就是专门批评唐爱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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