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破產了,和當老賴有什麼區別?

國學小屋陽光助童


根據個人破產法,我們可以將破產和當老賴輕易的區別出來。

個人:債務人如果資不抵債,可以依法申請破產保護,在生活受到極大限制、個人聲譽受損的條件下,債務可以得到一定免除。

老賴:債務不會免除,有財產會被強制執行。

舉個例子:比如說某地天災,造成個人房屋損毀,且受災人無經濟能力。在沒有個人破產法之前,未還完的房貸還得接著還。只能當老賴。個人破產法實施以後,同樣情況下,政府部門會介入,對債務進行一定的免除。


到不了的天涯


由於國家目前尚未公佈個人破產的實施細則,所以還很難對二者區別有個明確的法律意義上的解釋。我只能說說我的理解。

首先,申請破產需要經過審理程序,可以由債務人主動發起。而“失信被執行人”是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債務人是被動執行。債務人申請破產未必一定就能得到批准,不能得到批准的人,一定就是“失信被執行人”。

其次,申請破產獲准後,部分債務獲得豁免,債務人家庭在一段時間內會被限制投資和消費,但之後就可以從零開始。“失信被執行人”的處罰,則是所有債務不能豁免,處罰沒有時限,直至其完成自己的清償責任。

最後,申請破產肯定是有條件的,這個條件能是對債務性質的要求,也可能是對債務人的要求,甚至還會考慮債權人的要求。所以,申請破產一定是有門檻的。而當老賴則是沒有什麼門檻,只要你不還債務就可以去當。

很多人擔心老賴通過個人破產製度洗白,我覺得這種擔心可以理解。但是法律本身就是通過實踐來完善的,如果不做這個制度的實踐,那麼我國的破產法永遠只是半部,法制就不會完善。這對於那些確實沒有還款能力的人來說,這是不公平的。

我是空谷財譚,與您分享我的觀點。


空谷財譚


首先,老賴是屬於有能力償還的一種,所以法律是不會允許的。另外我國在破產製度上,還沒有明確的規定自然人能申請破產,目前的制度是隻有企業法人可以申請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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