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检察院三次退侦,法院审理补侦,法院判决,高院发回重审依然证据不足怎么办?

用户104080089688


你好,对于你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考虑:

检察院三次退回补侦合法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因此你所说的检察院三次退回补侦肯定是不可能的,检察院只能退回补侦两次,如果两次补充侦查还是证据不足,要么自行侦查,要么做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法院补侦合法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以内完毕。

如果法庭审理阶段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移送。这也不是补充侦查,而是通知移送。


可见,法院是不会主动退回补充侦查的,只有在检察院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起补充侦查建议时,法院才可以决定补充侦查,但是也不会是法院补充侦查,而是由检察院补充侦查,因为法院是属于不告不理的被动机关。如果补充侦查结束后,证据还是不足,那么就只能有什么证据定什么罪,如果法院没有充足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就判被告人犯罪,那么法院很可能存在枉法裁判的行为。

高院发回重审依然证据不足怎么办?


按照司法实践,如果上一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基本上就表明原宣判存在问题,要求下一级法院理清事实、收集证据,再次审判,大多数时候都会改判的。

以上是我的回答,如有疑问,欢迎私聊。


乔也法律


首先对你的问题直接做个回答再进行具体分析:从法律规定角度来说,证据不足,要么判决无罪,要么检察院撤诉。但是从司法实践来说,证据不足判决有罪的案件多了,办案人员更多考虑办了冤不冤枉你,无罪判决会对公检法办案人员有什么影响,所以,证据不足,如果不遇上比较坚持法治的办案人,发回重审,再次判决就行了,反正再上诉也难以改判,毕竟真的证据不足有问题,高院第一次就可以直接改了,何必麻烦发回。

现在对你的问题进行分析:

1.审查起诉阶段只能退侦两次,但是审查起诉可以三次,也可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加起来期限是6.5个月;

2.一审法院阶段,觉得证据不足,检察院可以拿回案件补充侦查两次;

3.上诉高院后,发回重审,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只要不是重大案件,该怎么判怎么判。

你这个问题查法条或百度完全可以解决,如果要专业人士回答,只能告诉你必须看完卷才知道证据足不足,不足到哪种程度,是定罪的核心证据不足,还是不影响定案的证据不足,涉及到哪个罪名,目前政策如何(目前这个阶段,涉黑案件就基本别想了),审理法院对这类案件的既往判决等。而要考虑的这些,没有几年的专业实务经验,就别想了。


张毅刑事律师


这个案件有几个要点要讲清楚:

第一,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只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机会,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两次补充侦查后,依然认为证据不足,就不能在此退回补充侦查,而是应该作出不起诉决定。

所以你可能是把检察院在侦查阶段,检察院没有批准公安的逮捕建议,然后要求公安继续补充侦查也算成了一次退侦,因此表述为三次退侦。这是很多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家属因为对刑事程序不了解,就形象化的说成了总共三次退侦。


第二,法院审理时,检察人员也可以提出补充侦查的建议,法院许可后就要延期审理。

第三,上诉后,高院发回重审,依然认为证据不足。但是,你说的证据不足,还是法官认为的证据不足?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的无罪判决其实非常少,如果真的法官认为为证据不足,一般法院也是和检察院协商,建议检察院直接撤诉。这一点美国也有类似案例,周立波就是,检方撤销几项罪名的指控。从律师角度而言,如果案件证据不足,而且是事关罪与非罪的证据不足,那就应该做坚定的无罪辩护,但是,如果检方坚持不撤诉,现实中证据不足依然判有罪的案例并不少,那么通过无罪辩护,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意见,也可以尽可能的争取罪轻或者缓刑的判决,因为直接检方撤诉并不多见,法院直接的无罪判决就更少了。


曾杰律师金融案件辩护


第一,如果这个案子检察院存在三次退侦的情况,光从这一点就可以说明检察机关办案程序严重违法,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2款的相关规定,在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仍然不足,此时不能再次退回补充侦查,而是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仅从这一点看,此案的证据经过三次退侦,也即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勉强提起公诉,确实存在很大问题。

