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任女婿借款买房 离婚后想赖账

女婿孙某因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多次向丈母娘请求,把位于甘井子花锦园的一处房子卖掉。老俩口最终同意卖房,并把 120 万元卖房款中的 60 万元赠与女婿用于偿还银行贷款,而其余 60 万元,用于购买亿达第五郡佳林园的一处住房,并每年偿还他们 5 万元,直至 60 万元的房款全部还清。可是事情过去 23 个月,孙某一直不提还钱的事儿,这期间还与妻子曹某离了婚。老俩口无奈将小俩口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位于甘井子区华北路花锦园的房屋登记在曹某的名下。2014 年 3 月 20 日,曹某的银行账户收到款项 70 万元;2014 年 4 月 30 日,曹某的另一个银行账户又收到款项 42 万元。2014 年 5 月 20 日,孙某向老俩口出具了借条。

2015 年 12 月 7 日,曹某与孙某离婚。当时,曹某向法院主张分割共同债务 189 余万元(包括本案涉及的 60 万元), 法院未予处理。判决生效后,曹某与孙某未对判决认定的事实提出异议。

老俩口认为孙某自 60 万元的借条签署之日后,一直未按约还款,且否认借款,实际行为也表示不打算按约履行还款,且案涉借款发生在与女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诉请孙某和女儿立即共同偿还借款 60 万元。女儿曹某同意还钱。孙某则不同意且辩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有 60 万元借款的事实发生,即使存在借款事实,借条所写的还款方式亦为每年偿还 5 万,直到全部还清为止,不应一次性全部偿还,且离婚诉讼中表述的债务是 180 万元,将本案所涉 60 万元包含其中没有依据。"

中院驳回上诉 借款一次还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出具的借条的行为应视为对借款事实的确认。其与曹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收取 112 万元,与借条大致相当,应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因为现在孙某与曹某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孙某与两位老人的关系已疏远。老两口没有理由和义务再宽限孙某还款时间。孙某不仅从未按约还款,还在庭审中否认借款。孙某的实际行为已经表明不会按约履行。如果仍按约定分期还款,就会增加两位老人诉累。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孙某、曹某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共同偿还两位老人借款 60 万元。如不按期履行义务,就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孙某不服,提起上诉。

大连中院立案审理后认为,孙某在作出判决前,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应由孙某承担不利后果。孙某辩称其为安慰两位老人才写的借条,双方之间并无真实的借款事实。孙某向两位老人出具了借条,双方对借条的真实性并无异议。曹某为孙某时任妻子,两次收到房款合计 112 万元,与借条内容大致吻合,故原审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并无不当。借条虽约定分期还款,但截至两位老人起诉已近两年,孙某分文未还,其行为明显违约,故两位老人有权要求其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原审判决孙某、曹某偿还全部借款并无不当。因该借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购买房产,是夫妻共同债务,且另案离婚判决中对孙某、曹某包含本案 60 万元在内的 180 余万元债务未予处理,故原审追加曹某为当事人并无不当。大连中院驳回孙某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亮点】

本案为类似的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通过裁判的透彻说理,明晰了如何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且借款方如已以实际行为表示不履行还款义务,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出借方可以要求提前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法院的这一判断节省了原告方大量的物力、财力,更好地保障了借贷关系中出借方的利益,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宣 半岛晨报、海力网记者岳宇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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