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率降了,老合同该如何给客户开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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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增值税税率16%调整为13%,10%调整为9%。增值税税率调整在去年5月1日已进行过一次,可以说相关问题如果处理,两次基本一致。因此,本次税率调整对大部分会计而言应该不是什么大事。更多思考的是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一、税率调整后,如何判断应该开哪个税率?

税率确定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4月1日前发生的开具16与10;在4月1日之后发生的必须开具13与9,否则就是错误的。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时间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发票的为开票日。

二、4月1日后还可以开具16与10的发票嘛?

当然是可以开具的,根据规定老合同老项目是可以开16与10对我发票的,开票对应税率都是可以选择的。

三、4月1日后,原税率税票冲红怎么开具?

4月1日后,依然可以根据需要开具原税率的红字发票。

四、开票软件与税控盘如何升级?

本次升级为线上自动升级。开票软件根据提示安装升级包,税控盘插入后会自动升级。

总之,一切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基本都能满足。再有问题可以打12366热线解决你的特殊问题。其实,现在的服务还是可以的。


北辰说财税


作为一名在企业工作多年的财务人员,来谈谈这个问题。

4月1号马上到了,制造业等行业的增值税率由16%降至13%,建筑业、运输业等由10%降至9%,那么如何开票呢?

其实这可以说是个老问题,18年5月1日,增值税率就调整过一次,这里再来讲讲。

4月1日起,你会发现开票系统会多出二个税率13%和9%,老税率也同时存在可选,也就是说这些税率会并行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可以几种税率都可以开票。

首先来讲讲老合同,也就是4月1日以前签定的合同,做为财务人员应该都知道,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是以货物送达客户完成风险转移为准的。

所以发票的开具时间是以送货时间为准,并不是以合同签定时间为准。

举个例子,八戒公司跟客户签定销售合同,是3月20号签的,合同约定了价款和送货时间,3月25日送了一批,4月2日出一批。

3月25日送货,时间在政策执行之前,所以按16%的原税率开票。

4月2日送货,时间在政策执行之后,所以按13%的原税率开票。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是按含税价签的,那么4月2日送货,按13%开票,客户肯定会要求降价,那么降价后开票金额就跟合同金额对不上了。

这种情况如何处理呢?

国家也有法规规定,遇到重大的政策变更时,是可以按政策修改合同的,是合理合法的。所以二种解决办法:

一、作废原合同,重新签定新合同。

二、原合同不变,签合同补充协议。

所以不管合同是什么时间签定的,确认收入和开票时间是以实际业务发生时间为准的,按实际业务发生时间开发票,4月1日前开原税率16%或10%,4月1日后开原税率13%或9%。大家清楚了吗?

关注:冷墨默,个人企业财税顾问。


冷墨默


对于税率调整日期以后因履行老合同如何开具发票的问题,也不是简单的几句话能说清的。我说一下基本原则吧。

一是,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标志,在税率调整前实现的销售业务,取得的销售收入(以税法规定为判断标准),应按调整前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以该税率开具发票(发票上开具的税率及销项税额);在税率调整即新税率施行之日起,实现的销售业务,取得的销售收入(以税法规定为判断标准),应按新的税率申报缴纳增值税,以新税率开具发票(发票上开具的税率及销项税额)。

二是,原则上是以发票开具日期来确定发票上开具的税率及销项税额,但是也有例外,如果税率调整前已经做了“未开发票收入”的纳税申报,只是没有开具发票的,则在新税率实施之日以后开具发票时,对于已申报的无票收入部分仍可按原税率开具(发票上开具的税率及销项税额);如果非要按原税率开具发票,但在税率调整之日以前又没有作“未开发票收入”申报纳税的,则等于是延期缴纳了税款,在以原税率开具发票后,该部分增值税需要加收滞纳金。

三是,至于履行合同的问题,关键还是看合同是如何签订的,是签的含税价格还是不含税价款交易。如果是以含税价格交易又未约定相关税率调整对交易价格的影响事项,在税率调整之日以后实现的销售业务,那就是以原含税价款按新税率换算不含税销售额及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按新税率开具发票(发票上开具的税率及销项税额);如何是约定以不含税价格交易,在税率调整之日以后实现的销售业务,则应以新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再以约定的不含税价格加增值税为价税合计价款。

总之,对于税率调整,是以纳税义务时间来决定业务的适用税率,再以此来决定发票开具的税率及销项税额,也就是如何计税就如何开具发票。


具体可看本人头条号发的《注意:降低增值税税率新政带来的税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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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海涛声


财税行业都是按规则办事的,下面的几个回答都已经讲到点上了。车神妹这里不再赘述,贴一篇之前写的文章,题主可以贴合其他的回答一起做个参考


2019年3月15日上午,两会讨论通过了增值税进一步调整的决定。工作报告种提到,

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惠普性减税与结构性减税并举,重点降低制造业和小微企业税收负担。

我们先看看具体的政策,

制造业等行业现行的16%税率降至13%,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税率降至9%,确保行业税负明显降低;保持6%一档的税率不变

但通过采取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加税收抵扣等配套措施,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继续向推进税率三档并两档、税制简化方向迈进。

那么这些政策会给我们带来怎样的影响呢?

