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邊一男子拍攝車內男女不雅照片實施敲詐勒索!

定邊一男子拍攝車內男女不雅照片實施敲詐勒索!

被告人劉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27261981********,漢族,初中文化,中共黨員,戶籍所在地陝西省榆林市定邊縣,住定邊縣**路**號,系延長**股份有限公司定邊**廠**。2019年8月5日因涉嫌搶劫罪、敲詐勒索罪被定邊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因涉嫌敲詐勒索罪經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定邊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5月11日晚上,被告人劉某甲竄至定邊縣**北側一空地處,發現被害人張某某和王某甲在車內發生性關係,被告人劉某甲趁張某某等人不備搶走其VIVOX9PLUS手機一部(經鑑定價值160元),後被告人劉某甲以拍攝的發生性關係照片和手機為由向被害人張某某索要人民幣4000元。

2、2019年7月4日早晨,被告人劉某甲竄至定邊縣**北側一空地處,發現被害人某某甲和楊某某在車內發生性關係,被告人劉某甲用手機拍攝照片,後以該照片為由向被害人某某甲索要人民幣8000元。被告人到案後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劉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並自願認罪認罰。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甲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甲自願認罪認罰,確有悔罪表現,建議判處拘役四至五個月並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分享到:


相關文章: