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礼包”来了!惠及蚌埠中小微企业,实施细则干货满满

蚌埠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皖政办明电〔2020〕6号)、《蚌埠市委办公室、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蚌办〔2020〕2号)文件精神,本着统筹协调、公开透明、简化流程和提高效能的原则,明确各政策条款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操作流程和责任单位,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疫情防控企业生产

(一)对在疫情防控期间通过技改新增产能的防疫防护用品重点生产企业,给予增购设备投资的20%补助。

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应服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配(以调拨单为准),或被列入国家或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

2.企业在疫情防控期内新增防疫防护用品产能并取得相关资质,产品通过相关检验和认证。

3.项目需在安徽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备案,备案项目名称与申报项目名称一致。

4.补助设备仅限于疫情防控期内重点物资新增有效产能所必须的设备,对疫情防控期以前购置的设备不予补助,对“搭车”购置非新增有效产能必备的设备不予补助。

5.新购设备发票开具时间原则上在2020年1月1日之后,截至市宣布疫情解除之日。

6.新购设备凭证原则上实行“三单合一”,即:设备购置发票、设备采购合同和汇款凭证相互统一,且与项目实物设备相吻合。

7.对获得国家或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护用品技术改造支持的项目不重复补助。

操作流程:企业向所在县(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补贴工作由企业所在县(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

受理申报单位:各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市高新区经贸发展一局、市经开区经贸发展一局。

兑现时间: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结合制造强市政策兑现要求和程序,适时开展政策兑现工作。

政策咨询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投资和技术改造科2153037;市财政局企业科2042172。

(二)对节假日期间、承担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定点企业,根据提前复工天数和在岗职工人数,按每人每天2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就业奖补。

补助办法:对节假日期间、承担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定点企业,根据提前复工天数和在岗职工人数(含临时工),按每人每天2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就业奖补。

申报条件:

1.在2020年1月24日至2月9日期间,按省政府要求提前复工、纳入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的定点企业。

2.定点企业根据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下发名单确定。

申报材料:

提前复工定点企业一次性就业奖补申请表。

操作流程:企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后及时拨付奖补资金。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受理申报单位:各县(区)人社部门。

政策咨询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2051699。

(三)对纳入市级应急物资采购名录的生产企业,不提高产品售价且完成合同约定量的,按政府采购合同实际落实额度给予5%的补贴,每户企业最高20万元。

申报条件:

1.纳入市级应急物资采购名录的生产企业。

2.与政府签订采购合同、不提高产品售价,并且完成合同约定量。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或经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确认的单位)与企业签订的采购合同;

4.与执行采购合同相关的发票、转账凭证、产品清单及交付凭证;

5.其他证明企业未提高产品售价的材料。

操作流程:疫情结束后,由企业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先行垫付,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根据各县(区)应急物资实际领用额,在年终结算时与各县(区)进行清算。

受理申报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政策咨询单位: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经济运行局2153035,市财政局企业科2042172。

二、帮助企业加快复工复产

(四)强化对防疫物资重点生产企业的水、电、气等要素保障工作,对实施水、电力、燃气增容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含国家、省、市级补贴)。

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被列入国家或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

2.企业在疫情防控期内新增防疫防护用品产能并取得相关资质,产品通过相关检验和认证。

3.补助增容仅限于疫情防控期内水、电力、燃气增容,对疫情防控期以前的增容需求不予补助。如期间蚌埠市疫情解除,则截至市宣布疫情解除之日。

4.增容凭证即增容合同和缴款凭证相互统一,且与项目实际增容相吻合。

申报材料:

1.企业的水、电力、燃气报装增容申请;

2.供水、供电、供气部门正式增容方案答复,供水、供电、供气部门的客户工程竣工报验单,新增设备的试验报告。

操作流程:企业向所在县(区)发改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至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综合评价后报市财政部门兑现。

受理申报单位:各县(区)发展改革委,市高新区经贸发展一局、市经开区经贸发展一局。

兑现时间: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适时开展政策兑现工作。

政策咨询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价管科2567071;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办3125207。

