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第八章

第八章 总的论点和结论


§46 体系的顺序

叔本华指出,充足理由律各层次相继出现所应遵循的顺序为:①存在的充足理由律——时间、空间(第三重根);②因果律(第一重根);③动机规律(第四重根);④认识的充足理由律(第二重根)。依此顺序排列的要点在于时间具有根本意义上的基础性和优先,而且第二重根所涉及的对象只是来自其他表象的表象。

§47 时间中的理由与后果关系

时间在第一重根和第四重根(因果律和动机律)中:一个理由必定先于它的后果。在第二重根(认识的充足理由律)中:理性仅处理概念的关系,并无时间关系可言。在第三重根(存在的充足理由律)中:以空间为根据的几何学只涉及并置,不涉及时间;而在算术中,存在的理由仅仅只是时间本身的关系——相继。

§48 各种理由之间的相互作用

充足理由律的有效性仅在于:从理由的存在推论出后果的存在,而不能从后果的存在反推出理由的存在。或者说,从后果的不存在推论出理由的不存在,而不能从理由的不存在推论出后果的不存在。

这也是叔本华在充足理由律的第一重根中所彻底否定的相互作用的意义。他认为,发生在一维时间中的因果规律只能是单向性的,在先的整体状态是在后结果的原因,在后的结果不可能成为在先整体状态的原因。而在第三重根中,叔本华承认有且仅有一种相互作用,即不考虑任何时间连续的空间中的并置关系。 “依照认识的充足理由律,相互作用只有在等值的概念中才是可能的。”

在空间中,“相对于其他任何一条可能的线的这条已知线的位置,同样也就决定了它相对于其他一切可能的线的位置,并且因而最初两条线的位置本身也是由其他一切线的位置所决定的”。也就是说,“在几何学中,我们却几乎总是能够从后果的存在去推论理由的存在,并从理由的不存在去推论后果的不存在。”正是因为这种相互作用的存在,我们可以利用反证法去解决一些几何问题。

§49 必然性

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保证了四种不同的必然性。(在叔本华看来,必然性指的是:当有某种既定理由出现时,必定有对应的结果出现。所以,没有所谓的“绝对的必然存在”这个概念,没有“纯粹自为的”这个概念,这些只是抽象的空洞规定。)

这四种必然性的对应关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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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必然性是指,只要一个动机把自身呈现出来,每一个人,甚至每一个动物,都不得不去做与生物个体的固定不移的本性相符合的事情。叔本华指出,真正的道德行动的发生来自于最为丰富的动机,即意志的主动性作动。只要意志作动着,就会产生动机,只要有动机,就一定会转化为行动,只不过我们无法将我们的认识范围扩展到预测一切行动的效果(或后果)。此道德表现在于:同情一个必然要进入现象界并经受痛苦的人。

§50 理由和后果的序列

保证了必然性的充足理由律有其必然序列。存在的理由的序列无始无终。而认识的理由的序列必定在某处终止。对认识的理由序列的大前提(比如三段论:大前提,人是动物,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结论,苏格拉底是动物)的追问可过渡到生成的理由的序列(比如追问为什么“人是动物”),但

生成的理由的序列却无终点,否则,对第一因的确认意味着变化的终止,这会犯下宇宙论以及本体论证明的错误。也可能从生成的理由的序列过渡到认识的理由的序列(如追问“神存在吗”过渡到逻辑的三段论证明,例如安瑟尔谟和笛卡尔的本体论证明,这实际上并没有在生成的层面回答“神存在吗”这个问题,而对这个问题我们最终得不到任何回答,因为生成的理由的序列是无穷的)。

至于动机的序列,按照其意志活动的最后环节的性质可以获得对生成的理由的序列或认识的理由的序列的理解,即从动机转变为因果序列(如去认识变化的原因),或从动机转变为认识的理由序列(如去推演概念)。但是这种转变如何发生怎样发生,则是无法解释的,因为理智永远在时间之外,不可能成为对象被认识。也就是说动机是时间的起点(那个瞬间),是从无所谓时间有否进入到有时间的状态,而时间范围即充足理由律的作用范围。

§51 每一科学都具有某种居优先地位的充足理由律形式,以此作为它的指导性线索

存在的理由对应纯数学(几何和算术);发生的理由对应物理学、化学等学科,由因果规律起主导作用,且这些学科中的特殊性都是通过一般性概念而被认识的,这就涉及认识的理由;最后,动机的理由对应历史学、政治学、伦理学等。

§52 两个基本结论

第一:充足理由律的作用范围。借助分异原则所发现的四条充足理由律形式所拥有的共同根源在于时间之外的理智(我们的认识能力的原始性质、内在本性),但它的作用范围却在现象界内、在时间内,而非“表象的大全(世界和万物)”。充足理由律只能处理部分与部分、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而无法处理这个整体:整体是时间中发生的一切,是全部的相继序列。这超出了充足理由律所能解释的变化的范围。

第二:充足理由律有且仅有四重根。以上所述的充足理由律的四种表现形式,是为我们认识能力的四种表达。其本身由认识能力的原始性质和内在本性所规定。

理由自身可列为这四个层次,运用理由即假定拥有该四个层次的表象能力,并必须将自身限制在其范围内,不可超越,因而我们无法谈论所谓的“绝对的理由(根据)”或“最一般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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