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的法律維權,拒絕隔離被公安立案偵查合法嗎?

疫情下的法律維權,拒絕隔離被公安立案偵查合法嗎?

賈某系河北某醫院醫生,在被海南省三亞市疾控中心被明確告知與確診病例有密切接觸,需隔離觀察的情況下,

其本人返回張家口後,故意隱瞞該事實,既未向所在社區和單位報告,也未嚴格採取隔離觀察要求,

出現症狀後,反而先後3次自行前往醫院就診,併到所在工作單位繼續工作,接診患者,最後導致家人、鄰居、同事等100多人密切接觸。

賈某確診新冠肺炎後,導致其所在醫院門診暫停開放。

2020年2月5日,賈某所在公安局已經對賈某某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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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為了保護公眾健康,我國政府採取了相應的疫情防控措施。

並要求各黨政軍群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緊急行動,全力奮戰,人民群眾眾志成城,各方團結奮戰,打響了疫情防控的人民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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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就是在如此嚴峻的抗疫形勢下,仍有不法分子,置他人生命及國家利益於不顧,

在疫情防控期間,有些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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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制定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規定,

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原體,具有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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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本案中,要對賈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進行立案,仍然需要賈某的行為符合該犯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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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罪的犯罪客體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複雜客體,是指國家對社會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這裡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犯罪對象是不特定的人或者公私財物。

本案中,賈某違反國家對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有關隔離、報告等政策規定,違反了國家對於社會公共安全的管理秩序。

犯罪對象是不特定的人。即犯罪行為不是針對某一個人、某幾個少數特定的人或某項特定的財產,而是犯罪對象的目標和範圍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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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罪的犯罪客觀方面

根據兩高兩院聯合制定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的規定,本罪的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

(1)已經確診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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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賈某在被海南省三亞市疾控中心明確告知與確診病例有密切接觸,需隔離觀察的情況下,其本人返回張家口後故意隱瞞該事實,既未向所在社區和單位報告,也未嚴格採取隔離觀察要求,在其出現症狀後,反而先後3次自行前往醫院就診,併到所在工作單位繼續工作,接診患者,最後導致家人、鄰居、同事等100多人密切接觸。

而賈某最終被確診患有新冠肺炎。

導致河北某醫院門診暫停開放,造成了極其嚴重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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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罪的犯罪主體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已滿16週歲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實施了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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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罪的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的犯罪主觀方面是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所實施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會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後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

賈某在明知其屬於密切接觸人群,在接到隔離通知後,故意隱瞞該事實,在出現症狀後,仍然正常上班接診患者,對其造成的危險結果存在放任的心理態度。屬於間接故意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動機和犯罪目的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如出於仇視社會、報復洩憤、陷害他人等等,但犯罪動機、犯罪目的都不是本罪成立的要件,無論賈某的動機和目的是什麼,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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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疫之戰尚未取得完全勝利,值此國難之際,本當萬民一心,嚴格遵守中央及各級政府制定的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政策,早日打贏這場抗疫之戰。

對於賈某這樣的違法犯罪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懲戒,也是我國在法治的軌道上依法抗疫的重要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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