(五)对复工复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各项费用。

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被列入国家或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或已复工复产的中小微企业。

2.企业存在流动资金紧张、缴费困难的问题。

3.电费缓交当月25日前提出申请,一月一户一申请,不得合并申请。

4.电费缓交当月30日按月签订。

申报材料:

1.电费缓缴申请;

2.连续三个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最后一个月为截至到提出申请前一日的报表);

3.证明缴费困难的相关材料;

4.上下游企业名单及联系方式。

操作流程:

1.市本级中小微企业由所在辖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企业向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提出申请,经供水供电供气部门综合评价后及时兑现,并签订还款协议。

2.县域中小微企业由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企业向所在地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提出申请,经供水供电供气部门综合评价后及时兑现,并签订还款协议。

兑现时间:按照还款协议签订时间兑现,最长期限为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

受理申报单位:各县(区)发展改革委,市高新区经贸发展一局、市经开区经贸发展一局。

政策咨询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价管科2567071;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办3125207。

(六)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防疫期间前3个月房租全免、后期减半。

申报条件:

本市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含个体经营户)。

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房租减免申请书及说明材料。

操作流程:由承租方向市、县(区)所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出租方提出书面减免申请,出租方审核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落实。

受理申报单位:市、县(区)所属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

政策咨询单位:市财政局企业科2042172、资产科2045462。

(七)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基地,按照其实际减免租金额2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申报条件:

1.经国家、省、市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或经国家或省级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

2.在疫情期间为本基地内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

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与被减免租金的中小企业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3.证明减免房租的相关材料。

操作流程: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向所在县(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区)科技部门受理申报材料,经审核后推荐至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组织综合评价后及时兑现。

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向所在县(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受理申报材料,经审核后推荐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组织综合评价后及时兑现。

受理申报单位:各县(区)科技局;各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区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市高新区经贸发展一局、市经开区经贸发展一局。

政策咨询单位: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与对外合作科2043664;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科2153051;市财政局企业科2042172。

(八)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创业园,按照其实际减免租金额2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补助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近2年来支持建设的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园、青年创业园等各类创业载体,对入驻的各类创业主体减免房租(2020年2月免收,3月、4月减半),其中创业载体为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性单位房产的免收3个月房租(2020年2月、3月、4月)。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操作流程:企业向创业园建设管理运营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按规定减免租金。所需资金从创业园建设奖补资金中列支。

政策咨询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2051699。

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九)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且到期还款困难的小微企业,可予以展期或无还本续贷。

申报条件:

受疫情影响严重,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暂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

申报材料:

1.客户申请书;

2.企业提供受疫情影响的相关情况说明;

3.根据各银行要求,提供线上线下业务所需材料。

操作流程:按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主动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银行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按照风险自担原则,自主决策签订展期或无还本续贷相关合同手续。

受理申报单位:各金融机构,农发行蚌埠市分行(2077844)、工商银行蚌埠分行(2044290)、农业银行蚌埠分行(3185005)、中国银行蚌埠分行(3198001)、建设银行蚌埠分行(2043680)、交通银行蚌埠分行(2051336)、徽商银行蚌埠分行(2075929)、蚌埠农商行(4039531)、邮储银行蚌埠市分行(3196807)、浦发银行蚌埠分行(3728025)、中信银行蚌埠分行(2087000)、合肥科技农商行蚌埠分行(3280528)、光大银行蚌埠分行(3083000)、怀远农商行(8025159)、五河农商行(5020364)、固镇农商行(6012267)、怀远本富村镇银行(7217199)、五河永泰村镇银行(5885211)、固镇新淮河村镇银行(6600561)、马鞍山农商行怀远支行(8888157)。

政策咨询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服务科3127281。

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各政策性担保机构对以上企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担保费率一律暂按0.5%执行,由贷款企业税收所在地同级财政给予0.5%保费补贴。

