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第八章

第八章 總的論點和結論


§46 體系的順序

叔本華指出,充足理由律各層次相繼出現所應遵循的順序為:①存在的充足理由律——時間、空間(第三重根);②因果律(第一重根);③動機規律(第四重根);④認識的充足理由律(第二重根)。依此順序排列的要點在於時間具有根本意義上的基礎性和優先,而且第二重根所涉及的對象只是來自其他表象的表象。

§47 時間中的理由與後果關係

時間在第一重根和第四重根(因果律和動機律)中:一個理由必定先於它的後果。在第二重根(認識的充足理由律)中:理性僅處理概念的關係,並無時間關係可言。在第三重根(存在的充足理由律)中:以空間為根據的幾何學只涉及並置,不涉及時間;而在算術中,存在的理由僅僅只是時間本身的關係——相繼。

§48 各種理由之間的相互作用

充足理由律的有效性僅在於:從理由的存在推論出後果的存在,而不能從後果的存在反推出理由的存在。或者說,從後果的不存在推論出理由的不存在,而不能從理由的不存在推論出後果的不存在。

這也是叔本華在充足理由律的第一重根中所徹底否定的相互作用的意義。他認為,發生在一維時間中的因果規律只能是單向性的,在先的整體狀態是在後結果的原因,在後的結果不可能成為在先整體狀態的原因。而在第三重根中,叔本華承認有且僅有一種相互作用,即不考慮任何時間連續的空間中的並置關係。 “依照認識的充足理由律,相互作用只有在等值的概念中才是可能的。”

在空間中,“相對於其他任何一條可能的線的這條已知線的位置,同樣也就決定了它相對於其他一切可能的線的位置,並且因而最初兩條線的位置本身也是由其他一切線的位置所決定的”。也就是說,“在幾何學中,我們卻幾乎總是能夠從後果的存在去推論理由的存在,並從理由的不存在去推論後果的不存在。”正是因為這種相互作用的存在,我們可以利用反證法去解決一些幾何問題。

§49 必然性

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保證了四種不同的必然性。(在叔本華看來,必然性指的是:當有某種既定理由出現時,必定有對應的結果出現。所以,沒有所謂的“絕對的必然存在”這個概念,沒有“純粹自為的”這個概念,這些只是抽象的空洞規定。)

這四種必然性的對應關係是:

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第八章


道德必然性是指,只要一個動機把自身呈現出來,每一個人,甚至每一個動物,都不得不去做與生物個體的固定不移的本性相符合的事情。叔本華指出,真正的道德行動的發生來自於最為豐富的動機,即意志的主動性作動。只要意志作動著,就會產生動機,只要有動機,就一定會轉化為行動,只不過我們無法將我們的認識範圍擴展到預測一切行動的效果(或後果)。此道德表現在於:同情一個必然要進入現象界並經受痛苦的人。

§50 理由和後果的序列

保證了必然性的充足理由律有其必然序列。存在的理由的序列無始無終。而認識的理由的序列必定在某處終止。對認識的理由序列的大前提(比如三段論:大前提,人是動物,小前提,蘇格拉底是人,結論,蘇格拉底是動物)的追問可過渡到生成的理由的序列(比如追問為什麼“人是動物”),但

生成的理由的序列卻無終點,否則,對第一因的確認意味著變化的終止,這會犯下宇宙論以及本體論證明的錯誤。也可能從生成的理由的序列過渡到認識的理由的序列(如追問“神存在嗎”過渡到邏輯的三段論證明,例如安瑟爾謨和笛卡爾的本體論證明,這實際上並沒有在生成的層面回答“神存在嗎”這個問題,而對這個問題我們最終得不到任何回答,因為生成的理由的序列是無窮的)。

至於動機的序列,按照其意志活動的最後環節的性質可以獲得對生成的理由的序列或認識的理由的序列的理解,即從動機轉變為因果序列(如去認識變化的原因),或從動機轉變為認識的理由序列(如去推演概念)。但是這種轉變如何發生怎樣發生,則是無法解釋的,因為理智永遠在時間之外,不可能成為對象被認識。也就是說動機是時間的起點(那個瞬間),是從無所謂時間有否進入到有時間的狀態,而時間範圍即充足理由律的作用範圍。

§51 每一科學都具有某種居優先地位的充足理由律形式,以此作為它的指導性線索

存在的理由對應純數學(幾何和算術);發生的理由對應物理學、化學等學科,由因果規律起主導作用,且這些學科中的特殊性都是通過一般性概念而被認識的,這就涉及認識的理由;最後,動機的理由對應歷史學、政治學、倫理學等。

§52 兩個基本結論

第一:充足理由律的作用範圍。藉助分異原則所發現的四條充足理由律形式所擁有的共同根源在於時間之外的理智(我們的認識能力的原始性質、內在本性),但它的作用範圍卻在現象界內、在時間內,而非“表象的大全(世界和萬物)”。充足理由律只能處理部分與部分、整體與部分的關係,而無法處理這個整體:整體是時間中發生的一切,是全部的相繼序列。這超出了充足理由律所能解釋的變化的範圍。

第二:充足理由律有且僅有四重根。以上所述的充足理由律的四種表現形式,是為我們認識能力的四種表達。其本身由認識能力的原始性質和內在本性所規定。

理由自身可列為這四個層次,運用理由即假定擁有該四個層次的表象能力,並必須將自身限制在其範圍內,不可超越,因而我們無法談論所謂的“絕對的理由(根據)”或“最一般的理由”。


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第八章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