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社區矯正居住地如何確定

網友:緩刑社區矯正居住地如何確定?

蘇義飛:《(2020年)社區矯正法》第十七條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時應當確定社區矯正執行地。

社區矯正執行地為社區矯正對象的居住地。社區矯正對象在多個地方居住的,可以確定經常居住地為執行地。

社區矯正對象的居住地、經常居住地無法確定或者不適宜執行社區矯正的,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根據有利於社區矯正對象接受矯正、更好地融入社會的原則,確定執行地。

第十八條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根據需要,可以委託社區矯正機構或者有關社會組織對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會危險性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進行調查評估,提出意見,供決定社區矯正時參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

第十九條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應當按照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教育,告知其在社區矯正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以及違反規定的法律後果,責令其按時報到。

第二十條 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自判決、裁定或者決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並在十日內送達有關法律文書,同時抄送人民檢察院和執行地公安機關。社區矯正決定地與執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由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將法律文書轉送所在地的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的社區矯正對象,應當自判決、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到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報到。

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由看守所或者執行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自收到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社區矯正對象移送社區矯正機構。

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由監獄或者看守所自收到批准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社區矯正對象移送社區矯正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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