申报条件:

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

申报材料:

1.客户申请书;

2.企业提供受疫情影响的相关情况说明;

3.各政策性担保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操作流程:按照各政策性担保公司要求,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及时向各政策性担保公司提出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按照风险自担原则,自主决策提供优惠担保支持。

受理申报单位:蚌埠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3183773)、蚌埠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4193988)、安徽中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4083345)、怀远中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8212283)、怀远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8016688)、五河县兴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5023918)、固镇县大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6808666)、安徽达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2068983)、蚌埠市卓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7165663)。

政策咨询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服务科3127281。

(十一)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向以上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市担保基金按有关规定优先予以风险补偿。

申报条件:

疫情期间发生代偿的各政策性担保机构。

申报材料:

1.各政策性担保机构申请风险补偿的文件;

2.担保业务合同及代偿证明材料;

3.担保代偿的追偿情况。

操作流程:各政策性担保机构申请风险补偿相关材料经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初审后报基金运营决策委员会复审,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受理申报单位:

蚌埠担保运营有限公司3183773。

政策咨询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服务科3127281。

五、加强用工服务保障

(十二)对承担疫情防控设备设施生产的定点企业和保障城市运行、群众生活必需等企业,按规定给予上一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50%的稳岗补贴。

申报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即非国家或省、市政策性关闭破产(整体关闭破产)名录内企业,且企业申请年度未受过环保部门行政处罚。

2.非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或“僵尸企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指根据发改委等28部门《印发〈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规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的失信企业;“僵尸企业”指根据安徽省委省政府《安徽省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精神,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存在的企业。

3.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用。

4.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全国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参保职工总数的20%。裁员率,以企业上年度1月在岗职工人数为基数,按企业上年度全年裁减职工人数计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第39条、第44条第一至第三款解除合同的职工不计入企业裁减职工人数。

操作流程:

1.登录安徽省阳光就业网上服务大厅→“单位登录”→“进入单位中心”→“失业保险”→“失业保险费返还”办理网上申报(建议使用谷歌或IE8及以上版本的浏览器)。

2.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企业基本信息,勾选所要申报失业保险费返还企业或分支结构的社保编码,填写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以及银行账号信息,点击“保存”,“提交”至企业所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申报。

3.申报提交成功后,在“在办数据”可查看已提交申请的办理状态,所报申请在内网校验审核之前可以撤销,重新申请提交。

4.如申请预审不通过,企业可填写《失业保险费返还企业申诉书》,携相关证明材料到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诉。若申诉成功,将对申请数据进行复审。

5.失业保险费返还申请通过后,企业需提交《失业保险费返还企业确认书》,确认书可通过传真、快递等方式送达。

受理申报单位: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政策咨询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2051699。

(十三)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企业,按照新签订劳动合同并参保的人员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就业补贴。

申报材料:

中小微企业新增岗位就业补贴申请表。

操作流程:

中小微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根据注册所属地,三县企业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按规定拨付资金。六区企业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汇总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经市财政局复核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各区财政部门,由各区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企业。

受理申报单位: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政策咨询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科2051699。

(十四)鼓励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组织职工参加线上职业培训,将线上培训课时纳入总课时管理,按规定兑现培训补贴。

补助办法: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给予人均1000元的补贴。

申报条件:

1.培训对象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且入职不超过12个月的所有员工。

2.培训时长不少于60个课时,每课时45分钟。技术理论知识与综合素质理论知识的培训课时不低于总课时的30%。

3.根据省有关规定,人均补贴1000元标准自2020年2月10日起暂定三个月,其他时段开展培训人均800元补贴,线上、线下培训均予以补贴。

4.线上培训,推荐利用国家免费开放以及企业内部的线上资源开展职工技能培训,主要包括“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技能人才网上学习平台”(www.tech-skills.org.cn)、“技能强国-全国产业工人技能学习平台”(PC端:skills.kjcxchina.com,移动端:skills.kjcxchina.com/m)、“学习强国”技能频道、“中国职业培训在线”(px.class.com.cn)、“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www.chinanet.gov.cn)等。