第二,法院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是否能够补充侦查呢?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相关规定,检察院确实有这个权利,可以向法院提出补充侦查的请求。如果法院同意,那么这个侦查期限同样是一个月,并且以两次为限。但是这个案子既然在侦查阶段就经过了匪夷所思的三次退侦,难道检察院认为案件证据还不充分么,为什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还提出补侦?这是不是从侧面说明公安机关三次补侦都没有查清事实呢?难道你检察机关第四次侦查就能查清楚了?这种奇葩的做法只能说明这个案件证据确实存在大问题,一点都审不下去了,但是弄无罪又感觉没法交代,毕竟折腾这么长时间,所以就硬着头皮审了下去。

最后说怎么办,确实这种奇葩案件我想律师该抗争的也都抗争了,该提的法律意见也都提了,最好的结果就是检察院审时度势,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如果不是这种结果,只能说可能案外因素太多,依法审判在这个案件中是不存在的。


张超律师


上述情况的发生,有可能是存在重大的程序问题,也可能是某些关键的量刑情节存在问题,也可能是某些关键的定罪情节存在问题。

根据本人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如果是定罪情节问题,这说明你这个案件存具有无罪的空间。

为什么这么说呢?

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这在刑事案件中,极为常见。

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建议退回补充侦查,然后人民法院延期审理,这就比较少见了。这意味着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之间可能沟通过了,认为案件当中的某些关键点存在问题,没法判下来,因此人民检察院拿回去,再查一下,看能否补充、完善一下证据链条,让这个案件判下来。

上诉后,二审法院通常都是维持原判的,裁定发回重审,也是很少见。这说明二审法院也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存在问题,所以发回重审,让一审法院重新从零开始,自行纠正。

那怎么办才好呢?

个人觉得,可以考虑请一个外地的专业的有职业道德的刑事律师去据理力争。

外地的律师,干完这个案件,可能这一辈子都不会再来这里办刑事案件了,因此不怕得罪当地的司法机关。本地律师的话,干完你这个案件,很可能以后在当地就没案件可办了,或者以后的案件很可能就不好办了。

专业的律师,才能发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可以找到相应的解决问题的方法。

有职业道德的律师,会尽心尽力尽责给你办,不会坑你。

另外,如果你这个案件具有媒体报道价值的,必要的时候,可以考虑媒体介入。不要小看媒体,前不久的福建福州的"见义勇为反被刑拘十四天"案,河北沧州的"入室行凶反被杀"案,如果没有媒体的报道,群众的呼吁,最终将是什么结果,真的是难以想象。


毒辩律师王如僧


证据不足,程序上可以有各个阶段的退侦补充证据。比如:批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都可以退回补充侦查。然而,程序用完了怎么办?其实还有一个公检法协调,公安局坚持有罪的,最终还是协调判决有罪量刑。所以,除了公开的刑事案卷之外,还有一本秘密的对律师都不公开的副卷,这个才是真正决定刑事诉讼结局的锤子。


菩提新客


高院发回重审了,现在案件应该在中院一审,如你描述的情况属实,取证过程一路坎坷,这个案件的证据估计是有些硬伤的,理论上是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但是基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和一些现实因素,这样的案子通常会基于各种因素进行内部协调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维稳因素,检察机关作为控诉打击犯罪机关的立场,当然也会考虑被告人自己意思的因素,被告人律师的意见,社会关注程度(是否有媒体介入),案件性质,是否有被害人等等,权衡各方利益再出一个判决。判决过程可能会有点长,各种结果的可能性都会有。

作为辩方,此时不应满足于庭上辩护,只要在判决出来前,都可以不断地以提交各种法律意见书的形式(不能机械重复,不然会引起法官反感)强调辩方及被告人的立场,尽最大可能起到帮助被告人合法利益的作用。这个时候是考验律师专业度以及与法官沟通技巧的时候了。


李伟非法集资案辩护


侦查期间,发生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是审查批准逮捕,发现证据不足等不符合逮捕条件,这时是没有次数限制的。审查起诉,除去特殊情况,经过两次退回公安补充侦查,证据依然不足,就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核,或者继续侦查,收集新证据,再次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审判期间,法院在庭审中,被告提出新的立功线索时,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也只是建议。检察院需要补充侦查,有两次申请延期审理的权力。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被告上诉到高院,高院发回重审,如果是因为证据不足,只能发回一次,第二次上诉到高院就要查清事实判决。高院认为证据不足,应当判决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宣告被告无罪。公安机关还可以继续侦查,收集到新证据后,可以移送检察院再次提起公诉……犯什么事情了,搞成这样,非要被绳之以法?


