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疫情防控期間各種法律問題都在這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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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可否解除勞動合同?

疫情發生以來,國家和地方政府出臺了許多規範性文件指導疫情防控,春節假期也延長至2020年2月2日。

2月3日以後,存在一些單位未通知員工延期返崗,企業部分員工也未到崗上班的情況,一些員工以住所地隔離或工作地隔離為由,經單位通知也未到崗,企業能否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我們認為,要區分各地所採取強制隔離措施的情況,一些疫情嚴重地區為防止疫情輸出由政府發佈了一段時間內禁止人員外出的文件,或一些地方政府為防止疫情輸入對返崗員工採取階段性隔離措施的,這些期間不應視為曠工,但員工應向企業提供有權政府部門出具的合法有效證明。

除以上期間以外,員工不能提供證明延期返崗與疫情有關的,企業可以根據內部規章制度規定依法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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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疫情影響,單位調整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怎麼辦?

因受疫情影響,一些企業需要調整員工工作地點或工作崗位,因上述約定是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一般如勞動合同或單位規章制度約定在發生特定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調整員工工作地點或工作崗位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執行,員工應該服從,且調整後的工作報酬不應低於調整前的工作報酬;

如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的,需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處理,協商不成勞動者又不服從安排的,可以安排勞動者待崗,待崗期間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發生活費。

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需要裁減人員的,應按勞動法或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經濟性裁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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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春節前公司給勞動者發錄用通知書,春節告知者勞動者受疫情影響崗位取消,不再和勞動者簽署勞動合同,如何處理?

勞動者向公司發出求職申請,公司給勞動者發出錄用通知,說明雙方已達成建立勞動關係的意向,但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因此勞動者沒有實際入職並提供勞動,雙方勞動關係尚未依法成立,勞動者無法通過勞動合同解決相關爭議。

但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如果公司假借疫情實際並未取消崗位而欺騙勞動者的,屬於合同法規定的締約過失責任,疫情結束之後,勞動者可以依法起訴要求公司賠償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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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網上平臺借款,因疫情原因沒有收入導致未能按期還款,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借款合同中雙方的主要義務是給金錢給付,履行金錢給付的方式很多,除了現金交易以外,還可以應用各種網上支付方式,不存在法律上或事實上的履行不能。

受疫情影響個人還款能力,導致其履行延遲,實為履約困難,並非合同法規定的不能履行。

因此,儘管疫情構成不可抗力事件,但並未導致借款人不能履行,借款人的還款義務是不能免除的。

根據合同法規定的“情勢變更”原則,如確有“履約困難”情形需延期還款,應當及時與出借人協商變更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

出借人不同意延期還款,要求借款人承擔逾期罰息等違約責任的,法院一般也不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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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疫情影響,商業用戶的承租人不能按照繳納房屋租金,如何處理?

因疫情防控導致商業用房無法營業,屬於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但繳納租金為履行金錢義務,按照民法理論,支付金錢義務一般不適用不可抗力主張全部或免除責任。

但承租人可依據合同法規定的情勢變更原則主張變更或解除合同(情勢變更指“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因此,承租人與出租人可以協商減免租金,法院在實際處理中,會分別考慮出租人、承租人雙方收益支出情況,比如出租人貸款買房的利息、不可減免的稅費,承租人是否可在線經營、有無其他收益等,公平分擔雙方的損失,從而確定減免租金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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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春節前賣房,春節後受疫情防控管制無法按約交房,如何處理?

這種情況下首先看疫情防控措施是否為有權政府作出,如確因政府採取疫情防控措施導致出賣人無法騰空房屋及交房,構成法律的不可抗力情形,按照法律規定,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責任。

對此出賣人可通過與買房人友好協商解決爭議,發生訴訟時出賣人可以不可抗力主張全部或部分免除自己的責任。但需要說明的是,出賣人應將上述情形及證據明示給買受人,以避免損失的擴大,同時一旦疫情管控的情形消失,出賣人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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