操作流程:企业向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开班申请,经口头、电话等便捷方式向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安徽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登录账户,填写企业基本信息。

受理申报单位: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高新区人事劳动局,市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兑现时间:根据疫情防控和培训情况,即来即办。

政策咨询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2043172。

六、暂缓缴纳社保费用

(十五)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按规定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

申报条件:

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免交2020年2月至6月共5个月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费用。

政策咨询单位:市社会保障基金征缴中心2049258。

七、加大减税降费力度

(十六)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若省局出台政策,以最新的文件要求为准)

申报条件:

对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操作流程: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按年申请、核准。纳税人自遭受重大损失次月至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办理比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规定执行)

受理申报单位:各办税服务大厅。

兑现时间:减免税核准工作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政策咨询单位: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3099251。

(十七)对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1. 对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

申报条件:

(1)因纳税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2)因财务处理上的特殊原因,账务未处理完毕,不能计算应纳税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有困难,需要延期的。

操作流程: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安徽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受理申报单位:税务机关。

办结时限: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政策咨询单位: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3150782、3183771。

2. 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申报条件: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安徽省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操作流程: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可代办转报。

受理申报单位:税务机关。

办结时限: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政策咨询单位: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3150782、3183771。

(十八)企业通过向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事业的现金和实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

扣除方式:

1.直接捐赠物品: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间接捐赠现金和物品: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操作流程:自行判别、向税务机关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相关资料:

1. 直接捐赠物品:凡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的,应取得捐赠方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2. 间接捐赠现金和物品:凡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的,应及时要求对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在票据中注明相关疫情防控捐赠事项。

政策咨询单位:市税务局所得税科3099031。

(十九)自2020年1月1日起,暂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这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1. 税前一次性扣除。

扣除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适用范围: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

操作流程:自行判别、向税务机关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1)季度预缴申报: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

(2)年度纳税申报: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

政策咨询单位:市税务局所得税科3099031。

2. 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补助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暂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全额退还这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申报条件:

1.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

2.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申报材料:退(抵)税申请表

申报程序: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申报受理单位: 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政策咨询单位: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科3099015。

八、提升企业服务水平

(二十)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

申报条件:已与市、县(区)属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中小微企业。

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延长合同履行期限申请书;

3.合同复印件及受疫情影响的相关证明材料。

操作流程:由因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向市、县(区)所属国有企业书面提出延长合同履行期限申请。国有企业审查后,对确因疫情影响需延长合同履行期限的,按照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经过必要的决策程序,重新确定合同履行期限。

受理申报单位:市、县(区)所属国有企业。

政策咨询单位:市财政局企业科2042172、资产科2045462。

(二十一)对中小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不能履约或不能完全履约带来经济、法律纠纷的,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为企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政策咨询单位: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科2048386。

(二十二)采取便利信用修复流程,积极对接省级主管部门,帮助企业重塑信用,规避失信风险。

申报条件:

1. 在最短公示期三个月内的行政处罚信息。

2. 属于严重失信行为(详见信用修复指南)的行政处罚信息。

3. 在信用修复后一年内再次被给予的行政处罚信息。

4. 失信主体因行政处罚而被列入失信受惩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按照相应名单管理要求公示和开展修复。

5. 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或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操作流程:

行政相对人(失信主体)通过“信用蚌埠”网站“异议申请” “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找到具体行政处罚记录,点击行政处罚记录右侧的“详情”按钮,打开行政处罚详情页,点击右上角“信用修复(申请撤下)”,进入“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页面后,按程序提交修复材料。

受理申报单位:信用部门、原行政处罚机关。

兑现时间:10个工作日。

政策咨询单位:市信用办3123097。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具体政策由各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和兑现。为便于企业申报,各县(区)、市各相关部门要简化工作流程、精简申报材料,实行网上办理和不见面审批。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