首先。对于企业来说,现在最重要的是在政府出台具体的财税文件之前在即将签订的合同中争取到相应的税收收益。

例如:

一笔交易,A出售予B,税率16%。假定2018年12月31日合同签定1160万元(含税),B方面2019年4月1日支付货款到A方1160万元。交易完成

这时由于增值税的具体财税文件出台,假设3月31号发布文件。A方面因为时间差,仅确认销项税额1160/(1+13)*13%=133万元,小于原来160万元。可从中获利

这时,我们可知道。B方面原先合同签定应为:货款1000万元(不含税),降税后仅需支付1130万元,从而达到少支付的获利目标。

由此,可以得出针对此次降税,销售方合同应以含税为好;购买方应以不含税为好。

那么对于会计小白呢?我们来看看

首先第一个,账该怎么做?

以上诉问题为假设

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B公司 11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60000

2019年4月1日,B公司向B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3%),并收到A公司的货款。

借:银行存款----- 1160000

贷:应收账款-----B公司 1160000

同时: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6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3451

营业外收入 26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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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快车


增值税将在4月1号下调税率,你提到的如何开票实际是涉及适用老税率还是新税率的问题。

这个不是关起门想如何给客户开票,而是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后,则能否开具税率下调后的发票才能明确。

综上,该合同涉及应税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在4月1日前,应当按照老税率开具发票,并申报缴纳销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在4月1日后,应当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申报缴纳销项税。

几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法税一言堂


对于税率变更之前的老合同。

首先,如果是以含税销售额作为标的总价款的,想要继续执行原税率开发票,必须在前期确认未开具发票收入,才可以在税率变更后执行原税率开发票。

另外,如果以不含税收入确认价款时,则在合同应确认收入当期开具当月适用的税率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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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大家一直关心的4月1日之前的“老合同”应该按照老税率执行还是按照新税率开发票的事情,税局做出了明确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一条明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需要说明的是,如纳税人此前已按原17%、11%适用税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相关规定执行。

同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也同样发生了变化!

需要提醒财务人的是:

(一)纳税人申报适用16%、10%等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

(二)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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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个问法就是:4月1日增值税率就下降了,4月份后还能开具16%的发票吗?

答案是可以的。

只要是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4月1日之前的销售业务,即便是4月份之后开具发票,仍然适用16%的增值税率。

对于4月1日之前发行并生效的一般纳税人,开票软件升级之后,还可以使用16%和10%税率补开蓝字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对于4月1日之后生效的一般纳税人,无法使用16%和10%税率。

一句话:取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在2019年4月1日前的业务仍适用16%的税率;而原适用11%税率的业务,也仍然按11%开票,不管实际开票时间是否在2018年4月1日之后。只有2019年4月1日后发生纳税义务的业务才适用调整后新的税率。

为避免合同履行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财务和老板先做好下面两件事:

1)梳理长期合同

3月-4月期间的采购合同、销合同要考虑税率下降影响,合同是否要等4月1日之后再签订,还是签订合同时就要考虑税率影响,采购单价要考虑降价,财务人员必需梳理企业的长期合同。

2)进项发票抵扣问题

如果是在4月1日之后收到以前的合同发票,是否可以抵扣,如果以4月1日为分界点,企业尽量在4月1日之前签合同,把所有的进项发票先开出来认证,以免对后续工作中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对一些长期合同,比较大的合同,已执行的部分,如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税务给予明确规定 。

一、执行中的业务

1、对于正在执行中的采购业务合同,确定合同中收付款和开票相关的规定,在2019年4月1日前发生纳税义务的,要求对方开具原税率的发票,才属于合规发票。因为合同金额已签订,如果不能变更合同金额的,应当尽量促进业务的执行,使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尽可能落在4月1日前。

2、对于正在执行中的销售业务合同,要准确的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发生在4月1日前了,无论是否开具发票,都要按原税率申报纳税。否则后期客户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理由要求您开原税率的发票时,补滞纳金是妥妥的。

另外提醒:同一合同下的业务,可以适用不同税率:纳税义务发生在调整税率前的适用原税率;发生在税率调整后的,适用新税率。

二、合同签订中的业务

一般情况下签合同时,协商价款时都是实际交付的金额,这个金额其实是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货物实际价款,另一部分是增值税税额。现在要降的是增值税税额,所以,采购合同签订时,如果还是按原来可以接受的价格确定,您无疑是提高了货物实际的价格(因为增值税税额降了)。如果说货物涨价您不接受,这时签合同就应当商定不含税的货价。这样,税额降了后,您采购支付的金额才会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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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合同已经生效,我们需要根据情况进行讨论。

(1)没有付款,但已经开票的情况。

视为已经产生纳税义务,也即该交易已经被纳入税法的调控范围内,需要按照现行的税法履行纳税义务,在该情况下,由于纳税义务时间已经随着开票时间而确定,因此通过合同变更来决定税率已经无法实现。

(2)未付款未开票的情况。

根据上述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应该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证的当天,在此前提下,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反合同法、税法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签署补充合同,延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享受增值税率下降带来的好处。

这几天问类似问题的人很多,我也写了一篇专篇,您可以参考


大牛讲税


你提出的这个问题涉及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问题,与合同的签订有一定的关系。我们可从以下两个文件中看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和合同的关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

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参照以上两个文件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结合老合同的签订情况判断纳税义务是发生在2019年4月1日前还是4月1日后。如果按照老合同已经发生了纳税义务,只是当时未开发票,在补开发票时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第二条规定执行,即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如果按照老合同应该在2019年4月1日以后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部分,应按照调整后的增值税新税率开票。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对该公告的解读时支出:如果纳税人还存在2018年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税销售行为(2018年5月1日前的),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可按照原17%、11%适用税率补开。

以上是本人结合相关税收政策学习对你提出问题的回答,仅供你参考使用。请其他网友参与回答题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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