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浙江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

陈某某、浙江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公诉刑不诉〔2019〕25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331972********,汉族,大学本科,浙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家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花园**幢**室。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8年7月5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不起诉单位浙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另案处理)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4月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第一次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于同年6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8月1日第二次退回玉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玉环市公安局于同年8月23日再次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5日、2019年7月18日、2019年9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2月21日,时任浙江**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与玉环甲酒店(以下简称“甲公司”,已判)的负责人黄某某(已判),以双方公司的名义签订了一份玉环甲酒店室内装饰工程A楼二标段合同。该合同为A楼12楼至24楼的客房装饰工程,合同价款暂定为6000万元。2013年7月14日,A楼二标段合同装饰工程结算汇总金额为3169.6208万元。2013年年底,甲公司以酒店经营需要为由向**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银行”)贷款4.89亿元,而贷款后实际上将部分贷款资金用于归还社会借款等。为了规避**银行对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管,黄某某决定通过虚开装修费发票入账的方式来应付监管,为此黄某某联系上陈某某,约定由甲公司支付相应的税费由**公司进行虚开发票。2013年12月30日,甲公司财务人员受公司指派在取得**公司银行账户的密码和U盾后,将5600万元存入**公司的银行账户,并于当日即转出。2014年4月4日,**公司帮助甲公司虚开了一张金额为5600万元的建筑业统一发票,由甲公司支付了220.8万元税款,由**支付了112万元的企业所得税。2014年9月23日,**公司向甲公司破产管理人共申报结算金额为3223.6216万元,申报债权工程款欠款1950.6216元,至今未得到偿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鉴于其初犯,有自首情节,系从犯,且税费均缴纳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0日

陈某某、浙江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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