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嚴重違反防疫措施屬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還是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快來看看如何區分

《中國人大》全媒體記者3月6日北京報道:近來有些人嚴重違反疫情防控措施已經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那麼實踐中如何區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與妨害傳染病防治罪?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愛立說,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與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並列規定的,是危害不特定多數人安全、社會公共安全的嚴重犯罪。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了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該罪追究刑事責任。實踐中,對於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犯罪,要區分違反的措施種類、抗拒行為的表現和危險性、主觀惡性、造成的後果和情節等,正確適用罪名,做到罪刑均衡,防止輕罪重判和重罪輕判,既堅決維護疫情防控秩序,又要堅持法治原則、依法防控。

王愛立告訴記者,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對兩罪的適用作了規定。根據該《意見》規定,對以下兩種情形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是,已經確診的病人、病原攜帶者,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疑似病人拒絕隔離治療或者隔離期未滿擅自脫離隔離治療,並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其他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依照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定罪處罰。從上述規定看,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形和條件是明確的。除上述兩個罪名的適用以外,拒絕執行有關防控措施過程中,對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構成犯罪的,依照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情節輕微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

編校:楊菲菲、侯朝宣、王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