土坡六贼


广东海丰县原是一宗简单的挪用公款案。咱变成疑难复杂案件呢?案由是97年6月18日因储糖跌价,为减少亏损经班子成员决定同意将回收资金200万元出借给一企业。由出借企业财会部门在银行办理出借手续,是单位行为,后因借款方未能如期归还本息。在98年经汕尾市中院审理确认了企业关糸且双方糸全民企业。到2000年检察办案机关将演变成为一宗刑事案件。单位行为的直接证据被摈弃。办案为定罪于债权人利用以本案有直接关系的经办人和债务人所作出的证言(在逃避责任的证词)作为主要证据提起讼诉。一审审理退回检察起诉。然而检察委员会依法将起诉内容从单位行为变改为个人行为。原审法庭审理拒不传讯本案经办人和债务人的证人出庭质证,认证。原审程序不合法作出枉判债权人入狱的后果是为债务人逃避偿还责任。二审以认定被告人“采用蒙骗手段嫁接于企业之间的借贷犯罪在先”的维持。县检察机关违法摈弃直接证据利用间接的证言,原审法枉判决实际为债务人逃避偿还国资200万元。申诉人不服在19年的申诉路之中,司法级级按原审枉判词作驳囘。从原办案机关将简单一宗挪用公款案由搞得复杂化。将单位行为潢变为个人行为的取证方式不合法。1),97年6月18日的班子会议的记录是副经理作记录的,为何变是事后十几天的班子碰头会上才告知呢?2)公司财会部门从97年6月20日从银行办理出借金额及协议的手续后才报申诉人审批的。为何变成事后才办理手续呢?3),债务人在民事法庭上证据承认借款事实。为何在刑事案件作出证言称:是挪用公款作为个人投资的。海丰县检,法二院为了制造冤案,为将国资流失。检,法二院程序不合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1)班子记录即使是记录员事后补写的,但关键是会议真实性。检察将班子5名成员前后违法拘禁,胁迫,取证十几次的证言不一。2),公司财会人员是以单位名义办理出借手续的。3),检,法仅据债务人的证言,实在逃避偿还债务,所作出的证言为债权人定罪显然有失公允。本案的申诉人不服检,法2院摈弃直接证据。利用间接的证言为债权人定罪显然枉法裁判,申诉灾受级级司法为维护司法形象,级级驳回的原因:是没有新证据。申诉人明白一个原因,1)司法为维护司法形象,级级相互袒护。2)最高检,法复查案件只是审阅原审,二审的判词,然后就驳回申诉。司法对申诉案件本应公正全面复查原办案证据和审理案件的真实性和原审定罪证据的真实性。申诉案件不能仅查阅一,二审判词作为驳回的案由,这样是在忽悠冤民。3),刑事诉讼法设置的审判监督再审程序,形同虚设,起不到监督纠正的作用。冤案得不到纠正的予盾原因是司法机制不合理。大部分冤案都是逐级申诉到最高法,检院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也会将其移交给地方司法复查自己曾经办理的案件,这样是不利冤错案的纠正。刑事申诉案件都是疑冤错案件。地方司法复查甚至掩盖冤案,阻碍翻案。并受错案追究责任困惑。同时办案人员为维护司法形像使纠错人员往往能推则推,能掩则掩。都是被驳回的。申诉从表面上看我国似乎最大程序重视冤错案的纠正。但现实中纠正矛盾,机制不合理。冤民希望申诉得到公平,正义。申诉程序希望不要成为“美丽神话”。


手机用户4480852244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所以不存在第三补充侦查的说法,应该放人。但实践中,有的侦查机关往往换个罪名继续侦查,这就不受限制了。

2、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3、建议被告人家属或被害人家属,直接向当地检察院公诉部门承办人或法院立案庭仔细询问案件情况,避免延误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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